容縣民政局

根據《中共玉林市委員會辦公室玉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容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玉辦發[2009]91號)和《中共容縣委員會、容縣人民政府關於容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容發〔2010〕1號)檔案精神,設立容縣民政局,為容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容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的職責

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主要職責

(一)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國家民政部、自治區民政廳、市民政局的工作部署,結合我縣的實際,編制上報我縣民政事業發展、基本建設等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擬制有關規範性檔案草案,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指導全縣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二)負責全縣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檢查民辦非企業單位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情況、依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條例》履行登記手續的情況、按照章程開展活動、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以及財務管理的情況;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刻制印章的審核;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的核准登記,監督管理其名稱的使用,保護其名稱權;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活動;取締未經登記或被撤銷登記的,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封存被限期停止活動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收繳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證書和印章;負責本機關作為業務主管單位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申請。

(三)負責全縣性社團的登記和年度檢查;檢查社團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情況、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履行登記手續的情況、按照章程開展活動、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以及財務管理的情況;負責社團刻制印章的審核;查處社團的違法活動;取締未經登記或被撤銷登記的,以社團名義進行活動的社團;封存被限期停止活動的社團的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收繳被撤銷登記的社團的登記證書和印章。認定具有救災宗旨的地方性公益性社團。

(四)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承擔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檢查落實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準;審核上報革命烈士紀念建築保護單位;核准傷殘軍人的辭退或解聘、轉外地治療;審核上報退役傷殘軍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參戰民兵民工和其他人員的評殘;審核上報革命烈士稱號;指導全縣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

(五)承擔縣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擬訂全縣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安置實施方案,與有關部門配合做好接收安置工作;接收安置移交地方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志願兵,落實有關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核准軍退幹部自願回農村建房;開發使用軍地兩用人才。

(六)貫徹國家救災工作方針、政策,組織、協調全縣的救災工作。組織全縣災情核查、上報、發布工作;管理、發放救災款物,檢查、監督使用;安排災區民眾生活;組織、指導災民開展生產自救,重建家園;與有關部門配合,做好賑災工作;組織和指導縣內救災捐贈工作;接收、管理賑災款物,提出分配意見;公布救災捐贈情況;承擔中國國際減災委員會部署的工作任務,開展減災活動;承擔縣生產救災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七)管理我縣城鄉社會救助工作,落實救濟政策、標準和辦法;建立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線制度;審批我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濟;審批符合國家救濟條件的對象定期定量救濟、特困戶和重災民的臨時救濟;組織指導扶持災民、貧困戶的工作;指導農村五保戶供養工作。組織、協調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組織開展城鄉醫療救助、五保供養及特困戶的臨時生活救助工作,組織做好五保供養設施建設的規劃上報,並檢查督促縣(市、區)做好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行政複議、法律訴訟、應訴工作。

(八)指導我縣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村(居)委會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指導村(居)委會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推行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制度;審核上報村(居)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規模調整;發展社區事業,推動社區建設;負責居民委員會和個人興辦的社區服務業項目的審批;負責縣興辦的社區服務業項目的審核。

(九)參與組織制定行政區域規劃;審核上報鄉鎮的設立、撤銷、更名和界線變更;主管本縣處理邊界爭議;組織開展行政區域界線勘定工作;編繪和審定全縣鄉鎮標準行政區劃圖,承辦街道、鄉(鎮)行政區劃名稱、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的審核上報;規範全縣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縣內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負責縣勘界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殘疾人的權益保障工作;制定本縣社會福利機構設定規劃;審批縣內社會福利機構的設定,發給批准證書,定期進行年度檢查;審核批准社會福利機構收養孤兒或棄嬰,簽訂代養協定書;審批社會福利機構變更章程、名稱、服務項目和住所;審批認定社會福利企業福利性質。指導全縣居家養老工作,指導開展慈善事業工作。

(十一)指導全縣民政社會事務管理工作。指導婚姻登記管理工作,倡導婚姻習俗改革。指導全縣殯葬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擬訂全縣殯葬工作發展計畫,推進殯葬改革,負責核准、審批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的建設。指導全縣國內收養登記工作,承辦涉華僑、港、澳、台收養登記。負責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和流浪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接收被遣送回來的流浪乞討人員;負責被收容人員送社會福利事業單位、農村敬老院或分散安置、給予五保待遇的審批;指導救助管理站的管理工作。

(十二)組織和落實《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督促檢查有關部門及基層落實縣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的事項;承擔縣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三)編制上報民政事業經費的收支、決算,制定民政事業費的分配方案,下撥經費;負責民政財務監督和檢查工作。

(十四)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容縣民政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政秘股(行政審批辦公室)

1.協助局領導協調、處理政務和機關日常工作;承辦以局名義召開的全縣性會議的會務工作;組織草擬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綜合性檔案;草擬本局的工作計畫和各項規章制度,檢查執行情況;配合班子做好民政系統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的評比表彰工作;負責局機關公文運轉、機要保密、檔案管理、宣傳、政務信息、信訪處理、安全保衛和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局機關後勤工作和財物管理工作,並管理好單位公車;協調各股室和直屬單位的工作;負責局機關公務員和直屬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工作;負責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勞動工資、職稱改革、人事檔案等管理工作。

2.負責承辦與民政行政有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的起草、修改、審核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信訪調處等工作;開展民政法制理論研究和調研工作,組織民政法制普及宣傳教育工作;開展民政執法監督檢查活動,建立健全執法制度。

3.組織開展民政政策理論研究、調研活動及民政系統先進單位、先進個人評比表彰活動;負責民政宣傳信息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全縣民政系統宣傳教育和業務培訓工作。負責管理局駐縣政務中心行政審批審核服務視窗事務工作。

配編制3名,其中設股長1名。

(二)優撫安置股(容縣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1.草擬擁軍優屬規範性檔案;組織、指導擁軍優屬工作。負責全縣各類優撫對象的撫恤工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協助做好軍烈屬優待工作;落實縣直軍烈屬的優待;審批烈軍屬、復退軍人定恤定補;審核上報革命烈士紀念建築保護單位;核准傷殘軍人的辭退或解聘、轉外地治療;審核上報退役傷殘軍人和有關人員的評殘;審核上報革命烈士稱號;指導全縣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

2.承擔縣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草擬全縣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安置實施方案,與有關部門配合做好接收安置工作;接收安置移交地方的軍隊離退幹部、志願兵,落實有關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核准軍退幹部自願回農村建房;開發使用軍地兩用人才。

配編制1名,其中設股長1名。

(三)救災救濟股(容縣生產救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1.貫徹國家救災救濟工作方針、政策;負責全縣的災情核查、統計、上報和發布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負責擬定救災款物分配方案並檢查、監督鄉鎮救災款物使用等工作;指導鄉鎮抓好睏難災民生活救助和因災倒房恢復重建;負責全縣救災物資的儲備、分配工作;負責賑災款物接收、管理和提出分配方案;負責縣救災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2.組織落實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養、城鄉醫療救助、困難民眾臨時生活救助等社會救助法規政策;擬訂本縣社會救助實施辦法、保障標準並組織實施。

3.組織指導全縣社會救助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城鄉低保、五保供養、醫療救助、臨時生活救助等工作的督促檢查、信息、數據收集、匯總上報;負責城市低保工作的行政複議和社會救助工作的諮詢、答覆;參與城市低保方面的法律訴訟、應訴工作;負責提出社會救助資金的分配方案並監督使用;負責組織指導社會救助工作人員的培訓。

配編制3名,其中領導職數2名。

(四)基層自治組織和行政區劃地名股

1.指導基層政權建設和村(居)委會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開展自治示範活動;指導村(居)委會換屆選舉工作;檢查村務公開、民主管理情況;審批居民委員會和個人興辦的社區服務業項目;審核縣內興辦的社區服務業項目。

2.草擬行政區域規劃方案;審核上報鄉鎮的設立、撤銷、更名和界線變更;審核上報村(居)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規模調整;處理邊界爭議;開展行政區域界線勘定工作;審核上報縣內地名的命名、更名;設定地名標準。

配編制1名,其中設股長1名。

(五)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股

1.按照管轄許可權對全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

2.指導實施保障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社會福利救濟工作;草擬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企業管理的規範性檔案;承辦社會福利機構設定的審批和社會棄嬰轉社會福利機構申辦的審核上報,辦理社會福利機構和社會福利企業年審上報;負責指導居家養老工作;組織指導社會慈善和社會捐助工作。

3.協調指導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協調跨縣(市)救助工作,負責全縣國內收養登記工作。

4.指導推進殯葬改革工作,指導殯葬服務場所的管理工作。

配編制1名,其中設股長1名。

(六)婚姻登記處

負責全縣婚姻登記工作;補發婚姻證;撤銷受脅迫的婚姻;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查閱婚姻登記檔案;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為再婚當事人查詢、翻印離婚協定書;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倡導文明婚俗。

配編制3名,其中領導職數2名。

(七)計畫財務股

擬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財務統計管理制度;負責全縣民政事業費預決算、資金分配和使用監管;管理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負責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監督、檢查、指導下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

配編制2名,其中設股長1名。

(八)老齡辦

指導全縣老齡工作;擬訂全縣老齡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督促落實《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政策;督促檢查有關部門及基層落實縣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的事項;負責老齡宣傳工作和老齡工作人員的培訓;開展老齡工作調查研究,推廣先進經驗,向縣委縣政府提出決策建議。承辦容縣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配編制1名,其中設股長1名。

人員編制

容縣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18名,後勤服務事業編制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1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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