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列為特種行業的有:
1、旅館業(包括旅社、飯店、賓館、酒店、招待所、有接待住宿業務的辦事處、培訓中心、住客浴室、度假村等)
2、印鑄刻字業(包括印刷、排版、製版、裝訂、覆膜、複印、打字、製作名片、鑄字、印章、刻字等)
3、舊貨業(包括舊貨市場、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站點、寄售調劑店、報廢機動車(船)回收、拆解企業等)
4、典當業
5、拍賣業
6、信託寄賣業。
7、出入境服務行業
凡從事上述行業均應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
審批
旅館業
旅館業管理
(一)申辦旅館業,應向所在地縣級公安局提出申請。旅館由所在地縣級公安(分)局直接審批。申請時,應向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申請單位關於經營特種行業的申請書;
2.填寫省公安廳統一制發的《特種行業經營申請登記表》;
3.申請單位上級主管機關的批覆;
4.法人代表身份證複印件和從業人員登記情況;
5.申請單位對於房屋享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明,房屋工程質量竣工核定書;。
6.房屋平面圖(每層一頁)、方點陣圖;
7.消防部門開具的《消防鑑定書》;
8.申請單位開辦旅館業應建立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書面材料;
9.公安機關認為其他應予提交的材料。經公安機關驗收,符合條件的,由公安機關發給特種行業許可證。持特種行業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辦營業執照。
(二)經批准開業的旅館,因故停業、轉業、歇業、合併、改變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和營業項目等,應當及時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向原批准的公安機關備案。遷移地址的,應向新址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辦特種行業許可證。
(三)公安機關建立特種行業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制度。經檢查不合格的,依法予以處罰,並責令限期改正;違法情節嚴重或者經多次檢查不合格的,收回特種行業許可證,取消特種行業經營資格。
刻字業
刻字業管理
申辦刻字業,應向所在地縣級公安(分)局申請,經審核批准後,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領營業執照。申辦時應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特種行業申請登記表(一式三份);
(二)法人代表身份證複印件;
(三)從業人員登記表(一式兩份);
(四)房產證明或房屋租賃協定;
(五)企業申請書、法人代表身份證複印件、上級單位批准檔案(無上級單位的除外);
(六)企業經營地點的方點陣圖、平面圖;
(七)公安機關認為其他應予提交的材料。
回收業
廢舊金屬收購業管理
(一)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企業,應當經其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
意,向所在地縣級公安(分)局申請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並向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特種行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方準開業。申辦時應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申請單位向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請示;
2.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批覆;
3.法人代表任命書;
4.使用場地證明,方點陣圖、平面圖;
5.安全管理制度;
6.貴州省公安廳統一制發的《特種行業經營申請登表》;
7.公安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典當業
典當業管理
(一)申請經營典當行,應持下列基本材料經所在地市、公安(分)局審核逐級上報,經省公安廳批准後,由地級公安關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1、申請書;
2、申請單位向人民銀行的請示;
3、人民銀行的批覆;
4、法人代表身份證複印件;
5、使用場地證明,方點陣圖、平面圖;
6、安全管理制度;
7、防火證明;
(二)典當行有歇業、合併、遷移、更名、變更法定代表人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十五日前,向原發給《特種行業許可證》公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註銷手續。
維修業
機動車維修業管理
申請經營機動車維修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經所在縣級公安(分)局審核同意(中外合資、外商獨資經營的應報州省公安廳審批,治安總隊治安處具體承辦),方可向行業管部門申辦開業許可證明,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領營業照。申辦機動車維修行業應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申請書;
(二)特種行業申請登記表;
(三)從業人員登記表;
(四)安全管理制度,防火證明;
(五)房產證明或房屋租賃協定複印件,方點陣圖、平面圖;
(六)法人代表(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
(七)公安機關認為其他應予提交的材料。
(八)外地從業人員暫住證複印件。
印刷業
印刷業管理
申辦印刷業特種行業經營許可證,應由新聞出版(文化)部門批准後,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縣級公安(分)局申請,經安全審查合格後,發給《特種行業許可證》:
(一)特種行業申請登記表一式三份;法人代表身份證複印件二份、從業人員登記表一式二份;
(二)縣.(區)公安消防管理部門出具的防火合格鑑定書;
(三)房屋管理部門出具的房產證明,租用經營用房的,還應出具承租協定書;
(四)企業申請、法人代表身份證複印件、上級單位批准檔案(無上級單位的除外);
(五)企業經營地點的方點陣圖、平面圖;
(六)印刷業許可證;
(七)印刷業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八)公安機關認為其他應予提交的材料。
刻制印章
刻制印章管理
(一)公安機關刻制印章的審批許可權
凡經營原子印章的,必須逐級報省公安廳審查批准。其他印章的審批,按屬地管轄原則由所在地縣級公安(分)局負責。經公安機關審批後方可去承制公章的刻字社、廠刻制公章。
(二)印章的承制手續
1、刻制黨、政、軍機關,人民團體,國有或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內部機構的公章,一律憑本單位的上一級領導部門或批准成立的部門開具的證明檔案或信函,到本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辦理審批備案手續,經公安機關審查後,發給刻制印章通知單或介紹信、證明等,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字廠或刻字店刻制公章。外地單位需要刻制公章,首先須到該單位原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理刻制印章介紹信或證明,然後憑此介紹信或證明再到刻字廠或刻字店所在地的同級公安機關換取刻制印章通知單或介紹信,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字廠或刻字店刻制。
2、刻制國有、集體企業單位的財務章、契約章、業務專用章及銀行的轉帳章、現金收訖章、現金付訖章,需憑本單位開具的介紹信和營業執照,到本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登記備案,經公安機關審查後,簽發刻制印章通知或介紹信,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字廠或刻字店刻制。個體和私營企業需要刻制上述印章,須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開具的介紹信和營業執照,到本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登記備案,但無需公安機關審批,直接憑藉公安機關開具的刻制印章通知單或介紹信,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字廠或刻字店刻制。三資企業刻制上述印章,需憑營業執照和《三資企業備案證》,如果三資企業為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必須持中方開具的介紹信,到本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理刻制印章通知單或介紹信,然後憑著通知單或介紹信,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字廠或刻字店刻制。
3、刻制個人名章、單字章、扁章、無需公安機關登記備案,可直接到任何刻字店、攤刻制。
4、社團印章的審批手續:
由負責社團登記管理的機關民政部門出具證明,經該社團總部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後,由社團登記管理的機關制發。
(三)審批
公安機關經審核登記後,對符合條件的,當即發給《刻制印章通知單》,由指定刻字廠刻制;不符合條件的,應告知需要補辦的事項及要求。
時限
收到申報材科後,所在地縣級公安(分)局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審批工作(包括報送省公安廳審批驗收的時間)。需要省公安廳審批的;公安廳在接到各地、州、市報送的審批材料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審批工作;經公安機關驗收,符合條件的,由公安機關發給特種行業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公安機關應說明需要補辦的事項及要求。接到申辦單位重新申報的材料後,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分)局要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二次驗收審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