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體育發展基金

依適用之法例,許可由基金組織所負責之開支; 議決所有與基金組織行政管理有關之事宜。 基金由一行政管理委員會管理。

職責

制定本身預算及制定管理帳目,並將之呈交監督實體審議;
依適用之法例,許可由基金組織所負責之開支;
議決所有與基金組織行政管理有關之事宜。

組成

基金由一行政管理委員會管理。
行政管理委員會由五名成員組成,其中兩名成員分別為體育發展局局長及財政局代表,並由前者擔任主席;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成員及其任期由行政長官批示委任及訂定,該批示須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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