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
春秋時,魯國受儒家重名分和“夫婦之別”思想的影響,未見有“烝”、“報”的記載,《左傳》中“烝”、“報”的實例出自秦、齊、楚、晉、鄭、衛各國。
烝、報是合法婚配,所生子女,享受應有地位,能夠立為諸侯世子或嫡夫人,而“私通”所生子女則受到社會歧視,屬於非法。
“烝”、“報”有時並非出於男方的意願,而是貴族集團出於宗族利益考慮的結果,如宋國公子鮑之娶襄夫人,公子鮑為其庶孫,後來襄夫人派人殺死嫡孫昭公,立公子鮑為宋君。
烝、報具有奴隸制時代的野蠻特性,上層女性被男方聘娶以後,作為財產,夫死她必須按規矩轉房給夫族中另一男子,因而後代法律文獻中也稱“收繼”或“轉房”。
封建制度以後
在地主階級的封建制確立以後,烝、報漸被視為“亂倫”的淫行,成為偶然發生的現像,要受到譴責 和治罪,不再具有合法性和普遍性,由漢至清,歷代王朝都在不同程度上禁止烝報婚,有的還以法律形式明文規定。
漢族周圍的少數民族,則仍然實行奴隸制的烝、報婚俗,如匈奴、烏孫、突厥、党項羌、蒙古族等。漢成帝嫁宮人王昭君給南匈奴呼韓邪單于,生子二人,呼韓邪死,依俗須嫁給單于閼氏(王后)之子為妻,即子妻庶母,昭君上書漢廷求歸,成帝勒令其從胡俗,後來昭君與嗣君復株累單于又生二女。
又如蒙古瓦剌部女首領三娘子,被其外祖父俺答娶為妻,她勸說俺答與明王朝友好往來;俺答去世,她轉房嫁俺答長子黃台吉,為舅父娶侄女;後黃台吉死,又嫁其子撦力克,為舅表兄妹婚。明王朝三次封她為“忠順夫人”。
《楚辭.天問》:“惟澆在戶,何求於嫂?女歧縫裳,而同爰止?”澆與女歧是叔接嫂。
《左傳.閔公二年》:“初,[衛,]惠公之即位也少,齊人使昭伯烝於宣室,不可。強子,生齊子、戴公、父、公、宋桓夫人、秦穆夫人。宣姜是齊國女子,嫁衛宣公為夫人,子為衛惠公。宣公死,齊國貴族逼迫惠公的庶兄昭伯將她收繼。
又《左傳.文公十六年》:”宋公子鮑禮於國人。宋飢,竭其粟而貸之......公子鮑美而艷,襄夫人慾通之而不可。夫人助之施。昭公無道,未至,夫人王姬使甸帥攻而殺之。”
《史記.匈奴列傳》:“匈奴之俗,父子兄弟死,取其妻妻之,惡種姓之失也。故匈奴雖亂,必立宗種。”
《通志.四夷傳》:“党項羌......妻其庶母及伯庶母、兄嫂、弟婦,淫穢烝報,諸夷中尤甚。”
《明律集解.戶婚》:“若收祖父妾及伯叔母者,各斬。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婦者,皆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