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我市環境保護規劃、政策、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國家及省、市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的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源地保護規劃;按規定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點海域污染防治規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指導協調全市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協調全市重點流域、區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全市陸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海洋污染防治工作;組織開展全市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三)承擔落實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按規定負責污染物排放許可;督查、督辦、核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市級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市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全市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管理全市排污費的徵收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市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規定審批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細則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以及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建設各類國家級、省級、市級自然保護區申報、審批建議;監督管理市級自然保護區;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參與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核與輻射安全管理的有關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擬訂我市有關規範性檔案;負責全市核與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演練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
(九)負責全市環境監測、統計、信息發布。組織實施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許可制度;負責對清潔生產實施監督。
(十一)提出國際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履約活動,統一對外聯繫;管理全市環境保護系統對外經濟合作;協調與履約有關的利用外資項目;受市政府和省環境保護廳委託,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組織、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按照有關規定,協助管理縣市區環境保護部門負責人。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檔案、信訪、會務、督辦、機要、保密和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局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二、規劃財務科
組織編制全市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參與編制全市可持續發展綱要和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等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負責編報市本級排污費的年度徵收計畫和全市排污費的徵收管理與使用;組織編制全市上級專項補助資金計畫,並負責項目資金的監督管理與使用;負責局機關和監督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全市環境信息網路和環境監測網站建設。
三、政策法規科
組織起草我市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負責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和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的覆核、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承擔局機關公文合法性審核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新聞報導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組織綜合性調研及重大專題調研;指導全市環境保護普法工作。
四、政工科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思想政治、黨風廉政建設、人事管理、機構編制、計畫生育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對縣市區環境保護部門負責人的協管工作。
五、科技標準科(掛國際合作科牌子)
承擔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管理環境保護科研項目和科技成果;負責管理環境標準相關工作;指導和推動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指導和推進區域循環經濟發展;負責對清潔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全市環境標誌認證及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的相關工作;承辦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管理全市環保系統對外合作;承擔有關外事工作。
六、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辦公室
負責調度全市主要污染物總量分解落實工作;管理重點污染源排放量台帳,考核各縣市區總量控制目標責任書的落實情況及主要污染物削減量;負責檢查與總量相關的重點治理項目建設進度和運行工作;負責環保“以獎代補”考核材料的審核上報工作;提出有關總量控制對策措施建議;承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七、環境影響評價科
擬訂我市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有關政策、制度和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審查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和涉核與輻射以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負責市級審批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負責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的管理工作;負責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區域,暫停審批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全市海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審查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並負責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備案工作。
八、污染控制科
擬訂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機動車污染防治規劃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污染源限期治理和達標排放、機動車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企業環境行為認定等環境管理制度;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和監督實施全市重點流域、重點區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承辦可用作原料的廢物進出口許可工作;綜合協調區域、流域的環境保護工作,並對其環境質量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負責環境目標責任制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負責編制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指導協調全市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環境監察執法工作。
九、自然生態保護科
擬訂全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以及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建設各類自然保護區的申報建議;監督管理市級自然保護區;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參與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承擔市生態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核與輻射安全管理辦公室
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放射源登記和核與輻射排污申報登記工作;負責放射源與射線裝置的“三同時”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核與輻射環境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培訓、演練和處置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參與核與輻射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培訓、發證與管理;負責全市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網路的管理;承擔市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