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和國土綠化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二)擬訂全縣森林生態環境建設和林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及縣政府確定的重大林業建設的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管理縣級林業資金,監督全縣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組織開展生態環境建設和國土綠化工作。組織、指導、監督植樹造林、封山育林、退耕還林、義務植樹和城鄉綠化工作,指導國有林場、森林公園及基層林業站所的建設和管理。
(四)負責全縣森林資源的管理。組織全縣森林資源調查、動態檢測和統計;審核並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監督全縣森林採伐計畫的執行,指導、監督林木、竹林的憑證採伐與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並對依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占用、徵用進行初審。
(五)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物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根據國家自然保護區的區劃、規劃原則,向縣政府提出新建森林生態、濕地神態和野生動植物類型自建保護區審批建議;負責全縣獵槍彈具的管理並監督狩獵情況。
(六)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縣森林防火工作;指導全縣森林公安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森林病蟲鼠害的防治與檢疫工作。
(七)監管國有林業資產,指導各類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經濟林、新炭林、藥用林、竹林、特種用途林)和風景林的培育與開發利用,指導森林分類經營工作。
(八)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林業局設3個職能股(室):(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管理局機關工作。協調各股、站、所的工作關係;制定局機關各項工作制度;起草有關檔案、報告和工作總結;負責會議組織、文電處理、檔案、保密及機關行政事務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的人事、勞資管理工作,承擔各項財政撥款、周轉金、林業各項基金、其他資金和林業財務管理。
(二)植樹造林股(掛“和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制定全縣林業及產業發展和生態環境建設的戰略、規劃、計畫,組織協調和指導全民義務植樹;指導全縣造林、營林,並監督實施;負責林業調查與統計匯報;組織協調國土綠化規劃實施中鄉、鎮與部門間的重大問題,協調林木種苗生產及國有、鄉村林場,苗圃、森林公園規劃和建設中的重大問題;主持並實施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林政股
組織實施國家、省、市林業資源調查的規劃、標準、規程制度;組織指導全縣森林資源清查、統計和消長動態檢測工作,審核和監督鄉鎮執行森林限額採伐制度,加強全縣林木運輸與木竹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林地、林牧和森林資源有償使用管理工作,負責征、占用林地的初審;負責林地調查、定級、登記、上報和發放林權證和林地評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