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公司的設立不需要得到政府機關的審批,只要符合法律即可。克服了許可主義和特許主義的缺陷。區別
準則主義即登記主義。是指法律規定設立公司的要件作為公司設立的準則,只要滿足其條件,公司即可成立,無須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的事先批准。
(1)單純準則主義原則,是指公司設立的必要條件有法律作出統一規定,凡是公司創辦人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的,不需經過任何行政機關的審批,公司即可設立並取得法人資格。
(2)嚴格準則主義原則,是指在嚴格規範公司設立條件、加重公司設立責任的同時,增加了法院判定設立或行政機關設立登記的監督公司的設立程式。
早期為單純準則主義,之後出現嚴格準則主義,即規定嚴格的設立程式,加重設立人的責任的設立主義,該設立原則為普遍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