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
辦公室職責
1、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
2、承擔機關公文、檔案、保密工作;
3、負責局機關及內設機構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工作 ;
4、負責各類會議的組織、安排、通知、食宿等事項;
5、負責局機關考核、車輛管理、機關衛生和後勤保障;
6、負責局機關綜合性文稿的編寫、環境信息上報等工作;負責局機關政治學習。
工作。
財審科職責
1、負責財務檔案、排污費管理、內部審計、環境保護補助資金和污染治理專項資金管理;
2、負責局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以及理帳、處帳、報帳等;
3、管理機關經費,住房公積金、養老金、醫療保險金的交繳,醫療費的報銷管理;
4、負責現金收付、管理以及日常財務事宜;
5、負責計畫生育和婦女工作。
環境管理科職責
1、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環保審批、“三同時”管理投產驗收及檔案管理;
2、全區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及排污許可證發放管理;企業環保達標情況及環保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核定;各項環境保護計畫、規劃編制;水、大氣、噪聲等功能區劃劃分,並報政府批准;
3、放射性污染源防治與日常監督管理;危險廢棄物處置及轉移過程中的監督管理;
4、組織推行清潔生產及ISO14000管理體系諮詢、認證;環境保護行業標準的實施和監督管理;組織擬定並實施全區生態環境保護及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生態功能區建設與保護工作,調查處理重大生態破壞事件;
5、超標、超總量污染源限期治理、驗收及檔案管理。
環境監察大隊職責
1、貫徹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
2、依據區環境保護局的委託,依法對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並按規定進行處理;
3、負責轄區內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況與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的現場監察;
4、負責轄區內建設項目“三同時”與限期治理項目的執行情況的現場監察;
5、負責轄區內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處罰決定的調查、取證;
6、負責轄區內排污費及與排污費有關的罰款的徵收、催繳,排污費統計報表編審、上報工作;
7、負責轄區內環境信訪案件的查處工作,參與環境污染事故與環境污染糾紛和生態環境的破壞情況的調查處理;
8、負責執行主管局和上級環境保護部門的各項決定,並承擔其交辦的其他任務;
9、負責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的執行、覆核、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
環境監測站職責
1、對全區環境空氣、水質、噪聲等各類環境要素的質量情況,按照國家的《環境監測技術規範》和省市主管部門的年度監測計畫的要求進行監測,定期向市環境監測站呈報監測數據和評價報告;
2、對全區和單位的排污狀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視性監測,為環境管理和監察收費提供數據。為社會提供環境監測服務;
3、負責編寫本區環境質量報告書;
4、參加本區環境污染事件的監測和調查,為環境污染事件提供技術服務;
5、完成其它指令性環境監測任務。
職能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受區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監督實施國家及省市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的污染防治規劃和自然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全區環境功能區劃。
(2)研究制定環保產業的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棄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污染的防治工作;對全區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區海洋環境保護工作,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協調處理環境污染糾紛。
(3)按國家及省、市的規定審核、審批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報告書;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全區生態示範區建設、生態農業建設和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等工作。
(4)組織和協調區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負責全區排污費徵收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5)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與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區政府提出建設各類國家級、省級、市級自然保護區申報建議。
(6)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組織編報全區環境質量報告書;定期發布環境質量狀況;參與編制全區可持續發展綱要和規劃。
(7)負責全區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制定、組織實施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全區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區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8)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科技創新、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管理全區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誌認證;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指導清潔生產工作。
(9)開展環境保護國際交流與合作;參與協調我區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活動;管理和組織協調全區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國內履約活動,統一對外聯繫;管理全區環境保護對外經濟合作;協調與履約有關的利用外資項目;受區政府和市環境保護局委託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10)負責全區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擬定全區有關規範性檔案;參與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對區核心設施安全進行監督管理;對全區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11)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行政編制
( 6名 )
王鈞、劉同然、羅壽廣、曾相書、王家成、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