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背景
中國海洋生態環境整體形勢依然十分嚴峻,特別是部分重點海灣受陸源污染排放、灣內開發利用等因素影響,生態環境問題突出,治理修復難度較大,已經成為中央領導高度重視、社會各界深度關切的重點難點問題。近年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先後審議通過《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關於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等重要檔案,將壓緊壓實黨政領導幹部的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職責作為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重要發力方向,為探索建立海洋環境治理新模式、系統解決海洋生態環境問題指明了努力方向。發展歷史
2017年9月,國家海洋局印發《關於開展“灣長制”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確定了“灣長制”試點的基本原則、職責任務和保障措施,並對抓實抓細試點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進行了詳盡安排。
2017年9月14日,青島在全國率先推行“灣長制”。根據《關於推行灣長制加強海灣管理保護的方案》,確定今年10月底前,在全市建立灣長制組織體系,全面推行灣長制。到2020年,灣長制工作機制健全完善,管理保障能力顯著提升,海灣生態環境明顯好轉,水質優良比例穩步提高,海灣經濟社會功能與自然生態系統更加協調,實現水清、岸綠、灘淨、灣美、物豐的藍色海灣治理目標。
2019年全國兩會前夕,民建中央擬報送全國政協十三屆二次會議38件提案,其中包括《關於統籌陸海規劃推進海岸帶綜合治理和發展的提案》(以下簡稱《提案》)。民建中央擬提案:實施“灣長制”,推進海岸帶綜合治理。
組織結構
《方案》明確了全市推行灣長制組織形式。由各級黨委、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行政區域總灣長;各級相關負責同志擔任行政區域內灣長,建立市、區(市)、鎮(街道)三級灣長體系。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同志擔任全市總灣長,市委副書記、負責市政府常務工作副市長、分管海洋與漁業工作的副市長為副總灣長。膠州灣、嶗山灣、靈山灣設立市級灣長,分別由市長、負責市政府常務工作副市長、分管海洋與漁業工作副市長擔任,市海洋與漁業局為聯繫部門,負責落實灣長安排事項和工作任務;沿灣區(市)(含青島紅島經濟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二級灣長;沿灣鎮(街道)主要負責同志擔任三級灣長。其餘海灣由沿灣區(市)確定灣長。
主要職責
最佳化海灣資源科學配置和管理、加強海灣污染防治、加強海灣生態整治修復、加強海灣執法監管四個方面的23項具體任務和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制度、加大財政資金投入、嚴格考核問責、加強宣傳引導等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