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山東省的國家權力機關。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是由山東省的17個地級市和駐山東省人民解放軍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由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主要職權

依照國家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山東省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二)保證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在山東省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畫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三)審查和批准山東省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以及它們的執行情況的報告。

(四)討論、決定山東省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選舉並有權罷免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六)選舉並有權罷免山東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

(七)選舉並有權罷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或罷免的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八)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並有權罷免省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九)聽取和審查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十)聽取和審查山東省人民政府、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十一)改變或撤銷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十二)撤銷山東省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三)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證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四)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五)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十六)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歷史沿革

山東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1954年8月17-26日在濟南舉行,由583名代表組成。
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2013年1月25日—2月1日在濟南舉行,由906名代表組成。共設定7個專門委員會:法制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內務司法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城鄉建設與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受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

常設機關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是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

在1979年12月召開的山東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正式成立。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已歷經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屆。

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我省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二)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在我省的遵守和執行;

(三)領導或者主持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四)召集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五)討論、決定本省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六)根據省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

(七)監督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述和意見;

(八)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九)撤銷省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省長的個別任免;在省長和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一)根據省長的提名,決定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的任免,報國務院備案;

(十二)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在省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十三)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省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他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職務;

(十四)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省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個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十五)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組成人員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劉家義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柏繼民、賈萬志、溫孚江、尹慧敏(女)、於建成、宋遠方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秘書長:劉儉樸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委員(以姓氏筆畫為序):
於永暉、於剛(女)、於建修、於聯華(女)、馬純濟、王鳳山、王文升、王同生、王志玉、王秋傑(女)、仉興玉(女)、田興松、儀平策、邢樂成、畢玉平、呂在模、呂明辰、呂善勇、劉星泰、劉冠鳳(女)、安世銀、許廣啟、孫黎(女)、杜昌祚、李少華(女)、李玲(女)、李顯升、李海艦、楊思誠、楊敏(女)、楊煥彩、吳德星、宋文瑄、張玉忠、張業法、張國琛、張建華、張秋波、金述龍(回族)、周惠敏(女)、趙彥修、趙家軍、趙瑞林、榮森之、南平、戰樹毅、段華東、侯英民、姜鐵軍、駱寶臻(女)、賈學英、賈崇福、夏臨華、黃磊、梁作堂、梁波、彭緒進、韓軍、程輝、溫守信、臧天翔、譚鵬飛、翟黎明(女)

機構改革

為健全人大組織制度和工作制度,完善人大專門委員會設定,整合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的相關職責,組建省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將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更名為省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改革後,省人大設定常委會工作機構5個,專門委員會8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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