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若干問題的意見》(《民訴意見》)第65條規定了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方式: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民訴意見》第66條規定了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在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出抗訴。但該第三人在一審中無權對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者申請撤訴。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的訴訟,常見的類型有:1、買賣契約中因標的物不符契約定,遲延交付糾紛;2、運輸契約中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糾紛;3、由第三人履行的契約因第三人不履行或瑕疵履行的糾紛;4、企業承包經營對外發生的糾紛;5、消費者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糾紛;6、無權處分的行為引起的糾紛;7、產品缺陷由倉儲者引起的加害給付的。
規定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了三種不得追加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情形:
1、受訴人民法院對與原被告雙方爭議的訴訟標的無直接牽連和不負有返還或者賠償等義務的人,以及與原告或被告約定仲裁或有約定管轄的案外人,或者專屬管轄案件的一方當事人,均不得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
2、人民法院在審理產品質量糾紛案件中,對原被告之間法律關係以外的人,證據已證明其已經提供了契約約定或者符合法律規定的產品的,或者案件中的當事人未在規定的質量異議期內提出異議的,或者作為收貨方已經認可該產品質量的,不得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
3、人民法院對已經履行了義務,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當事人的財產,並支付了相應對價的原被告之間法律關係以外的人,不得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意義在於查清案件事實,分清責任是非,簡化訴訟程式,有效利用審判資源,防止人民法院對同一事實作出互相矛盾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