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貧法(濟jì)

英國17-19世紀制訂的救濟失業貧民的法律。 1601年正式頒布濟貧法,規定給殘廢者發失業救濟金。 1834年新濟貧法規定健康男性失業者不予救濟,必須進貧民習藝所從事苦役。

濟貧法(濟jì)
拼音:
解釋:英國17-19世紀制訂的救濟失業貧民的法律。圈地運動興起後,於1555年開徵濟貧稅。1601年正式頒布濟貧法,規定給殘廢者發失業救濟金。1795年濟貧條例規定了維持最低生活的工資標準,以及低於此標準的補貼。1834年新濟貧法規定健康男性失業者不予救濟,必須進貧民習藝所從事苦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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