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條件
(一)他人之間的訴訟正在進行。
如他人之間對民事權益、經濟權益有爭議沒有形成訴訟的,屬於訴訟外的爭議,訴訟外的爭議如果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有權作為原告提起訴訟,但不是要求參加訴訟。因為訴訟尚未開始,談不到參加訴訟的問題,只有在他人之間的民事權益、經濟權益的爭議已經形成訴訟,而訴訟程式又在進行中,第三人才能參加訴訟。
(二)對他人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全部或部分享有獨立的實體權利。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又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有全部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一種是有部分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至於第三人對於原訴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是否真正具有全部或者部分的獨立請求權,則需在審理終結後才能確定。
(三)第三人參加訴訟,必須以本訴的雙方當事人為共同被告。
不以雙方當事人共同被告,只以一方當事人為被告,而與另一方當事人利益一致的,則非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因為第三人既然對雙方當事人爭議的訴訟標的享有獨立請求權,那么本訴當事人之間的訴訟,實質上也就是和第三人的權益發生矛盾,不論原告一方勝訴或被告一方勝訴,都會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第三人參加訴訟必須針對雙方當事人,對他們爭議的訴訟標的,主張有獨立的請求權,提出參加訴訟請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六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以他們為共同被告,自己則處於原告的地位,享有原告的一切訴訟權利,承擔原告的一切訴訟義務。
注意事項
(一)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必須交納訴訟費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六條規定:“原告提出兩個以抗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需要合併審理的,案件受理費根據不同的訴訟請求分別計算收取”。審判實踐中,有一些審判人員,對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沒有通知其交納訴訟費用,就對其訴訟請求予以審理,這種做法應予糾正。
(二)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時,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對該第三人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按撤訴處理。
(三)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後,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在準許原告撤訴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為另案被告,訴訟另行進行。
(四)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的時間,必須是在他人的訴訟程式開始之後,終審判決之前。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一審訴訟,人民法院應該合併審理;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他人已經開始的訴訟進入二審程式之中,可以申請參加訴訟,二審法院查明確係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八十三條之規定,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五) 正確區分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審判實踐中,在個別情況下,第三人有時既可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可作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具體案件中是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出現的還是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出現的,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李勻訴陳某租賃契約糾紛一案,其子李某因與陳某訂有租賃契約,李某既可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申請參加到李父與陳某已經開始的訴訟中去,也可以從屬於承租人陳某一方,以陳某已將租賃費交於他而申請參加訴訟,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應查清李某此時身份。如果李某對李父、陳某有獨立的請求權,提出訴訟請求,申請參加訴訟並交納訴訟費用,則系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不管人民法院是否判決其承擔民事責任,李某均有權提起抗訴;反之如果李某雖申請參加訴訟,但沒有提出具體的訴訟請求或者是被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的,向人民法院遞交的是答辯狀,則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若人民法院沒有判決其承擔民事責任,則其無權提起抗訴。
區別
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指對原告和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而參加到原、被告之間正在進行的訴訟中去的人。 必要共同訴訟人是指人數為兩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同一的一方當事人。
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與必要共同訴訟人的區別如下:
第一、爭議的訴訟標的不同。必要共同訟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是同一的;而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的訴訟是兩個訴訟的合併,其訴訟標的與本訴的訴訟標的不同。
第二、對立關係不同。必要共同訴訟人之間有著共同的利害關係,在訴訟中只與另一方當事人相對立;而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與本訴的雙方當事人之間都存在著利害對立關係。
第三、參加訴訟的方式不同。必要共同訴訟是一種不可分之訴,共同訴訟人必須一同起訴,未參加的法院應通知其參加;而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既可在本訴開始後參加訴訟,也可在本訴終結後另行起訴,其參加之訴是可分之訴。
第四、訴訟地位不同。必要共同訴訟人在訴訟中既可以處於原告地位,又可以處於被告地位;而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只能處於原告地位。
第五、訴訟行為的效力不同。必要共同訴訟人其中一人的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全體發生效力;而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訴訟行為不受本訴任何一方當事人的牽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