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監督:社會文化司
職能:提供優質的塺會福利服務,幫助解決或預防個人,家庭及社區之問題及推動民間社會服務機構的發展. 性質: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的法人部門
局長:容光耀
副局長:黃艷梅
職責
在社會工作範圍內之職責:
推動及貫徹各類型社會工作,以防止出現社會排斥之情況、實施社會保護及融入社會之計畫,以及開展援助家庭及社群之活動;
向缺乏經濟條件者提供幫助,尤其向缺乏維持生活之條件,且基於疾病、殘疾、非自願性失業、殘廢或年老而無法取得維持生活之條件者提供幫助;
當法院針對未成年人行使審判權時,在社會保護制度範圍內向法院提供協助;
保護及指導基於特殊之家庭或社會狀況而交託予該局之未成年人或其他人;
採取措施,以預防、減少及補救因缺乏經濟及社會條件而影響家庭之嚴重情況;
就消除行乞、犯罪及其他社會問題提供合作;
就殘疾人士之復康及職業培訓提供合作;
參與援助及保護災禍及大災難中之受害人;
促進及協助在職培訓活動,並在有需要時,尋求其他實體之協助;
與私立社會互助機構合作,並向該等機構提供技術及財政援助,尤其透過簽訂合作協定及進行培訓活動為之;
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部門、公共或私人實體進行之社會性質活動提供技術援助,以協調有關活動、合理運用資源及確保回應效率;
管理社會工作局之不動產及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當局決定由該局負責之其他不動產;
促進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機構、外地之同類機構或其他國際性機構以適當方式進行合作及交流。
在預防及治療藥物依賴範圍內之職責:
構思及執行預防服用能引致依賴之物質之活動,以及治療藥物依賴者及使其重返社會之活動;
在預防菸草濫用、酗酒及服用能引致依賴之物質方面,總體構思及協調所開展之計畫及活動;
負責跟進藥物依賴者之治療及重返社會之程式;
建議以反吸毒及治療藥物依賴者為標的之立法措施、制定規章之措施或行政措施;
向開展藥物依賴者復康計畫之非政府及非牟利組織提供技術及財政援助,尤其透過合作協定及進行培訓活動為之;
在開展預防藥物依賴、治療藥物依賴者及使其重返社會之計畫及活動方面,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部門、公共或私人實體及外地之同類實體,以及國際組織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