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八條 合營企業獲得的毛利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規定繳納合營企業所得稅後,扣除合營企業章程規定的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淨利潤根據合營各方註冊資本的比例進行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 第八十七條 合營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分配原則如下:
(一)提取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 企業發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二)儲備基金除用於墊補合營企業虧損外,經審批機構批准也可以用於本企業增加資本,擴大生產。
(三)按本條(一)項規定提取三項基金後的可分配利潤,如董事會確定分配,應按照合營各方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一級科目盈餘公積,二級科目一般盈餘公積,三級科目法定盈餘公積和任意盈餘公積是用於企業發展的。
一般盈餘公積分為兩種:一是法定盈餘公積。上市公司的法定盈餘公積按照稅後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餘公積累計額已達註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二是任意盈餘公積。任意盈餘公積主要是上市公司按照股東大會的決議提取。法定盈餘公積和任意盈餘公積的區別就在於其各自計提的依據不同。前者以國家的法律或行政規章為依據提取;後者則由公司自行決定提取。
詳細介紹
主要用途
公司提取盈餘公積主要可以用於以下兩個方面:
(1)用於彌補虧損。公司發生虧損時,應由公司自行彌補。彌補虧損的渠道主要有三條:一是用以後年度稅前利潤彌補。按照現行制度規定,公司發生虧損時,可以用以後五年內實現的稅前利潤彌補,即稅前利潤彌補虧損的期間為五年。二是用以後年度稅後利潤彌補。公司發生的虧損經過五年未彌補足額的,未彌補虧損套用所得稅後的利潤彌補。三是以盈餘公積彌補虧損。公司以提取的盈餘公積彌補虧損時,應當由公司董事會提議,並經股東大會批准。
(2)轉增資本,即所謂的"送紅股"。公司將盈餘公積轉增資本時,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批准。在實際將盈餘公積轉增資本時,要按股東原有持股比例結轉。盈餘公積轉增資本時,轉增後留存的盈餘公積的數額不得少於註冊資本的25%。
計算方法
盈餘公積的核算
企業按規定提取盈餘公積時,按提取盈餘公積的數額。
借:利潤分配-提取盈餘公積
貸:盈餘公積-一般盈餘公積
企業用盈餘公積彌補虧損時,按時當期彌補虧損的數額
借:盈餘公積-一般盈餘公積
貨:利潤分配-盈餘公積轉入
企業用提取的盈餘公積轉增資本時,按照批准的轉增資本數額
借:盈餘公積-一般盈餘公積
貸:實收資本或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