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CreativeCommons,譯作創作共用,或知識共享,是網路上的數字作品(文學、美術、音樂等)許可授權機制,它致力於讓任何創造性作品都有機會被更多人分享和再創造,共同促進人類知識作品在其生命周期內產生最大價值。CC協定即知識共享協定,由知識共享組織(CreativeCommons.org)發起,它是一家非營利性組織,於2001年在史丹福大學成立。CC協定是該組織所提供一系列彈性著作權授權方式的名稱,並在全球越來越多地區被廣泛採納,CNBlog.org是CreativeCommons.org在中文領域的授權機構,負責管理、維護和提供中文數字作品的“創作共用”授權服務。
特點
知識共享協定類似於開放出版物協定(OPL)和GNU自由文檔協定(GFDL)。GFDL協定主要用於軟體文檔,但是也可以用於其它像維基百科這樣的非軟體文檔的項目。
OPL現在已經消亡了,他的創造者建議新的項目不要再使用它。
批評者認為OPL和GFDL協定都還不夠“自由”,GFDL與CC協定不同之處在於它要求分發的作品提供一個“透明版本”,也就是說,不能是一個私有或秘密的格式。
歷史
知識共享在2001年正式運行,勞倫斯·萊斯格(LawrenceLessig)是創始人和主席。知識共享的最初版本在2002年12月16日發布。自2002年以來,知識共享組織已經對CC許可協定進行了三次版本更新,最近的一次(CC協定3.0版本)更新於2007年初。理念
知識共享組織知識共享為理念,遵從現有的法律框架,利用網際網路的技術手段,力圖克服傳統著作權保護方式的不足,通過向公眾免費提供一系列獨特的許可協定,為創造性成果提供一種更加靈活並且行之有效的保護與使用方法。傳統的著作權利用方式通過“一對一”的協商來獲取授權,隨著網路的飛速發展,已越來越不適應實踐需要,不僅不利於發揮網路的技術優勢,也因作品由於缺乏作者的授權協定,而使其使用難以符合作者意願,加劇了網路世界著作權保護的無政府狀態。為此,知識共享組織以構建一個合理、靈活的著作權體系為宗旨,設計了一系列許可協定,作者在保留某些權利的情況下,作品在特定條件下可以被自由複製或修改,這與傳統的所有權利保留的做法形成了鮮明對比,從而使其他人能夠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獲得更多的創作素材。
內容
核心協定許可協定說明您在自己的作品上使用知識共享許可協定,並不意味著放棄您的著作權,而是在特定的條件下將您的部分權利授予公共領域內的使用者。知識共享協定允許作者選擇不同的授權條款和根據不同國家的著作權法制定的著作權協定,著作權持有人可以指定以下的條件:
署名:您允許他人對自己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及演繹作品進行複製、發行、展覽、表演、放映、廣播或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但在這些過程中對方必須保留您對原作品的署名。
例如:簡在她的攝影作品上使用了“署名”的授權條款,因為她希望在他人在使用她的圖片時尊重自己的署名。鮑勃在網上找到她的攝影作品並希望在自己網站的首頁上進行展示。在這種情況下,鮑勃可以將簡的圖片放在他的網站上,只要清楚地指明簡是作者即可。
非商業性使用:您允許他人對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及演繹作品進行複製、發行、展覽、表演、放映、廣播或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但僅限於非商業性目的。
例如:格斯在他的網站上以包含“非商業性使用”要素的許可協定發表了他的攝影作品。在這種情況下,卡米爾可以列印使用格斯的這幅照片。但是,如果沒有格斯的允許,卡米爾不得販賣這張列印的照片。
禁止演繹:您允許他人對您的作品原封不動地進行複製、發行、展覽、表演、放映、廣播或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但不得進行演繹創作。
例如:薩拉在自己的一首歌曲上使用包含“禁止演繹”要素的許可協定。喬想截取薩拉歌曲片段混合在他的作品中而產生出全新的歌曲。在這種情況下,沒有薩拉的允許,喬將不能這么做(除非他的歌曲構成合理使用)。
相同方式共享:只有在他人對演繹作品使用與您的原作品相同的許可協定的情況下,您才允許他人發行其演繹作品。
註:許可協定協定不能同時包含“相同方式共享”和“禁止演繹”許可要素,“相同方式共享”要素僅適用於演繹作品。
例如:格的網上照片採用了包含“非商業性使用”和“相同方式共享”要素的許可協定。卡米爾是一位業餘的抽象拼貼藝術家,她截取格斯的照片並且將其使用到她的一件拼貼作品之中,在上述情況下,卡米爾必須按照格斯作品所適用的許可協定的要求,在她的拼貼作品上適用包含“非商業性使用”和“相同方式共享”要素的許可協定,將自己的作品以同於格斯所選的許可協定發表。
在沒有指定“非商業性使用”的情況下,將授權對本作品進行商業利用;在沒有指定“ND”的情況下,將授權創作衍生作品。
這些不同條件共有16種組合模式,其中4種組合由於同時包括互相排斥的“ND”和“SA”而無效;1種沒有以上任何條件的協定,它相當於公有領域。在CC2.0以上的版本,又有5種沒有署名條款的協定被列為淘汰,因為98%的授權者都要求署名。簡化後剩下6種協定:
署名(BY)
署名(BY)-禁止演繹(ND)
署名(BY)-非商業性使用(NC)
署名(BY)-非商業性使用(NC)-禁止演繹(ND)
署名(BY)-非商業性使用(NC)-相同方式共享(SA)
署名(BY)-相同方式共享(SA)Cc-bynewwhite.svg
其他CC協定
美國建國者著作權(Founder'sCopyright,簡稱FC)協定:重塑最早期美國建國者們在設計美國憲法時所提出的著作權概念,著作權的主要目的是促進文化、藝術等方面的進步,為此著作權人可享有的著作權保護期限為14年或28年,而不是今天的作者終身加死後70年。特別取樣授權(SamplingPlus)、非商業特別取樣授權(NoncommercialSamplingPlus):用於音樂、影片、攝影作品的拼貼混合創作。
公有領域(publicdomain,簡稱PD):不保留任何權利。
意義
知識共享協定的授權方式簡便易行,既易於讓使用者獲得作者授權,也有助於網路領域作品著作權的保護,解決了傳統著作權保護模式所遇到的諸多問題,特別適合於數位化時代著作權保護與利用的新要求,因而受到世界各國各地區的普遍歡迎。開發此項協定的知識共享組織已與近70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合作關係。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於2004年1月與知識共享組織簽署了合作諒解備忘錄,成為該組織在中國大陸的合作機構。
本地化
原本的CC協定是以美國法律體系寫成的,所以用詞可能無法完美地切合其他國家現存的法律。雖然某種程度上不見得如此,但使用美國法律體系,不顧慮本地法律可能導致協定無法執行。為了解決這問題,知識共享推出iCommons(InternationalCommons)計畫,調整法律用詞以適應各國國情。2004年5月27日,iCommons推出2.0版。至2007年11月30日為止,已有41個國家完成本地化。自3.0版開始,原始的協定改以國際法及相關慣例撰寫,稱為“未移植版”,但各司法領域團隊仍然會依其法律翻譯、修改成該司法領域的適用版本。
在使用華文的國家和地區當中,台灣、中國大陸、香港已完成本地化。中國大陸的正式命名為知識共享,台灣的正式命名為創用CC,香港的正式名稱命名為共享創意。
台灣由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所於2004年完成CreativeCommons的本地化版本,意味在台灣的法律下可以使用CreativeCommons。中國大陸由人民大學及CNBlog.org進行本地化,並於2006年3月30日正式發布知識共享中國大陸版(CCChina)2.5協定。2008年1月,CreativeCommonsLicense3.0香港版進入本地化公眾討論的階段。並於2008年10月25日完成本地化。而澳門及新加坡等地,至2008年11月為止尚未進行CreativeCommons本地化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