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體育委員會

(二)體育發展局局長,由其任副主席; (七)中國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主席或其代表; (八)中國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秘書長;

職責

協助訂定體育發展政策之大綱,並作出認為有需要之建議及提議;
就發展澳門特別行政區體育之方案及計畫作出意見書;
對於透過體育發展基金髮放津貼予體育總會及其他體育組織之年度計畫作出意見書;
就向委員會呈交之有關事項提出意見。

組成

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一)監督體育領域的司長,由其任主席;
(二)體育發展局局長,由其任副主席;
(三)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代表;
(四)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或其代表;
(五)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或其代表;
(六)體育發展局副局長;
(七)中國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主席或其代表;
(八)中國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秘書長;
(九)行政長官以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委任的傷殘人士體育總會的一名領導人員;
(十)十名由獲認可的體育總會指定的體育領導人員;
(十一)最多十名由行政長官以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委任的在體育領域享有聲譽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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