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州市審計局

職責調整(一)加強對各縣(市、區)政府(省財政直接管理的縣、市除外)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審計。 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省財政直接管理的縣、市除外)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組織縣(市、區)審計機關對相關專項資金進行審計和專題審計調查;指導全市行政事業審計業務。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河北省委辦公廳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滄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冀辦字〔2009〕53號)和《滄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市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滄政字〔2009〕102號),設立滄州市審計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加強對各縣(市、區)政府(省財政直接管理的縣、市除外)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審計。
(二)加強對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三)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四)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市審計工作。負責對市政府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全市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負責起草審計方面的地方性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制定全市年度審計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市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市本級預算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縣(市、區)政府(省財政直接管理的縣、市除外)決算和預算外財政收支。
3.市直各部門和使用市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市屬地方金融、保險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省審計廳安排的國有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
5.市政府管理和受市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6.省審計廳授權的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提供的援款、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7.市屬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及市屬國有資金占控股地位或占主導地位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和境外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
8.市級投資和以市財政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9.市屬重點建設項目的資金來源、使用情況和投資效益。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審計機關審計的其他事項。
(四)向市長提交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市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省財政直接管理的縣、市除外)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五)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六)按規定對市直有關部門、事業單位及各縣(市、區)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和依法屬於市級審計機構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七)依法領導和監督縣(市、區)審計機關的業務,對各縣(市、區)審計機關審計過的審計項目單位必要時進行抽審,糾正或責成糾正縣(市、區)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助管理縣(市、區)審計機關負責人。
(八)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市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九)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相關審計報告。組織實施相關審計業務培訓。
(十)按照《河北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條例》規定,每年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結果。對審計計畫外的國家建設項目,與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共同採取招標投標的方式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竣工決算審計,並對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結果進行監督。對縣(市、區)審計機關管轄範圍內的國家建設項目,可以直接進行審計監督。
(十一)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組織建設審計信息系統。
(十二)承辦市政府和省審計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滄州市審計局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行政事務和文秘工作;負責有關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全市審計系統信息、統計、規劃、年度計畫、綜合調研等工作;負責局機關督辦、機要、保密、公文處理和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內部審計工作的管理、業務指導和監督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審計系統信息化建設和管理;負責審計工作對外宣傳和信訪接待工作。
(二)法規科
負責有關審計工作管理辦法的草擬工作;審理、覆核局機關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審計移送處理書,督導審計決定的落實;承擔審計行政複議和審計應訴事項;組織對全市審計機關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並糾正違法、違規審計決定;組織實施審計普法教育和法制工作;指導縣(市、區)審計機關的法制工作。
(三)財政審計科
負責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審計和指導縣(市、區)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審計工作;負責除省財政直管縣(市)以外的各縣(市、區)財政決算審計;負責對市地方稅務局組織徵收市級稅收情況的審計;組織縣(市、區)審計機關對財政、稅務部門管理的相關專項資金進行審計和專題審計調查;負責匯總審計情況並起草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指導全市財政審計業務。
(四)金融社保審計科
負責省審計廳授權的國有金融、保險機構及國家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市屬地方金融、保險機構和非銀行金融及分支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的審計;負責審計由市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市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收支以及各項社會福利、救災救濟、優撫安置和社會捐贈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負責審計各縣(市、區)政府(省財政直接管理的縣、市除外)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籌集、管理、使用情況;組織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指導全市金融、社會保障審計業務。
(五)行政事業審計科
負責審計與市財政有撥款關係的市委、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機關及其他黨派組織、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市政府有關部門、直屬事業單位及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和資金使用效益。組織縣(市、區)審計機關對相關專項資金進行審計和專題審計調查;指導全市行政事業審計業務。
(六)農業外資審計科
負責審計由市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市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農林水牧、國土資源及環保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負責組織全市審計機關對全市扶貧和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撥付、管理、使用情況的審計;負責省審計廳授權的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款、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情況審計;向省審計廳提供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對滄州的援款、貸款項目審計公證報告;負責市屬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境外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審計;指導全市農業與外資審計業務。
(七)經貿審計科
負責省審計廳授權的中央和省屬駐滄企業的審計監督;負責審計市政府有關經濟部門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市屬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組織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指導全市企業審計業務。
(八)投資審計科
負責審計市政府有關部門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對市級投資和以市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對市屬重點建設項目的資金來源、使用情況和投資效益的審計;組織對省審計廳授權的建設項目和施工企業的審計監督;組織對國有施工單位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審計監督;組織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指導全市固定資產投資審計業務。
(九)經濟責任審計科
組織開展對市直有關部門、事業單位及各縣(市、區)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和依法屬於市級審計機構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組織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指導全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十)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協調承辦全市審計系統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考試、考評相關工作;協調承辦縣(市、區)審計機關負責人任免的有關事項;制定全市審計系統幹部教育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黨群和離退休幹部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人員編制另行核定。

領導分工

黨組書記、局長田永利同志主持市審計局的全面工作,主管辦公室、人事教育科。
黨組成員、副局長朱玉山同志主管投資、農業、外資審計工作,分管投資審計科、農業外資審計科
黨組成員、副局長郭錦俠同志主管財政、行政事業審計工作,分管財政審計科、行政事業審計科。並協助田永利同志分管辦公室等工作。
黨組成員、副局長李春雷同志主管企業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分管經貿審計科、經濟責任審計科。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竇松林同志主管黨的建設、廉政建設和幹部教育工作。分管機關黨委、工會、紀檢、行政監察,協助田永利同志抓好人事教育科工作。
黨組成員、助理調研員鄭瑞強同志主管金融、社保審計和法規工作,分管金融社保審計科、法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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