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約翰·斯圖亞特·穆勒在他的《政治經濟學原理》一書的“自由放任或不干預原理的基礎和限制”一章中寫道:為了確保航行的安全,建造和維修燈塔、設定浮標等屬於政府適當的職責。由於不可能向受益於燈塔的海上船隻收取使用費,沒有人會出於個人利益的動機而建造燈塔,除非由國家的強制徵稅給予補償。
亨利·西奇威克在他的《政治經濟學原理》一書的“生產關係中自然自由的體系”一章中這樣寫道:
在大量的各種各樣的情況下,這一論斷(即通過自由交換,個人總能夠為他所提供的勞務獲得適當的報酬)明顯是錯誤的。首先,某些公共設施,由於它們的性質,實際上不可能由建造者或願意購買的人所有。例如,這樣的情況經常發生:大量船只能夠從位置恰到好處的燈塔得到準備處,燈塔管理者卻很難向它們收費。庇古在《福利經濟學》中借用了西奇威克的燈塔例子作為非補償性服務的例子:在那裡,“邊際淨產出小於邊際社會淨產出,因為它會給技術上很難向其索取報酬的第三方帶來額外的服務。”
保羅·薩繆爾森在他的《經濟學》一書中,比那些早期作家更直截了當。在“政府的經濟作用”這一節中,他寫道:“政府提供某些無可替代的公共服務,沒有這些服務,社會生活將是不可想像的。它們的性質決定了由私人企業提供是不合適的。”作為“簡明的例子”,他列舉了國防、國內法律和秩序的維持,以及公正的契約的執行,並在一個腳註中進一步寫道:
這是政府服務的最新例子:燈塔。它們保全生命和貨物。燈塔管理者很難向船主收取使用費。因此,這部高深的著作將說明:“私人利益和貨幣成本”(正如一個想靠建燈塔發財的人所看到的)與真正的社會利益和成本(將被保全的生命和貨物與(1)燈塔的總成本和(2)讓更多的船隻看到警告燈塔的額外成本相比較)是存在差異的。哲學家和政治家一般都承認在“私人利益和社會利益存在外部經濟差異”的情況下政府的必要作用。
後來,薩繆爾森再次提到燈塔“由於外部經濟效應而成為政府的合理活動”。他寫道:
考察上面提到的為了警告礁石而設定的燈塔。它的光亮有助於每個看到它的人。企業家不會為了贏利而建造它,因為要向每個使用者收費會引起極大的困難。這肯定是政府要從事的一種事業。
薩繆爾森並沒有到此為止,他還用燈塔來說明另一個論點(一個早期作家沒有論述過的論點)。他寫道:
在燈塔的例子中,應該注意一件事:燈塔管理者不能很容易地以銷售價格的形式向受惠者收費這一事實使燈塔成為某種社會或公有物品。但即使燈塔管理者 ——假定通過雷達跟蹤——能向每一個附近的使用者收費,這一事實本身並不能保證燈塔服務能象根據市場價格而提供的私有物品那樣,以社會最優的方式提供出來。為什麼?因為容許更多的船隻使用燈塔的社會成本是零附加成本。因此,由於避免付費而遠離燈塔水域的任何船隻代表著社會的經濟損失——即使向一切船隻收費,其價格的總和也並不會大於燈塔的長期開支。如果燈塔從社會的觀點上看來是值得建造和維修的——它不一定是應該的——較為高深的著作能夠說明為什麼這種社會的物品應該以最優的方式給予一切人。
在薩繆爾森的論點中有一個悖論。因為私人企業不可能為它們的服務收費,所以必須由政府提供燈塔。但如果私人企業收費是可能的,也不允許它們這樣做(這也假定應由政府來做)。薩繆爾森的立場完全不同於穆勒、西奇威克和庇古的立場。讀了這些作家的著作,我發現收取燈塔使用費的困難是對燈塔政策產生重要影響的關鍵所在。他們不反對收費,因此,如果能夠這樣做,他們也不反對私人經營燈塔。然而,穆勒的觀點有點模稜兩可。他認為,政府應該建造和維修燈塔,因為既然不可能讓受益的船隻支付使用費,所以私人企業就不願意提供燈塔服務。但是他附加了一個限制性的短語:“除非由國家的強制徵稅給予補償。”我認為,“強制徵稅”是一種向受惠於燈塔的船隻施加的壓力(實際上,強制稅就是使用費)。穆勒的說明模稜兩可的根本之處是,他的意思到底是“強制徵稅”使出於個人利益動機建造燈塔成為可能,因而不必由政府經營,還是對私人企業家來說是不可能的(或不值得的),所以“用強制徵稅來補償,因而需要由政府經營”。我的觀點是,穆勒是持前一種解釋的。如果這是正確的,那它代表著他的建造和維修燈塔是“政府的適當職責”觀點的一個重要的限制條件。在任何情形下,似乎很明顯,穆勒原則上並不反對收取使用費。西奇威克的觀點並沒有解釋上的問題。然而,它的含意也非常清楚。他寫道:“這樣的情況經常發生:大量的船只能夠從位置恰到好處的燈塔得到益處,然而卻很難向它們收費。”這並不是說收費是不可能的。它的意思恰恰相反。它是說受益於燈塔的大部分船隻逃避付費的情況很可能發生,而不是說不可能出現這樣的情形:燈塔的受益大部分由比較容易向其徵稅的船隻享用,它意味著在這些情形中,收取使用費是合乎需要的——這使私人經營燈塔成為可能。
如果沒有關於英國燈塔制度的知識,就很難確切理解穆勒、西奇威克和庇古的意思,因為雖然這些作者可能不熟悉英國燈塔制度如何運行的細節,毫無疑問,他們知道它的一般性質,而且在寫作有關燈塔的內容時,他們心中肯定意識到這一點。有關英國燈塔制度的知識不僅能使我們更好地理解穆勒、西奇威克和庇古,而且可以為評價薩繆爾森有關燈塔的論述提供背景材料。
庇古的燈塔
二十世紀英國劍橋學派最後一名代表人物A·C·庇古以燈塔為例說明了市場的失靈,以及政府干預的必要性。無論庇古本人的原意是什麼,從庇古的燈塔中得出的推論就是:公有產權是必要的。在日常生活中,我們要消費兩類不同性質的物品:私人物品與公共物品。
私人物品是那些由私人企業生產並出售的產品,它的特點在於消費中的排他性。例如,一雙鞋子不能同時供兩個人穿,某人吃了一隻蘋果,其他人就不能吃。要消費這種物品就必須支付貨幣以換取其所有權與消費權。因此,這種物品就可以由私人企業來生產,並通過市場定價進行交換。市場調節機制對這類物品是適用的。公共物品的特點則在於消費中的非排他性。這就是說,這種物品一旦生產出來就無法排斥那些不為此物付費的人進行消費。正因為如此,有些經濟學家把公共物品定義為“一旦被生產出來,生產者就無法決定誰來得到”的物品。燈塔就是典型的公共物品,無論誰建造了燈塔,任何人都可以免費地利用。這種免費利用公共物品的現象被經濟學家們稱為“搭便車”。公共物品的這種特點決定了私人企業不願意進行生產,也無從定價和收費。這樣,市場調節的機制也就不適用於公共物品。這種情況被庇古稱為“市場失靈”。
但是,象燈塔這樣的公共物品卻是經濟中所不可缺少的。這樣,就必須由政府來出面建造燈塔,生產公共物品。英國古典經濟學家J·S·穆勒早在一八四八年就指出“雖然海中的船隻可以從燈塔的指引而得益,但若要向他們收取費用,就辦不到。除非政府用強迫抽稅的方法,否則燈塔就會因無利可圖,以致無人建造”。
庇古則以燈塔來支持他關於政府干預的觀點。他認為,由於燈塔難以收益,所以,如果由私人生產,則是私人收益低於社會成本。在這種情況下,以利潤最大化為目的的私人企業必然不願意生產,這就要由政府出面來建造並經營燈塔。
順著這一邏輯思路進一步分析,我們就會提出這樣一個問題:這種由政府所建造的燈塔由誰擁有產權呢?產權應該屬於出資興建燈塔的人。政府建造燈塔的資金來自人民的稅收,因此,燈塔這類公共物品的產權應該屬於作為納稅人的全體人民,也就是說,燈塔在理論上是屬於全民所有制的(當然,如果由當地政府收稅並建造,也可以說是屬於集體所有制的)。政府作為社會的代表建造並擁有燈塔,因此,燈塔在實際上是由國家所有的。公有產權一般都採用了國家所有的形式。這就是說,公共物品的存在還證明了公共產權的必要性。儘管庇古並沒有進一步論證這些問題,但由公共物品引出公有產權的必要性是一個合乎邏輯的結論。私有產權的存在並不排斥公有產權,這也是在以私有制為主體的西方國家中存在相當大國有經濟與公有產權的原因之一。黑格爾有一句名言:凡是存在的必是合理的。公有產權的存在也是合理的。
但是,對這種看法並不是沒有不同意見。一些經濟學家提出,公有產權的缺陷在於缺乏利己動機的刺激,政府建造的燈塔往往經營管理不善。而且,更重要的是,大家都來搭便車,如何來建造更多的車呢?或者換個比喻,大家都來吃免費供應的午餐,這種午餐能支持多久呢?對公有產權的這種質疑正是現代產權理論產生的原因。
科思的燈塔
著名的美國經濟學家羅納德·科思是現代產權理論的奠基者。科思的產權理論以交易費用理論為基礎證明了私有產權的必然性與合理性,被認為是戰後個體經濟學的重大突破之一。正由於這一貢獻,科思被授予一九九一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在這裡我們並不準備全面討論產權理論,只想介紹科思就燈塔問題有關產權理論的觀點。以上所介紹的庇古的燈塔之所以引出公有產權,是由於燈塔這種公共物品收費的困難。科思正是要說明燈塔收費的可能性,從而證明私有產權對於經濟而言不僅必要,而且也是可能的。
科思在1974年發表了《經濟學上的燈塔》一文。在這篇文章中,科斯根據對英國早期燈塔制度的研究反駁了一般經濟學家關於私營燈塔無法收費或無利可圖的觀點,證明即使是燈塔這樣的公共物品,私有化也是可能的。科思的這一觀點由其弟子、香港大學教授張五常在《科思的燈塔》一文中進行了介紹與發展。
科思根據事實說明了,早期英國的燈塔是由私人建造並經營的,這些私人根據船的大小、所經過燈塔的數量,成功地對私人船主收費,並從中獲利。以後,燈塔的國營化並不是私人無法收費,而是收費過高。張五常進一步把燈塔收費的困難分為二類,一種是偷看燈塔而不認帳,拒絕交費,另一種是“搭便車”,承認看了燈塔但就是不交費。前一種情況,並不重要,後一種情況則可以通過政府賦予私人燈塔的“專賣權”來解決。因此,結論就是,對燈塔這類公共物品收費是可能的,並不能由燈塔收費的困難引申出必須由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結論。就產權問題而言,也就是公有產權的存在並不必要,對公有產權實現私有化是完全可能的。而且,由於私有產權下效率更高,所以,私有化就是克服公有產權下效率低下的必由之路。科思的產權理論無疑為七十年來以後西方國家國有企業私有化的政策提供了理論依據。也許這正是七十年代之後,產權理論盛行於西方經濟學界,以及科思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的重要原因之一。
但是,也並不是所有的經濟學家都接受這一觀點。首先,公共物品的收費問題並沒有徹底解決。公共物品消費的非排他性是客觀存在的,這就是收費即使不是不可能,也十分困難的原因。以燈塔為例,要使那些不承認利用燈塔,或搭便車者交費,就要有必要的監督設備和人員,這些監督能否起到有效的作用,費用需要多少(例如,以現代計算機系統來進行監督則費用甚高),所收費用是否足以抵銷成本或有利潤,不是一件簡單的事。如果收費十分困難或贏利甚少,能有私人願意經營燈塔嗎?再者,如果以利潤為導向吸引私人修建燈塔還會造成資源配置不合理或浪費。一個類似的例子是,當實行私有產權時,一個四戶共享的廚房就要安裝四盞電燈,如果實行公有產權,則一盞就夠了。
庇古的燈塔得出公有產權必要的結論,科思的燈塔則否認了公有產權的必要性。在現實中,公有產權確有其種種缺點,而私有化也並不是克服這些缺點的最優途徑。矛盾重重,出路何在?
布坎南的燈塔
美國經濟學家詹姆斯·布坎南曾提出了著名的“公共選擇理論”,並為此而獲得了1986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布坎南並沒有就燈塔問題提出什麼理論,但他的俱樂部理論與解決燈塔問題的產權理論相關。因此把俱樂部理論作為燈塔經濟學的一個部分,並冠之以“布坎南的燈塔”。有些物品既不同於由個人消費的純粹私人物品,又不同於毫無排他性的公共物品,它們的消費容量是有限的,而消費者是無限的。這種物品介於私人物品與公共物品之間,被稱為俱樂部物品。這種物品具有排他性,即它由屬於某俱樂部的成員所共同消費,對此外的其他成員是具有排他性的。但在俱樂部內,各成員間沒有對抗性,即大家可以共同享受而沒有矛盾。例如,某些團體所有的游泳池就屬於這種俱樂部物品。
這種俱樂部物品的產權,既不是私有的,又不是完全公有的,而是一種社團所有制(類似於集體所有制)。這種產權的特點在於社團成員共同占有,共同享受。布坎南強調指出,俱樂部理論的產權形式僅僅適用於那些可以具有排他性的產品,對以非排他性為基本特徵的公共物品並不完全適用。
但是,如果考慮到產權的變更,把象燈塔這樣的公共物品變為象游泳池這樣的俱樂部物品,也就可以使公有產權變為社團產權。就燈塔的例子而言,布坎南指出,其產權的變更能夠阻止那些沒有“使用燈塔執照”的船隻靠近或通過燈塔照耀下的海峽。遺憾的是,布坎南並沒有進一步說明如何用變更產權的方法來解決燈塔這類公共物品的搭便車問題。他的俱樂部理論對我們解決燈塔產權問題的啟示是,需要一種可塑性的產權結構,並在公共物品中引入排他性裝置。例如,英國運用監視系統使電視廣播這種公共物品變為收費的俱樂部物品,從而也就實現了從公有產權向社團產權的轉變。
在這種社團產權中,俱樂部成員共同承擔費用,共同享受。利益與責任的直接性激勵了所有成員的積極性,從而提高了效率。一旦有成員對該俱樂部不滿意,就可以離開(這種作法被稱為“用腳表決”)。比起私有產權來,它更適於某些共同消費的產品,比起公有產權來,它更加直接,更有效率。正因為如此,這種社團所有制存在相當廣泛,而且,一些原來的社會主義國家(例如,南斯拉夫)在改革公有產權時也採取了這種形式。但是,把公有產權變為社團產權並不是產權變更的唯一形式,也不是產權變更的最好形式。應該採取什麼樣的產權,仍然是經濟學家所關心的問題,也是社會主義經濟改革的熱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