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擬訂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本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規定,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規定,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建立和完善職業資格制度以及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負責技工學校和各類職業培訓機構的管理工作,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規定,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規定。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訂城鄉養老、失業、工傷、醫療、生育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標準和規定,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會同有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規定,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規定。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規定,加強人才管理和開發工作,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規定,負責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推行“博士後”制度和負責“博士後”的管理協調,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的有關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規定,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的編制下達工作,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和教育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規定,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綜合管理,組織實施公務員法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市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規定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規定,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落實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分工
林偉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書記、局長。主持局全面工作。
余世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局長。分管養老失業保險科(農村社會保險科、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科)、醫療生育保險科,負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工作。
楊楚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工資福利科、規劃財務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辦公室)。
周衛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就業促進科(人力資源市場科、農民工工作科)、市人才管理辦公室、市勞動就業服務中心、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工作。
錢世茂: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勞動監察科(信訪辦公室)、市人事考試管理辦公室工作。
詹揚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辦公室、勞動關係科、公務員辦公室(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辦公室)、市勞動保障信息中心、幹部療養院工作。
章振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調解仲裁管理科(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職業能力建設科(繼續教育科)、工傷保險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市技工學校、市勞動就業培訓中心、市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工作。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4 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協助局領導對政務、業務等工作進行綜合協調、督促檢查;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綜合性材料起草、黨務、紀檢、監察、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宣傳、安全、保密、接待、後勤保障、政務公開、離退休人員服務、屬下單位財務審計、工、青、婦、計生等工作;辦理科級以下幹部、職工因公出國、赴港澳的政審工作。
(加掛人力資源市場科、農民工工作科牌子)
擬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規定,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規定並組織實施相關工作;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規定;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入境就業管理規定;承擔外企就業服務機構設立初審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定和規劃;擬訂市外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機構進入本市的管理規定;執行人力資源中介機構資質標準;執行人力資源市場從業人員資格標準;指導和監督對人力資源中介機構的管理;指導和監督有關人員調配工作,按規定承辦接收大中專畢業生事宜;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規定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承擔市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就業相關統計工作。
加掛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實施規範;管理調解員、仲裁員,組織仲裁庭審工作;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加掛繼續教育科牌子)
綜合管理公務員培訓工作;指導公務員培訓施教機構的認定工作;具體承擔市直行政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培訓的實施工作;承擔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承擔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綜合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和管理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培訓工作;指導專業技術人員培訓施教機構的認定工作;承擔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工作;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和規定;擬訂職業技能分類、職業技能地方標準;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規定;擬訂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指導技工學校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教材建設規劃和師資隊伍建設;綜合管理和指導技工學校招生、畢業生推薦就業等工作;承擔市技工學校招生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評選、推薦上報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管理各學科及技術帶頭人工作;負責高級科技人員延長離退休年限的審核;負責“博士後”的管理協調工作;綜合管理專業技術幹部信息;負責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選派、審核工作;負責來我市工作及定居的外國專家、海外華人以及港澳台專家的管理,協調留學人員回國安置工作;承辦省外國專家局交辦的日常工作;綜合管理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評審工作;管理指導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聘用及考核工作;組織實施農村鄉土人才和非公有制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工作,承辦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的發放工作;負責審核申報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人員的申報材料和需委託省或外市有關評審會評審的初、中級申報材料;負責企事業單位大中專畢業生見習期滿初次認定專業技術資格的審核發證工作;負責調入人員的專業技術資格審核工作;負責人才相關統計工作。
(六)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及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承辦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崗位聘用及備案事宜;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規定;承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獎懲等有關工作;承擔中央、省駐潮和市直事業單位招收聘用制幹部相關工作;負責事業單位相關統計工作。
(七)勞動關係科擬訂勞動關係調整規定、制度建設、勞動契約、集體契約的實施規範;指導勞動關係處理工作;審核指定關閉、破產、改制等市屬企業的職工分流安置方案;指導和協調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工作;承擔企業相關人員工資水平調查的統籌協調與組織實施;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工資規定;審核中央、省駐潮和市直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落實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
(八)工資福利科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規定;承擔公務員工資水平調查的統籌協調與組織實施;承擔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發及離退休費統發和工作人員晉級增資審核工作;承擔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的核定工作;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範並組織實施;承擔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管理服務有關工作;負責工資相關統計工作。
(九)養老失業保險科加掛農村社會保險科、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科牌子)
統籌擬訂城鄉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規定、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費率、基金征繳規定、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訂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企業職工退休、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基金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承擔審批政策性提前退休的有關工作;審核特殊工種提前退休、企業年金方案;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規定;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制度和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負責征地項目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落實情況審核工作;參與指導、監督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的繳納、待遇的支付;指導、監督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規定、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擬訂基本醫療保險、生育醫療的藥品、診療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和支付標準;擬訂補充醫療保險規定和管理辦法;擬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管理及費用結算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資格認定;擬訂公費醫療管理規定及其改革方案;指導中央、省駐潮和市直單位醫療保障管理工作。
(十一)工傷保險科(加掛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擬訂工傷保險規定、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工傷預防和康復規定;擬訂工傷保險定點醫療、康復機構和康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審定標準和管理規定;組織擬訂勞動能力鑑定相關規定和標準並依法實施;組織實施再次鑑定和市級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承擔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落實;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專項資金的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運營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查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專項資金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使用中的違規行為;負責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專項資金預決算審核並監督實施;承擔企業年金基金契約備案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綜合統計分析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有關科技項目的管理工作;承擔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三)公務員辦公室(加掛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辦公室牌子)
組織實施公務員分類及職位管理、錄用、考核、獎勵、懲戒、職務任免與升降、競爭上崗、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申訴控告和聘任制公務員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擬訂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作風能力建設規定;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相關工作;指導協調各縣區、各部門實施公務員法工作,擬訂市人民政府獎勵表彰制度,審核以市人民政府名義進行的獎勵表彰相關事宜;建立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完善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承辦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員有關事宜;辦理市直行政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錄用、考核、調任、轉任、日常登記和職位設定、非領導職務職數核定等工作;負責公務員相關統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規定;承擔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的編制下達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規定;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加掛信訪辦公室牌子)
執行勞動監察制度、執法規範和標準;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制建設的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依法行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權;指導和監督下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監督檢查工作;依法受理舉報投訴;負責信訪工作;組織查處有關勞動、人事重大案件,處理有重大影響的群體性突發事件;承辦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案件;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普法和法律諮詢工作。
屬下單位
潮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屬下單位 | ||
單位名稱 | 辦公地址 | |
市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局 | 市城新路 | |
市技工學校 | 市橋東 | |
市勞動就業服務中心 | 市新洋路 | |
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 | 市新洋路 | |
市勞動就業培訓中心 | 市城新路 | |
市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 | 市區新洋路 | |
信息中心 | ​ | 市區新洋路 |
市幹部療養院 | ​ | 市橋東 |
單位地址
地址:新洋路與永安路交叉路口
潮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本數據來源於百度地圖,最終結果以百度地圖數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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