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來源
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規定:“建立企業年金,應當由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確定,並制定企業年金方案。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年金方案草案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性質
企業年金方案的實質是集體契約。
內容
企業年金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參加人員範圍;
(二)資金籌集方式;
(三)職工企業年金個人帳戶管理方式;
(四)基金管理方式;
(五)計發辦法和支付方式;
(六)支付企業年金待遇的條件;
(七)組織管理和監督方式;
(八)中止繳費的條件;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關鍵點
大多數的方案關鍵點集中在:參加人員範圍、資金籌集方式、計發辦法和支付方式這三個部分。
參加人員範圍
涉及到在崗、內退、勞務人員等等不同類型,大多數企業僅針對在崗或內退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對於勞務人員和其他類型人員則不囊括其中。
資金籌集方式
是闡明企業繳費和個人繳費比例及對應關係的,一般情況下,個人繳費不能為0,中央企業的企業年金企業繳費和個人繳費一般為4:1的關係,其他企業視企業情況而定。
計發辦法和支付方式
有兩個點需要關注,一個是歸屬比例,另一個是支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