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擬訂全區環境保護規劃、政策、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全區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國家及省、市、區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的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源地保護規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指導協調全區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組織協調全區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組織開展全區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三)承擔落實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按規定負責污染物排放許可;督查、督辦、核查全區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資金安排的建議;按區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全區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管理全區排污費的徵收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區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規定審批、審核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全區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向區政府提出建設各類國家級、省級、市級自然保護區申報建議;指導全區生態示範區建設、生態農業建設。 (八)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核與輻射安全管理的有關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擬訂全區有關規範性檔案;負責全區核與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演練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 (九)負責全區環境的監測、統計、信息工作。組織實施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 (十)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許可制度;負責對清潔生產實施監督。內設機構
辦公室、環境管理科、污染物總量控制辦公室、法制宣傳科([新內設機構])、離崗待退行政編制
( 9名 )于海濤、於明剛、於進強、孫德剛、孫文興、於秀玉、劉德雲、王燕、莫正環、陳相民、常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