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主要職務
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煙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在煙臺市的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或者主持煙臺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三)召集煙臺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討論、決定煙臺市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根據煙臺市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
(六)監督煙臺市人民政府、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和煙臺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煙臺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七)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八)撤銷煙臺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九)在煙臺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市長的個別任免;在市長和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和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根據煙臺市市長的提名,決定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的任免,報山東省人民政府備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十二)在煙臺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市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
(十三)在煙臺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我市選出的個別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十四)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