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

職能:對有助澳門特別行政區漁業發展的項目及活動給予援助。 (一)有助提高漁業生產力的項目及活動; (三)有助漁業發展的研究和培訓項目及活動;

簡介

監督:行政長官
職能:對有助澳門特別行政區漁業發展的項目及活動給予援助。
性質: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的公法人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穗文

職責

一、"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的宗旨為對有助澳門特別行政區漁業發展的項目及活動給予援助。
二、上款所指的項目及活動主要為:
(一)有助提高漁業生產力的項目及活動;
(二)改善漁業的經營條件的項目及活動;
(三)有助漁業發展的研究和培訓項目及活動;
(四)屬其職責範圍的其她活動。

組成

一、“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由一行政管理委員會管理。
二、行政管理委員會由至少三名、最多五名成員組成,其中兩名成員份別為港務局局長及財政局代表,前者擔任主席一職;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及其任期,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委任和訂定。
三、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法定代任人代任。
四、行政長官在委任財政局代表及行政管理委員會其她成員時,亦委任有關代任人。
五、主席在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中指定一名秘書及其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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