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濟貧法

新濟貧法

新濟貧法,對英國“新濟貧法”的探討 英國的濟貧法(the Poor Law)是指對貧困者進行救濟的法律。它始於1601年伊利莎白女王頒布的濟貧法,到20世紀40年代被有關公共福利制度的社會立法所取代。在英國濟貧法存在的300多年中,1834 年制定的“新濟貧法”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它的頒布和實施對英國的歷史進程產生了很大影響。目前,我國學術界對“新濟貧法”的研究僅限於它建立了“窮人的巴士底獄”一方面,這是很不全面的。本文試圖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對“新濟貧法”產生的原因、制定和實施過程以及它的影響做一較全面的探討。

基本信息

新濟貧法

這項新法律取消對無業貧民的一切金錢和實物的救濟,只允許一種救濟方式,即把他們收容到習藝所中。見濟貧法

發展史

新濟貧法新濟貧法

早在1817年,議會下院就成立了一個小型委員會來調查濟貧法的執行情況。該委員會經過調查提出了廢除現行濟貧法的建議,但這在當時被普遍認為是行不通的。1830—1831年間農業工人的起義使統治者認識到對濟貧法進行改革已刻不容緩。1832年,濟貧法皇家調查委員會成立。其任務是分析局勢,制定具體方案,為新的社會立法作準備。倫敦大主教布龍菲爾德(Blomfield)任該委員會主席。調查委員會下設助理委員會,專門負責收集和整理有關資料〔11〕。邊沁主義者、社會問題專家愛德溫•查得威克(Edwinchadwick)〔12〕是助理委員會的成員之一,此人為這場濟貧法改革中的關鍵人物。濟貧法皇家調查委員會作了大量的、細緻的工作。他們向每個教區發出詢問,同時派助理委員到各地調查窮人生活狀況和現有的救濟措施,並要求每個助理委員都要論證一個方面的問題。1834年2月,皇家調查委員會收集、整理的資料摘要出版。同年3月,皇家濟貧法調查委員會提出了《改革現行濟貧法的報告》〔13〕(以下簡稱為《報告》——引者)。《報告》闡明了改革現行濟貧法的基本原則,並提出了一些具體建議。

第一,《報告》認為應該把禁止向有勞動能力的窮人提供濟貧院外救濟作為濟貧法改革的基本原則。調查委員會發現現行濟貧工作中的種種弊端都與向有勞動能力的窮人提供濟貧院外救濟的政策有關,這一政策的執行導致了依賴教區救濟為生的窮人的狀況好於獨立勞動者的狀況的結果。“使他們(指獨立勞動者)有強烈的願望要離開身份較高但生活水準較低的勞動者階層,進入身份較低而生活水準稍高的窮人階層。這種顛倒使依賴教區救濟的窮人處於稍好的位置,而降低了獨立勞動者的地位。”因此,向有勞動能力的人發放的濟貧院外救濟金,實際上成了“對懶惰和犯罪的補助金”。鑒於這種情況,調查委員會在《報告》中提出,應該以獨立勞動者及家屬的生活水平為日常生活的標準,有勞動能力但依賴教區救濟的窮人及其家屬的生活不能好於那些自謀生存的獨立勞動者及其家屬的生活。這樣做會使那些原來依賴濟貧院外救濟來維持生活的窮人認識到,在廢除了濟貧院外救濟以後,如果他們仍想得到救濟,就必須進濟貧院乾重活掙低工資,而教區是他們所遇到的“最嚴厲的監工和最吝嗇的出納員”,這迫使他們儘量去自謀生路,把向教區申請救濟“作為最後一著而不是第一著”。因此,調查委員會在《報告》中指出,廢除濟貧院外救濟是舊濟貧法改革的關鍵。第二,為改變舊濟貧工作中的混亂局面,《報告》建議成立全國濟貧工作管理委員會,推行全國一致的濟貧措施。全國濟貧工作委員會的職責是合併教區,建立濟貧院,任命地方濟貧工作人員,並向首相匯報各地濟貧政策的執行情況等。第三,建議把幾個條件許可的教區聯合起來建立濟貧院。在濟貧院中按年齡、性別分類管理。調查委員會認為,在舊式濟貧院中,居住者在同一間屋子中進餐,每天相互見面,一間最大的房子甚至要容納800—1000人,在這樣的條件下要阻止“邪惡”的出現是不可能的。因此,《報告》認為應該把濟貧院中的窮人至少分為四類:1.老人與真正的病人;2.孩子;3.有一定勞動能力的男人;4.有一定勞動能力的婦女,以便於管理和監督。在這份《報告》的基礎上,1834年《濟貧法》草案出台了。1834年4月17日,下院經過廣泛討論接受了草案,5月9日下院以絕對多數通過第二議讀案,7月2日又通過了第三議讀案,並把草案提交上院。上院絕大多數議員贊成該草案,只對某些不標準的條款作了修改。8月4日,英國國王批准了草案,並於8月14日以法律的形式公布於眾。這便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新濟貧法”。

本質

“新濟貧法”的頒布與實施有利於英國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為以後英國成為資本主義強國提供了一定條件。但是,我們應該看到,“新濟貧法”的頒布與實施是以犧牲無產階級和廣大勞動民眾的利益為前提的,是工業資產階級真實面目最直接、最完全的暴露,這是由資本主義制度的本質決定的。

探討

英國的濟貧法(thePoorLaw)是指對貧困者進行救濟的法律。它始於1601年伊利莎白女王頒布的濟貧法,到20世紀40年代被有關公共福利制度的社會立法所取代。在英國濟貧法存在的300多年中,1834年制定的“新濟貧法”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它的頒布和實施對英國的歷史進程產生了很大影響。目前,我國學術界對“新濟貧法”的研究僅限於它建立了“窮人的巴士底獄”一方面,這是很不全面的。本文試圖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對“新濟貧法”產生的原因、制定和實施過程以及它的影響做一較全面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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