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駕駛執照

國際駕駛執照

為了方便駕車人在其他簽約國開車旅行,1968年維也納國際道路交通公約規定各締約方允許持有其他國家簽發的駕照的駕車人在其境內駕車。 為了解決語言障礙,還制定了一個辦法,即由各締約方政府授權其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公約中規定的式樣向出國旅行的本國駕照持有人簽發一種證明檔案,來向其他國家的交通管理機構證明該駕車人擁有該國頒發的合法駕駛執照。這個證明檔案在公約中稱作International Driving Document,簡稱IDD,中文裡翻譯成“國際駕駛執照”,或“國際駕照”。

基本信息

產生背景

20世紀初, 汽車開始成為重要的跨國交通工具。各個國家對交通規則、駕照管理有不同的要求,妨礙了國際間的運輸交流。 1923年、1943年、1949年1968年,聯合國為了方便國際間的運輸交流,制定了聯合國道路交通公約,公約對交通規則、交通信號、交通標誌、機動車、駕駛員管理等制定了一系列統一要求,以方便駕駛員和車輛在各國間用統一的規則通行。

主要功能

國際駕駛執照是在他國擁有該國駕照資格的證明翻譯檔案,根據聯合國陸路交通國際條約(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授權相關的國際組織簽發給已經在該國擁有駕照的駕駛員,其主要目的是為消除司機在國外駕車時,由於各國對駕照有不同要求而遇到的障礙。

該國際公約曾經於1923年、1943年、1949年和1968年多次修改,已有英、美、法、日、加等180多個國家和地區在聯合國道路交通法規上籤字,並接受此檔案。公約規定,國際駕駛執照需與該國駕照一同使用方可有效。當駕駛機動車在駕駛執照語言不是該國家的官方語言時,國際駕照檔案可用以幫助駕駛人在外國旅行時,解決在使用該國駕照中與警察等人之間的語言障隘。

國際駕照不是一個駕駛執照。它只是由駕駛員該國的官方機構或經其授權的其他機構根據該國政府所參加的聯合國道路交通公約、以公約中規定的標準式樣、用英/法/俄/中/阿拉伯/日等多種語言為駕駛員出具的證明該駕駛員持有該國有效駕照的一份證明,其主要用途是幫助其他國家的警察讀懂駕駛員的姓名、地址、準駕車型等必要信息。

如果該國家的政府參加了該公約,那么政府會指定一個合法權利部門或者授權一個其他機構來代表政府為個人出具這份證明,其他任何機構都無權代表政府履行這個公約行為。

在國外駕車、租車時作為在它國駕駛的能力證明和翻譯檔案。 國際駕照表明的是個人具備在它國駕駛的能力證明,而國內駕駛執照是國際駕照的基礎,因而在領取國際駕照時無需重新考試。國際駕照上有8種不同語言。

駕照試樣

聯合國在公約中提出了IDP的式樣,以便各締約方按照這一格式來製做統一樣式的IDP。但是聯合國本身並沒有權力簽發IDD,但按公約規定,國際駕駛執照需與該國駕照一同使用方可有效。

美國國際駕照:“International Driving Permit(IDP,國際駕駛證)”。這個證明是同時用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中文/日文/阿拉伯文等多種語言製作的,它起到駕駛員該國駕照的一份多語種官方證明件和標準翻譯件的作用。這種“國際駕照”和駕車人的該國駕照同時使用就可以用來在其他締約方境內臨時駕車。約180個國家簽署了上述公約。還有一些其他未簽字的國家承認國際駕照可以在其境內使用。

令聯合國始料不及的是:它所發明的這個IDP今天成為了許多投機分子的謀財之道。一些投機分子打出“國際汽車協會”、“國際汽車俱樂部” 等形形色色的名字,出售號稱經聯合國“授權”簽發的國際駕照。雖然各國的交通管理部門簽發國際駕照只收取很少的一點費用,但是這些形形色色的“協會”和 “俱樂部”卻以幾十乃至上百美元的價格出售製作精美但是卻一錢不值的“國際駕照”。

辦理要求

美國、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等許多國家接受外國人直接使用國外駕照在其土地上駕車,必要時輔一份翻譯件。聯合國道路交通公約中要求持有的是一份 Certified Translation(經確認的翻譯件)(見1968年公約41條第2款a)。這是指由有翻譯資格的個人或者翻譯公司為你出具一份翻譯件,並對翻譯件內容做一個確認,即在翻譯件末尾聲明他或她的翻譯資格,宣誓聲明翻譯內容準確無誤,寫明其地址、簽字和蓋章。這就完全符合公約中的要求,可以被所有締約國官方接受。

所需材料:

1、《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非中文表述的還應當出具中文翻譯文本原件和複印件。
身份證明是指:
a.中國居民,應提交《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在暫住地居住地,還應提交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b.外國人,應提交入境時所持有的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居(停)留期為三個月以上的有效簽證或者居留地為杭州的居留許可,以及杭州公安機關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
c.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國際組織駐華代表人員,應提交外交部核發的有效身份證件。
d.華僑,應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暫住證明。
e.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應提交《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
f.台灣地區居民,應提交有效期三個月以上的公安機關核發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外交部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3、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證明》。申請人為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不審核《身體條件證明》。

4、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必須在有效期內),該駕駛證應為境外駕駛證,非國際駕駛證。屬於非中文表述的,還應當出具中文翻譯文本(原件和複印件)。

5、駕駛人本人免冠、白色背景的1寸彩色正面大頭相片六張。

適用國家

國際駕駛執照的適用國家
Afghanistan阿富汗 Albania阿爾巴尼亞 Algeria 阿爾及利亞 Andorra安道爾 Angola 安哥拉 Antigua 安提瓜 Argentina 阿根廷 Armenia 亞美尼亞 Australia 澳大利亞 Austria 奧地利 Azerbaijan 亞塞拜然 Bahamas 巴哈馬群島 Bahrain 巴林 Bangladesh 孟加拉 Barbados 巴貝多島 Belarus 白俄羅斯 Belgium 比利時 Belize 貝里斯 Benin 貝寧 Brazil 巴西 Bhutan 不丹 Bolivia 玻利維亞 Bostwana 波札那 Brunei 汶萊 Bulgaria 保加利亞 Burkina Faso 布吉納法索 C.I.S 獨立國協 Cameroon 喀麥隆 Canada 加拿大 Cape Verde Island 維德角 Cayman Isls. 開曼群島

準駕車型

國際駕照代號A,國際駕照準駕車型機車,機車不論有無邊車,三輪車,病人車,純總量不超過400公斤(900磅)。

對應中國駕照車型,三輪汽車(C4)、普通三輪機車(D)、普通二輪機車(E)、輕便機車(F)、輪式自行機械車(M)

國際駕照代號B,國際駕照準駕車型小客車,載客車除駕駛座位外,最多不超過8個座位,載貨車其所允許最高重量不超過3500公斤(7700磅),此類車輛可附帶小拖車一輛。

對應中國駕照車型,小型汽車(C1)、小型自動擋汽車(C2)

國際駕照代號C,國際駕照準駕車型載貨車,載貨車其所允許最高重量超過3500公斤(7700磅),此類車輛可附帶小拖車一輛。

對應中國駕照車型,低速載貨汽車(C3)、大型貨車(B2)

國際駕照代號D,國際駕照準駕車型載客車,載客車除駕駛座位外,超過8個座位,此類車輛可附帶小拖車一輛。

對應中國駕照車型,大型客車(A1)、城市公車(A3)、中型客車(B1)

國際駕照代號E,國際駕照準駕車型其他車,上述乙、丙和丁類車輛,附帶其車輛並非小拖車。

對應中國駕照車型,無軌電車(N)、有軌電車(P)、牽引車(A2)

簽發機構

一些締約國的得到該國合法權力部門授權、可以簽發國際駕照的機構有:

美國: 美國AAA與NAC為政府授權頒發國際駕照的部門,其國際駕照稱為IDD ( International Driver Document),其辦理並不需要美國公民身份,但需要美國駕照,並且該駕照在辦理國際駕照後6月之內不得過期。 實際上, 沒有國際汽車協會這一組織,International Automobile Association Inc .只是一個美國私人註冊的翻譯公司。

加拿大:唯一被加拿大政府授權可以簽發國際駕照的機構是CAA.

澳大利亞:只有NRMA(New South Wales),RACV (Victoria),RACT(Tasmania),RAASA,RACWA,AANT和RACQ(Queensland)有權簽發國際駕照。

紐西蘭:被紐西蘭政府的陸上交通安全局授權可以代表其簽發國際駕照的機構是AA。

以上機構都不簽發國際駕照給沒有該國駕照的人。

中國:唯一有權為中國駕照持有人簽發國際駕照的機構是中國政府有關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但是中國政府沒有加入聯合國道路交通公約。其他國家為你出具的國際駕照沒有效力。

中國沒有一個被歐美國家熟悉的相應機構,通常你可以使用中國公證處的公證翻譯件。使用公證處的公證件時,應該找有經驗的公證處,因為有的公證處的翻譯水平低,不熟悉國內外機動車分類方式的對應,翻譯時生譯硬譯,使國外的交通管理官員或租車公司無法讀懂這樣的"翻譯件",因而要求你重新翻譯。也有的公證件上只做了原件相符的確認,而沒有做翻譯內容確認或沒有寫明翻譯資質,不是“ Certified Translation”,也不符合要求。

法律法規

聯合國道路交通公約主要包括

1949年聯合國道路交通公約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Geneva,19 September 1949

1968年聯合國道路交通公約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Vienna 8 November 1968)(PDF檔案)

1949年聯合國道路交通公約第24條第3款有明確規定:“國際駕照須在駕車人證明了其能力之後,由締約方的合法權力部門或其分支機構,或得到其授權的協會簽發給駕車人”。

1968年聯合國道路交通公約規定:“締約方承認有效的、由另一個締約方或其下屬機構、或者另一締約方所授權的機構簽發的國際駕照......”(第41條第2款),“......並不要求締約方承認駕車人的居住國/地區之外的國家/地區為其簽發的國際駕照。”(第41條第 7款(b))

根據1968年聯合國道路交通公約第41條第2款規定,公約的各締約方承認:

使用與該國相同語言印製的任何一個國家的駕照,或者,如果不是使用相同語言印製的,可以輔之以一個認證翻譯件;

任何一個在語言、格式、機動車分類方式等方面符合道路交通公約第6附加條款中的要求的外國駕照;

任何一個符合第6附加條款中的要求的國際駕照;( 註:該附加條款中對國際駕照的要求包括:國際駕駛執照的封面必須有簽發國家的名稱及該國的明顯徽標;有簽發部門的簽字;有簽發部門的章;執照內有該執照持有人所居住的締約國的名稱)

......各締約方承認以上執照在其領土上駕駛許可中所規定的車型時有效。

駕照使用

國際駕照不可以單獨使用,必須和駕駛員的該國駕照同時使用方有效。賦予個人在各締約國境內駕駛汽車資格的是該國駕照,而不是國際駕照。聯合國從未授權任何機構簽發國際駕照,也無權凌駕於主權國家之上來“授權”任何機構簽發國際駕照。因此那些聲稱由聯合國有關機構授權簽發的國際駕照都是假的。聯合國的任何機構(或任何所謂“經聯合國授權的國際組織”)都無權為這些聯合國自己的工作人員簽發所謂“聯合國授權的國際駕照”。

注意事項

國際駕照使用

國際駕照只是一份有效本國駕照的翻譯證明,它本身並不是一本駕照,所以不能單獨使用,而是必須和駕駛員所持的有效本國駕照同時使用才有效。真正賦予各簽約國境內駕駛汽車資格的是本國駕照,而不是國際駕照。

國際駕照在我國不能使用

根據《聯合國道路交通公約》的規定,擁有國際駕照,並且持有有效本國駕照的人,可以在英、美、法、日等180多個國家或地區開車。但是我國並沒有加入這個《公約》,所以持有國際駕照並不能在我國內地使用。

持有境外駕照,怎樣才能在中國境內開車

對於持有境外駕駛證的司機,需要到當地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換領中國機動車駕駛證。根據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屬於非中文表述的,還應當出具中文翻譯文本。具體的辦理流程,可以向當地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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