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逮捕

無證逮捕是指英美等國刑事訴訟中在無逮捕證的情況下對嫌疑人進行的逮捕。

英美等國刑事訴訟中在無逮捕證的情況下對嫌疑人進行的逮捕。
在英國,任何人可以無證逮捕正在犯或有合理根據懷疑正在犯可捕罪的人;任何人可以無證逮捕自己有根據地確信犯有可捕罪的人,或者事實上犯有這種罪的人。
可捕罪指的是法定刑為絕對確定刑的罪,如謀殺罪,絕對確定法定刑為終身監禁;此外,可捕罪還指可處五年監禁(無前科者)的罪及其未遂罪,如許多嚴重侵犯人身罪和盜竊罪等。英國警察可以無證逮捕任何有合理根據懷疑曾犯可捕罪的人,以及即將犯或有合理根據懷疑將犯可捕罪的人。
英國法律還規定,警察和公民在特殊情況下可以無證逮捕犯罪人,如任何人可以逮捕夜間正在犯可訴罪的人,房主或其僕人可以逮捕夜間非法闖入者。公民進行無證逮捕後,應在合理時間內將被逮捕人送交警察所或治安法官。警察進行無證逮捕或接收公民送交的被捕人後,應在二十四小時內提出控告,將案件移送治安法院,並將控告書副本交被捕人。凡公民進行無證逮捕後不儘快將被捕人送交警察所或治安法官者,以及警察羈押被捕人超過規定時間者,均應受非法拘禁罪的追訴和民事侵權追訴。
在美國,一般說來,警察可在下列情況下進行無證逮捕:
(1)罪行屬於輕罪,且犯罪時警察身在現場。“身在現場”不僅包括親眼看見,而且也包括親耳聽見。
(2)警察有正當理由相信被逮捕的人已經犯了或者正在犯重罪。“正當理由”既不是單純的懷疑,也不是具有了足以使人信服的證據,而是介於兩者之間,即有一定數量的事實作為依據。
美國多數州規定,公民只能對他在場時犯下重罪的人進行無證逮捕;而有的州規定只能對他在場時犯下極輕微罪的人進行無證逮捕;還有的州則沒有限制,不管是重罪還是輕罪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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