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核算單位是指經濟上、行政上獨立的單位。獨立核算單位的條件是:行政上有獨立的組織形式;獨立核算盈虧,獨立編制資金平衡表或會計預算決算表;有權與其他單位簽訂契約;在銀行設有獨立的戶頭。
獨立核算單位:指具有法人資格,獨立從事經濟活動,擁有和使用(或授權使用)資產、能夠 承擔負債,能與其他經濟單位進行交易的經濟和社會實體。獨立核算單位具備以下特徵:①依 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承擔民事責任;②獨立擁有和使用(或授權 使用)資產,有權與其他單位簽訂契約;③會計上獨立核算盈虧,能夠編制資產負債表。獨 立核算單位由下列單位組成:①企業法人;②事業單位法人;③機關法人;④社會團體法人 ;⑤居民戶;⑥其他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