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二)參與編制並組織施經濟運行調控目標、政策和措施,監測、分析全市經濟運行態勢;會同有關部門引導和調節經濟運行

簡介

主要職責

(一)參與全市國民經濟發展戰略和目標的研究、制定,對經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分析並提出意見和建議;負責編制並組織實施全市工業、商貿規劃及計畫;研究提出工業、商貿方面的綜合性政策並組織實施;收集、整理和發布經濟信息。
(二)參與編制並組織施經濟運行調控目標、政策和措施,監測、分析全市經濟運行態勢;會同有關部門引導和調節經濟運行,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矛盾和問題;組織指導全市工業企業扭虧增盈工作;負責綜合交通物流的協調工作,組織推進全市現代物流業的發展。
(三)研究擬訂電力、煤炭等能源發展的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實施電力、煤炭等能源生產、發展計畫,實施行業管理;培育和監管電力、煤炭市場,協調解決市場供需中的重大問題;指導推動節約用電和電力需求的管理工作;擬訂並實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電規劃
(四)研究提出推進新型工業化發展的意見、思路;研究擬訂推進企業技術創新、產業技術進步、高新技術產業化和信息化帶動工業化的規章、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和推動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建設,促進產學研聯合;組織推進重點技術創新工作和重大技術裝備國產化項目的實施;負責歸口的科技專項經費和項目管理;指導工商企業質量管理,組織企業實施名牌戰略。
(五)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研究解決全市經濟、社會與環境、資源協調發展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政策;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牽頭編制循環經濟發展計畫;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組織指導環保產業發展。
(六)制定貫徹國家產業政策的實施意見;指導全市工商業結構調整和升級;研究提出產業發展方向、重點行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提出最佳化產業結構、所有制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的政策建議;聯繫和指導全市工商領域有關行業協會及其他社會中介組織的工作。
(七)研究提出無錫製造業基地建設和主要工業行業的規劃及政策措施;研究行業發展的重大問題;負責工業行業有關產品準入等行業管理工作;指導行業技術法規和行業標準的擬訂;負責有色金屬、稀土的行業管理;負責市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研究和規劃競爭性行業的投資布局,指導工商企業、金融機構及社會資金的投資方向;負責工商企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的管理,並負責與國家和省有關歸口部門的銜接;對上市工商企業的募集資金投向進行監督;提出鼓勵企業技術改造的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對國家、省和市支持的重點技術改造投資項目進行監督檢查。
(九)擬訂全市流通行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措施,研究和指導全市流通體制改革,擬訂流通體制方面的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培育、發展和完善城鄉市場,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和連鎖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研究擬訂規範市場運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場壟斷、地區封鎖的規章、政策,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
(十)擬訂工商領域利用外資的有關章、政策,指導工商業利用外資;負編並織實施商業利用外資試點項目的規劃;負責工業製成品進出口動態監測;負責大宗重要工業品的進出口管理工作;指導生產企業的自營進出口工作;指導外商投資企業產品配套協作。負責組織協調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工作,建立產業損害預警機制,組織產業損害調查。
(十一)負責綜合指導、協調、促進全市民營經濟和鄉鎮企業、中小企業的發展與改革。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民營經濟和鄉鎮企業、中小企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發展民營經濟和鄉鎮業、中小企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制定全市民營經濟和鄉鎮企業、中小企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監測、分析民營經濟和鄉鎮企業、中小企業運行態勢;指導和推進民營經濟和鄉鎮企業、中小企業的結構調整和技術創新;指導和促進民營經濟和鄉鎮企業、中小企業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指導和推進民營經濟和鄉鎮企業、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促進金融機構建立與民營經濟和鄉鎮企業、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承擔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擔保基金、再擔保基金的建立和管理方面的有關工作。
(十二)研究制定服務業發展相關政策意見,組織、編定、協調服務業及相關行業的年度工作計畫與實施;負責擬定和實施各類商品、生產資料、要素市場和物流體系建設的規劃和政策,組織和協調服務業項目建設、改造的論證、報批工作;履行歸口管理的市有關專項資金的審核報批和使用管理;監測全市服務業發展狀況,協調服務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負責授權範圍服務業項目的管理;組織協調並參與服務業對外合作交流工作;協調服務業中各行業改革的方案,指導相關行業協會工作。
(十三)對各種經濟成份的企業實行巨觀管理和指導,規範企業行為;協調解決企業改革中的重大問題;指導現代企業制度建立;協調企業重大資產重組項目;指導企業加強管理,推進企業管理現代化;負責企業股份制改造、參與擬上市企業審核,參與企業兼併破產協調工作。承擔市減輕企業負擔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導企業內部法律顧問工作;指導和組織經濟管理幹部和企業管理人員的培訓,指導企業智力引進工作。
(十四)統籌規劃全市軍工經濟的發展;負責軍工行業及民用爆破器材、民用船舶等行業管理;協助國家、省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做好民用飛機、民用航天的行業管理;負責軍工動員、改革和國防科技工業軍轉民工作;負責全市地方企事業單位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督促檢查國家下達的全市軍品計畫和軍工投資項目的實施;組織管理國防科技工業保密工作。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市鄉鎮企業管理局、市中小企業局、市服務業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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