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海里經注

見《奈賽斐教典詮釋》。 教法實體(Furu‘) 伊斯蘭教法概念。


近現代經注。教乘 (al—Shari‘ah) 見三乘。《教典詮釋》 見《奈賽斐教典詮釋》。教法實體(Furu‘) 伊斯蘭教法概念。阿拉伯語“弗魯爾”的意譯。系教法淵源和教法程式法規的對稱。教法學家們認為,法律實體系由法源(烏蘇勒,即根源)而出,猶如一株大樹長出的“枝葉”(Furu‘),故名。指伊斯蘭教法的各個門類,主要包括宗教基本義務(教律)、婚姻家庭、遺產繼承、民事、商事、刑事、瓦克夫制度、釋放奴隸、聖戰、戰利品分配及政治學說(即哈里發學說或伊瑪目學說)等。近代以來,伊斯蘭國家經過法制改革,其範圍漸趨狹窄,教律不再屬於教法範疇,民事、商事、刑事以現代世俗法為據,僅婚姻家庭和遺產繼承兩大領域仍以教法為據,稱為穆斯林的“家庭法”、“家庭保護法”或“私人身份法”等。亦有對教法實體作寬泛界定的派別,如伊斯蘭原教旨主義者認為,伊斯蘭教法(即沙里亞)為安拉啟示之法,沒有任何領域可以置外。但該派不大重視教法實體,而更重教法精神,視沙里亞為普遍適用的政治指導原則,相當於國家憲法。
(吳雲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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