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定:“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該條明確了演繹作品的作者,對原作品進行再創作時,應事先徵得原作者的同意,並依照規定支付報酬,同時原作者仍享有署名權,再創作人不得對原作品進行歪曲、篡改等,如果演繹作品的創作人是對已超過保護期的作品進行再創作,可以不徵得原作者的同意,同時可以不支付報酬,但原作者的署名權不得侵犯,作品的不受歪曲、篡改權不得侵犯。
演繹作品的作者,在進行作品的改編、翻譯、注釋、整理時,其他人也可以對該作品進行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各演繹作品的作者對自己創作的演繹作品分別享有著作權。
美國法律規定
一般認為,即使僅僅改變作品的版本,例如從印刷形式改變為數字形式,作品的內容並沒有改變,也構成演繹作品。但是,知識共享許可協定允許使用者享有改變作品版本或傳播媒介的權利。這意味著,在知識共享許可之下,舉例來說,在知識共享“署名-非商業性使用-禁止演繹”許可協定授權下,只要遵從許可協定的條款,您可以將作品從數字檔案形式複製為印刷檔案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