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政管理

遵照漁業法規對本國管轄範圍內的漁業、漁業水域和水產資源進行的行政監督和管理。

漁政管理

正文

遵照漁業法規對本國管轄範圍內的漁業、漁業水域和水產資源進行的行政監督和管理。
沿革 中國的漁政管理已有幾千年的歷史。漁業設官,遠在夏商之間。《周禮》有人之官,為天官之屬,而掌捕魚之事;《國語》謂之水虞;《禮記》又名漁師,皆專司漁政者。到明、清時期,漁政設施及漁業行政機構進一步完備。中華民國時期還頒布過包括漁政管理內容的《漁業法》(1929)。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在制訂的漁業法規中,對漁政管理作了規定,建立了各級漁政管理機構,配備了相應的人員和設施。世界各漁業已開發國家也十分重視漁政管理工作。日本1901年就制定了第一部《漁業法》,1951年制定了《水產資源保護法》,而且,還建立了嚴格的管理制度,實行“漁業權”和“許可漁業”。
任務和職責 各國不盡相同。中國國家水產總局在1979年頒發的《漁政管理工作暫行條例》規定,漁政管理的中心任務是:保證國家漁業法規的貫徹執行;合理利用和保護、增殖水產資源;對內維護漁業生產的正常秩序;對外代表國家保護中國的漁業權益。漁政工作的具體職責是:①監督、檢查漁業法規的貫徹執行;②對漁業資源狀況和與資源相關的有關事項,向本級或上級水產行政領導部門提出建議;③負責漁業許可證的審核和發放;④監督和檢查國際漁業協定的執行,協助有關部門處理漁政管理方面的涉外事宜;⑤維護漁業生產秩序,協助有關部門處理漁業生產糾紛;⑥協助有關部門維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珍貴稀有水生動植物。
漁政管理機構 為了執行漁政管理的任務,許多國家均設有漁政管理機構。中國在國家漁業主管部門成立了漁政司,一些沿海主要省份也相繼建立漁政管理機構,如江蘇省的漁政處、福建省的漁政科等。1966~1976年期間,漁政廢棄,漁場秩序混亂。其後,漁政管理重新受到重視。從中央到地方以及各海區和內陸重點漁區,新建立或健全漁政監督管理機構,並加強配備漁政專職管理人員和必要的漁政船。自1980年起,中國的漁政管理最高機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在東海、黃海、南海設有漁政分局。各省、市、自治區設相應的漁政管理機構,重點漁港設漁政管理站,一般漁港設漁港監督站,內陸重點水域設漁業管理委員會或漁政站。漁政管理機構配備漁政船,在海上和內陸水域執行漁政管理的任務。在國外,日本自上而下普遍設有漁政管理機構,美國、挪威等許多國家也都設有漁政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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