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信息
條件
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2、固定的 經營場所和必要的 設施;
3、符合國家規定並與其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數額和從業人員;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5、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範圍。
註冊
1、申請人
企業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申請人為該企業的組建負責人。
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聯營企業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為該聯營企業的組建負責人。
2、需提交的檔案
申請企業法人開業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檔案、證件:
1、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2、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案;
3、組織 章程;
4、資金信用證明、驗資證明或者資金擔保;
5、企業主要負責人的 身份證明;
6、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7、其他有關檔案、證件。
8、核准登記
應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准後三十日內,向工商管理機關提出申請;沒有主管部門、審批機關的企業申請開業登記,由登記主管機關進行審查。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接受申請登記的申請後,應從受理之日起30日內,做出準登記或者不予核准登記的決定,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註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企業即告成立。企業法人憑據《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可以刻制公章、開立 銀行帳戶、簽訂契約,進行經營活動。工商機關可以根據企業法人開展業務的需要,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辦理程式
事業單位設立登記(備案)工作流程
一、承辦機關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二、登記(備案)程式
(一)申請:事業單位申請事業單位法人設立(備案)登記,應當如實填寫《事業單位法人設立登記(備案)申請書》和《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申請表》,並按照規定提交相關檔案、材料。申請人應當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受理:對申請人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審查的
主要內容:設立(備案)登記申請是否屬於本登記管理機關管轄範圍,提交表格的填寫是否規範、清晰,是否符合規定的登記條件,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三)審查:對已受理的登記申請進行審查,作出審核通過或不予通過的決定。審核的主要內容:設立(備案)登記是否符合規定的設立登記條件,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四)核准:對設立登記(備案)申請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對準予登記的,將有關材料移交發證人員;對不予登記的,將有關材料移交受理人,由其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五)發證:按照核准的登記事項向核准登記的事業單位頒發《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同時將有關材料整理歸檔。
(六)公告:將核准設立(備案)登記的有關事項通過公開發行的報刊予以公告。
三、辦理時限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市登記管理局自收到設立登記(備案)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對不符合設立登記條件的,在自收到設立登記(備案)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對符合設立條件的,在自收到設立登記(備案)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市事業單位法人變更登記工作流程
變更登記工作程式
(一)申請:事業單位法人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如實填寫《事業單位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和其他檔案材料。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宗旨和業務範圍、經費來源的,應當自出現依法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的情況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二)受理:對申請人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審查的主要內容:變更登記申請是否屬於本登記管理機關管轄範圍,提交表格的填寫是否規範、清晰,是否符合規定的變更登記條件,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三)審查:對已受理的變更申請進行審查,作出審核通過或不予通過的決定。審核的主要內容:變更登記是否符合規定的變更登記條件,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四)核准:對變更登記申請作出準予變更登記或者不予變更登記的決定。對準予變更登記的,將有關材料移交發證人員;對不予變更登記的,將有關材料移交受理人,由其通過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五)換證:對準予變更登記的事業單位法人,收繳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同時按照核准的變更登記事項向事業單位頒發新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六)公告:將核准變更登記的有關事項通過公開發行的報刊予以公告。
三、辦理時限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市登記管理局自收到變更登記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對不符合變更登記條件的,在自收到變更登記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變更登記的決定;對符合變更條件的,在自收到變更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市事業單位法人註銷登記工作流程
註銷程式
(一)申請。事業單位申請事業單位法人註銷登記,應當如實填寫《事業單位法人註銷登記申請書》,並按規定提交相關檔案、材料,申請人應當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受理。對申請人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審查的主要內容:註銷登記申請是否屬於本登記管理機關管轄範圍,提交表格的填寫是不規範、清晰,是否符合規定的註銷登記條件,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三)審查。對已受理的註銷登記申請進行審查,作出審核通過或不予通過的決定。審核的主要內容:註銷登記是否符合規定的註銷登記條件,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四)核准。對註銷登記申請作出準予註銷登記或者不予註銷登記的決定。對不予註銷登記的,將有關材料移交受理人,由其通過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五)收繳證書和印章。對核准註銷登記的事業單位,收繳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證》及單位印章。
(六)公告。省登記管理局通過公開發行的報刊發布註銷公告。
三、辦理時限: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省登記管理局自收到註銷登記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對不符合註銷登記條件的,在自收到註銷登記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註銷登記的決定;對符合註銷條件的,在自收到變更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