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人民代表大會

(四)選舉並有權罷免煙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八)聽取和審查煙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十)改變或撤銷煙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煙臺市人民代表大會是煙臺市的國家權力機關。
依照國家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煙臺市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保證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在煙臺市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畫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二)審查和批准煙臺市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以及它們的執行情況的報告。
(三)討論、決定煙臺市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四)選舉並有權罷免煙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五)選舉並有權罷免煙臺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
(六)選舉並有權罷免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煙臺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或罷免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七)選舉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並有權罷免我市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八)聽取和審查煙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九)聽取和審查煙臺市人民政府、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和煙臺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十)改變或撤銷煙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十一)撤銷煙臺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二)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證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三)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四)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十五)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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