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學方法的準則》

《社會學方法的準則》

《社會學方法的準則》是1995年商務印書館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法)E.迪爾凱姆(EmileDurkheim)。

基本信息

著作出版信息

《社會學方法的準則》社會學方法的準則

作者:E.迪爾凱姆

出版社:商務印書館

ISBN:7100027691

出版時間:1995-12-1

開本:32開

頁數:157

定價:11元

內容簡介

《社會學方法的準則》插圖《社會學方法的準則》插圖

19世紀30年代,孔德在其《實證哲學教程》一書中,首次提出了“社會學”這一名稱,自那以後,社會學經歷了最初的創立階段、制度化發展階段,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又進入當代發展階段。雖然其內容、流派已由單一走向多樣化,但其中最基本的主要著作自始至今都有著重要的影響和作用。E.迪爾凱姆的《社會學方法的準則》一書就屬此列。本書最早出版於1895年。由於本書在社會學中的重要地位,1929年,上海商務印書館就出版過著名社會學家許德珩先生的譯本。商務印書館考慮到當前社會需要和中青年讀者的閱讀習慣,決定重譯這本書。中譯本依據的是法國巴黎費利克斯·阿爾岡出版社1919年的版本。本書是“漢譯世界學術名著叢書”之一,書中,作者為社會學確立了有別於哲學心理學生理學的獨立研究對象——社會事實。全書共分六個章節,具體內容包括關於觀察社會事實的準則、關於劃分社會類型的準則、關於解釋社會事實的準則、關於區分正常現象和病態現象的準則等。該書可供各大專院校作為教材使用,也可供從事相關工作的人員作為參考用書使用。

目錄

第一版序言
第二版序言
引言
第一章什麼是社會事實
第二章關於觀察社會事實的準則
第三章關於區分正常現象和病態現象的準則
第四章關於劃分社會類型的準則
第五章關於解釋社會事實的準則
第六章關於求證的準則
結論

文章節選

第二章 關於觀察社會事實的準則

第一條也是最基本的規則是:要把社會事實作為物來考察。

當新出現的一種現象成為科學的研究對象時,它們就不僅早以感知的形象,而且早以某種大致定型的概念存在於人的頭腦。在物理學化學一些基本原理形成以前,人們就已經對物理、化學現象有了超過純感性認識的知識了,比如那些混在各種宗教里的有關觀念。這就是說,實際上物在人腦中的反映先於科學,而科學只是更有系統地利用反映所得的材料而已。人如果不對其周圍的事物形成一套用以指導自己行為的觀念,就無法生存於這些事物之中。然而,由於這些觀念比它們所對應的實在更近於我們,更便於我們理解,所以,我們自然傾向於以觀念來代替實在,甚至把它們作為我們思考推理的材料。我們不是去觀察、描述和比較事物,而只滿足於解釋、分析和綜合自己的觀點;我們用思想的分析去代替實在的科學分析。當然,這種分析並不一定排除各種觀察,可以藉助事實去證明這些觀念或根據它們所得出的結論。但是,事實的介入這時只起次要的作用,事實是作為例子或證據被引用,而不是科學的對象。科學是由觀念到物,而不是由物到觀念。

作者簡介

E.迪爾凱姆(ÉmileDurkheim,1858—1917),法國著名社會學家,社會學的重要奠基者之一。1858年4月15日生於法國孚日省埃皮納爾一個小城鎮的猶太教士家庭,早年曾繼父志作一名拉比。1879—1882年就學於巴黎高等師範學校,1882—1887年在桑斯、聖康坦、特魯瓦等地的許多中學任教,1885—1886年赴德遊學,深受實驗心理學創始人馮特的讚賞。1887年起,在波爾多大學教授社會哲學,1891年被任命為法國第一位社會學教授。1902年後執教於巴黎大學。1898年,他創建了法國的《社會學年鑑》,圍繞這個刊物,一批年輕學者組成了一個社會學家的團體:社會學年鑑派。1917年11月15日於巴黎逝世。迪爾凱姆一生致力於建立法國社會學。他創立的社會學年鑑派對法國乃至西方社會學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他的社會學思想最早見於其博士論文《社會分工論》(1893年),其中提出的社會秩序和社會整合問題,還貫穿在他的另外幾本主要著作如《自殺論》(1897)、《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1912年)之中,也是他的社會學思想的主要內容。他對社會學的另一重要貢獻,體現在他的《社會學方法的準則》一書中。在該書中,他為社會學確立了有別於哲學、心理學、生理學的獨立研究對象:社會事實。社會事實的存在不取決於個人,它先於個體的生命而存在,比個體生命更持久,它由先行的社會事實所造成,並以外在的形式強制和作用於人們,塑造人們的意識。社會高於個人,社會事實不能用生理學、個體心理學等研究個體的方法來解釋,必須採用社會學的方法、觀點來解釋。書中用較大篇幅論述了觀察和說明社會事實的原則,同時提出了功能和因果分析的思想以及功能與歷史原因的區分。迪爾凱姆還把他在《社會學方法的準則》中所提出的基本理論與經驗研究密切結合起來。他運用統計方法對自殺現象的研究,用人種學資料對澳大利亞土著居民進行的宗教研究,是社會學的理論研究與經驗研究相結合的範例。

讀書筆記

迪爾凱姆及其《社會學方法的準則》

迪爾凱姆作為社會學的經典作家之一,與馬克思、韋伯一起,被認為是社會學的三架馬車;正是他們的努力,使得由孔德所倡導的社會學成為一門學科,特別是由於迪爾凱姆的努力,使得社會學真正進入大學課堂;並且,他們所提出的社會學的研究對象,基本命題,研究方法等等,至今仍為作為一門學科的社會學所繼承。迪爾凱姆明確把建立社會學這一門學科當作自己的奮鬥目標,在法國領導了社會學年鑑派這個學術團體;而這種努力的過程,是通過其所倡導的共同的學術觀點來實現的。最為集中體現迪爾凱姆學術觀點的無疑是《社會學方法的準則》一書。《社會學方法的準則》發表於1895年,在這之前,迪爾凱姆有了其代表作,即其博士論文《社會分工論》;之後則有《自殺論》、《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等著作。

社會學的經典

但是,無論是之前的還是之後的著作,實際上都是其《社會學方法的準則》所倡導的社會學方法及理論觀點的具體運用,可以這樣認為,之所以會將這些著作看成是社會學的經典,是因為迪爾凱姆在《社會學方法的準則》中確立了自己研究的學術定位,後人在由其所確立的標準中評價其努力。通過《社會學方法的準則》,迪爾凱姆把社會學確定為與哲學、心理學及生理學等早期社會科學所不同的獨立的學科;也是通過《社會學方法的準則》,使得社會學有了真正意義上的實證研究傳統,特別是《自殺論》的存在,使得實證研究無論是在學理上還是在實踐中都具有足夠的說服力;同樣是在《社會學方法的準則》中,將社會學的基本命題明確出來,即個人與社會關係問題如何解決。總而言之,《社會學方法的準則》中所確立的“社會事實”這個研究對象,使得社會學從別的學科中區別開來,同時,通過一個社會事實去解釋另一個社會事實的方法的確立,使得社會學具有了真正意義上的實證傳統。當然,《社會學方法的準則》所確立的方法理論,它自身邏輯是自洽的,但是,這並不能否認有與此相異甚至相對的社會學方法理論的另一個自洽的邏輯的成立,因而,《社會學方法的準則》注定只能代表社會學的一個傳統,一個流派。

作為一門學科的社會學

《社會學方法的準則》的直接指向是確立社會學這門學科,而確立一門學科的首要任務就是要有自己的獨立的研究對象,也就是說要有自己的學科範疇。迪爾凱姆的努力顯然也在於此。它在《社會學方法的準則》中,用了超過一半的篇幅來論述他所認為的社會學的研究對象:社會事實。迪爾凱姆認為,以下的定義包括了社會事實的全部內容:“一切行為方式,不論它是固定的還是不固定的,凡是能從外部給予個人以約束的,或者換一句話說,普遍存在於該社會各處並具有固定存在的,不管其在個人身上的表現如何,都叫做社會事實。”[i]很顯然,社會事實存在的前提在於主客體的分離,在迪爾凱姆對社會事實的認定當中,社會是區別於個人的客觀實在存在的;並且,這種客觀實在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按《社會學方法的準則》中的習慣,它是“物”。作為物的社會事實,一方面它的存在外在於人的意識,具有普遍性,另一方面,它對個體意識有強制作用,可以為並必須為人們所認識。因為社會事實本身就有“物”的特徵,因而,觀察社會事實的最基本的原則就是把社會事實作為物來考察。這種原則在承認孔德及斯賓賽等人所確立的社會有其規律的觀點基礎上,認為不應該停留在觀念的承認上,更應在實際的研究過程中貫徹下來,具體的做法就是要擺脫一切預斷,對社會事實進行分類,並且,分類過程中的各個社會事實的共同特徵應該儘可能是最客觀的。

唯物觀

很顯然,作為物的社會事實,在迪爾凱姆看來,它不僅僅是一種本體論意義上的唯物觀,更在於它是認識論方法論上的追求。也就是說,社會事實這個研究對象,不僅僅在於它為社會學尋找出了研究範疇,還在於提供了在這個研究範疇內進行研究的方法路徑。正是因為確立了社會事實這個研究對象,使得社會學獨立於一切哲學,從而在這個經驗中逐漸形成了自己的特點,最終形成了一個真正意義上的學科:有特定的學科理念,即需要對社會事實進行解釋,它是“客觀”的,不在於改造社會;有特定的研究方法,即需要對所有的社會現象進行類型學的劃分,然後用一個社會事實解釋另一個社會事實。秉承這種學科理念及研究方法,使得迪爾凱姆後的社會學形成了紛繁複雜的研究領域,並形成了不同的理論流派;可以這樣認為,無論是反對迪爾凱姆社會學思想的還是贊同其觀點的,都從它的《社會學方法的準則》中汲取了思想營養,特別是實證主義的社會學傳統,更是如此。

作為實證主義傳統的社會學

《社會學方法的準則》在實證主義社會學傳統中所占有的位置,無論有多高的評價,都不為過。孔德的實證主義從某種意義上看只是一個哲學命題,真正賦予其社會學意義的無疑是迪爾凱姆。誠如上文所言,社會事實不僅具有本體論的意義,更重要的在於它提供了一種方法:用一個社會事實解釋另一個社會事實,而且,這種社會事實只能從外在的特徵中歸納出來。但是,無論如何,迪爾凱姆所倡導並加以實踐的實證的社會學,離不開當時的時代背景。迪爾凱姆明確認為社會學是科學,而且應該用科學的觀念及方法進行研究。在迪爾凱姆看來,孔德、斯賓賽等前輩的努力,只是科學的觀念階段,而他所需要的就是對這種觀念階段的超越,從而具有實在的意義。在這種情況下,他一方面繼承觀念階段的許多主張,另一方面又身體力行,在具體研究中運用。

社會有機論

迪爾凱姆直接繼承了斯賓賽的社會有機論的觀點,明確了因果解釋及功能解釋在解釋社會事實中的地位。迪爾凱姆認為,因果解釋應該先於功能解釋,且兩者不可混淆。正是因為迪爾凱姆在這裡繼承了社會有機論並開創出因果解釋及功能解釋的方法,使得後來的社會學的功能主義及結構功能主義顯赫一時,並至今成為社會學的主要分析框架之一。實際上,迪爾凱姆在提出其社會事實這一研究對象之時,就暗含了其強調結構的這一在當時被認為具有科學特點的觀點。在迪爾凱姆看來,任何的社會事實,不能還原到心理學上的或生物學上的事實,它必須到社會內部中去解釋——也就是說,社會事實的解釋必須在結構中尋找。在這種情況下,實證的方法才能得以充分運用。

社會學的想像力

《社會學方法的準則》中的這一傳統在其《自殺論》中有更為明顯的表現:通過對自殺這樣現象的統計分析,使其變成一個“社會事實”,從而在各種社會因素中尋找結構性因素,從而否定了自殺作為個體心理表現的意義。可以這樣認為,由於迪爾凱姆把社會學貼上了“科學”的標籤,使得其實證的特點表露無遺。在其之後,這種實證的傳統在社會學發展過程中吸引了眾多的流派,甚至發展到了宏大社會理論及抽象經驗主義的頂峰,從而讓反思社會學喊出發揮“社會學的想像力”的口號。[ii]無論如何,迪爾凱姆所明確堅持的實證的方法,對於社會學的發展起了奠基性的作用:社會學所關注的社會問題,無不是這種傳統的體現。

病態現象

迪爾凱姆所堅持的用一個社會事實解釋另一個社會事實的準則,同樣在其關於正常現象與病態現象的論述中體現出來。在迪爾凱姆看來,凡是應該發生而發生的現象叫正常現象,反之則為病態現象;但是,應該有一種考慮,即判定這些社會事實應該認清進化過程中的社會的不同階段——判斷社會事實的正常與否應該和一般社會條件相結合。社會學在現當代社會被看成是研究社會問題的學科,其假設的前提便在於所有的社會問題的出現都是“正常”的,所有的對社會問題的解釋最後都被歸結為轉型社會過程中的必然現象。這同時繼承的迪爾凱姆社會學思想的兩個遺產:一是社會問題只能從社會本身去解釋,必須歸結於結構性的因素,而不應該歸結於個體原因,否則就不能說服別人;二是社會問題的出現與消失都是必然的,也就是說,是正常的,社會學所需要做的是解釋其產生和消失的原因,它不需要含有價值取向的改造社會的野心。作為實證的社會學傳統,可以說是建立了社會學存在的合法性基礎;從這個意義上講,迪爾凱姆不僅使社會學在當時得以建立,並同時建立了社會學繼續存在的理由。

關於“準則”的準則

迪爾凱姆關於社會學方法的準則的論述,在學科意義上摒棄了哲學的束縛,但是,他無法迴避其設問的前提;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在追溯他的設問方式、關於“準則”的準則之時,引出了社會學研究的基本問題的討論:個人與社會關係到底是怎樣的?在迪爾凱姆的社會事實這個概念提出時,本身就承認了作為認識主體的個人與作為認識客體的社會之間的分離,既然存在分離,就必須回答兩者間的關係。在迪爾凱姆看來,個體只能構成認識的主體,而不會成為社會學認識的客體,社會學的研究對象必須是社會事實。換句話說,社會事實這一客體也不可能還原成個人而得以解釋——社會事實還必須通過另一個社會事實來解釋。迪爾凱姆的社會事實的提法,在本體論上是反還原論的,認為社會有其實在性;而在認識論上堅持了整體主義的取向,認為社會事實必須在社會結構中得到解釋;在價值觀上,則體現出團隊精神的取向。實際上,個人與社會關係問題具有多重意義,在社會哲學層面討論,二分法的存在很難被超越,它會是一個假問題;但是,在社會學理論層面討論,則是一個真問題,它促進了社會學理論的繁榮發展。[iii]從這個意義上講,《社會學方法的準則》避免了社會哲學上的個人與社會關係的討論,或者說一開始就採取了社會取向的立場,從而在社會學理論層面促進了社會學的發展。

注釋

[i](法)E.迪爾凱姆著《社會學方法的準則》,狄玉明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5,第34頁
[ii](美)米爾斯著《社會學的想像力》,陳強、陳永強譯,北京:三聯書店,2005
[iii]呂德文“多重視角下的個人與社會關係”,三農中國網

書評

如此簡練清楚

迪爾凱姆的(又譯涂爾幹)《社會學方法的準則》(“商務”,1995,狄玉明譯)是一本簡明扼要的重要的社會學著作。我對這本書在社會學領域的重要性並不太關心,但我很欣賞這本書,許多非常重要的問題表述得如此簡練清楚,使我相信他的理論是高水平的,儘管我並不相信他的理論是非常恰當的。可以舉一個例子說明他的冷靜清楚。他認為,我們並不能直接知道什麼是犯罪,而只能通過研究懲罰去理解犯罪。所謂犯罪事實就是在一個特定社會裡事實上被認為必須懲罰的行為,而不是按照某種社會理想被認為是惡的行為。或者說,犯罪是通過懲罰來定義的,而不是由頭腦里的價值觀念來定義的。人們很容易按照自己喜歡的“理想”去批評一切,或按照自己認可的社會去批評另一個社會,這些都是無視事實也就對事實無效的所謂“批評”。從這種“事實的”角度去看問題,迪爾凱姆發現,犯罪是“健康的社會整體的一個組成部分”。他自己也說這個看法“相當令人驚奇”,但他論證說,犯罪所以是正常的,是因為社會不可能沒有犯罪,人們不可能完全一樣,於是總要把那些與大家不太一樣的事情當作是犯罪。在有的社會裡,殺人是犯罪,這很容易被理解,假如有一個“由聖人們組成的社會,一個模範的完美修道院”,在那裡非常輕微的錯誤,比如說不太禮貌的行為或者有些自私的行為,就會被認為是犯罪。總之,既然有標準,就有被認為是出格的事情。犯罪就像機體的疼痛感覺一樣正常。

社會學思考方式

這是非常典型、非常純粹的社會學思考方式。迪爾凱姆要求以這種純粹社會學的思考方式來擺脫哲學對社會學的影響。他拒絕形上學的思想和關於存在本質的思辨,這樣,社會學就不必成為哲學的一個分支,“就可以直接研究事實的細節,而不陷入泛泛的議論”。迪爾凱姆的這種主張在今天仍然很值得討論,而且這不僅僅是一個與社會學有關的問題,實際上是一個與所有學科特別是所有人文社會方面的學科有關的普遍問題。這個問題可以表達為:哲學對其他學科到底有沒有、有什麼樣的意義?毫無疑問,哲學的那些“泛泛的議論”對於那些“直接研究事實的細節”的各個學科來說,顯然是沒有什麼意義的,甚至是有害的,因為泛泛的議論使人總不能進入真正要解決的問題。可是,難道哲學就有理由進行泛泛的議論嗎?哲學一直以一種幾乎比數學更抽象更理想的方式去討論一些只存在於純粹概念中的事情,這樣的哲學難道是有意義的嗎?哲學不一定非要泛泛議論不可,這是個關鍵問題。假如哲學能夠改正傳統的那種“總而言之、統而言之”的思想惡習,不再以為哲學是無所不包的最大概括,恐怕迪爾凱姆就不會抵制哲學了,至少我想像迪爾凱姆也許不會抵制我所鼓吹的“新哲學”。

需要哲學去研究的問題

簡單地說,我相信儘管哲學仍然應該是一種“根本性的”思想研究,但卻不意味著有著插手所有學科的所有問題的普遍權威(那只是哲學過去一向的幻想),哲學的“根本性”僅僅表現為它所要分析和解決的是一些與各個學科的基礎有關的問題,但卻決不是表現為一些可以處處貫徹的基本原理。這其中的差別可謂毫釐千里。以社會學為例,社會學自己所能夠研究解決的問題不能由哲學去解釋,但社會學所產生的它自己不能解釋的問題——往往是它的基礎建設問題——這正是需要哲學去研究的。也許從思想的邏輯層次上說,哲學是最根本的研究,但並沒有全方位有效性。我們會認為數學理論比電腦理論更基本,但電腦問題顯然並非都可由數學去說明。如果哲學能夠變得對各種學科的基礎建設有用,哲學才不會被拒絕。所以我想說,哲學雖然是根本性的,但不是根本性的空話而必須是一種根本性的思想手法,它只能解決很少的問題,但這些問題是根本性的。這樣的哲學才能與各種學科在思想上重建配合:互相需要甚至互相塑造。

關於社會事實的邏輯性探要

概要

迪爾凱姆開頭就社會事實進行了闡釋,即什麼是“社會事實”。通過社會事實本身,
並在第二章和第三章說明“觀察社會事實的準則”和“解釋社會事實的準則”。它們三者之間有沒有一種邏輯性——將社會事實是什麼這一問題解釋為一種社會學的方法和人們認識問題的行為準則?這種邏輯性對我們現實又沒有什麼啟示?這是我需要探討的問題。

有什麼準則在起著作用

迪爾凱姆取名這本書名為《社會學方法的準則》,其中必然要闡明社會學方法究竟有什麼準則在起著作用。要認識這個問題首先要從迪爾凱姆提出的社會事實這個概念出發,他在開頭時並沒有給社會事實下定義,而是先從研究社會事實的兩條特殊性質來闡述,即社會事實對個人意識而言它具有外在性和對於個人意識產生或容易產生具有強制作用。在第一章最後一句話給社會事實下了定義:“一切行為方式,不論它是固定的還是不固定的,凡是能從外部給予個人以約束的,或換一句說,普遍存在該社會各處並具有其固定存在的,不管其在個人身上的表現如何,都叫做社會事實”。我認為迪爾凱姆所說的社會事實並不說明個人和社會是完全對立的、矛盾的和排斥的,只是強調一種外部作用和強制性對個人所產生的具有普遍約束性的影響。

物是觀察社會事實的準則

他在序言中寫到應將社會事實當作一個物,並認為物是觀察社會事實的準則,對物進行了區分和說明,他說物與觀念是對立的,物所涵蓋的對象是通過觀察、實驗揭露出深層次的並被理解的東西。物並不是一種有形的東西而是恰恰證明了它是不易被感知的。接著他從個人心理現象、社會現象的外在性說明了社會事實,他說“個人心理現象是人們在社會生活中形成的表象”,如果個人具有社會事實的屬性,那么只有將個人心理現象轉換為個人心理事實才能實現。這正好驗證了迪爾凱姆給社會事實所下的定義。再次他還談到社會制度是社會事實的一種表現,他說社會事實不是有簡單的個體組合而成的,而是通過社會的權威和強制,壓抑個人慾望的條件上產生的。總結上面所說的,社會強制與個體之間的組合所產生的影響是不一樣的,因為它們產生的質不同,而且產生的基質也不同,更重要的是產生的條件和方式不同。迪爾凱姆說“超脫於個體之外的約束觀念之所以存在在於它的全部意義承認集體的行為方式或思維方式是存在與個人之外的現實,個人只是適應著這種約束觀念。”

科學性和合理性

我認為迪爾凱姆過分強調社會事實,並認為這種社會事實是難以改變的。他是從靜態的、孤立的角度去認識這一問題,並沒有從方法的層面上上升到哲學的高度————科學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他忽視個人的作用並用強制普遍性來約束個體的行為。他強調團結,強調製度性和強制性對成員的約束來整合到社會的總體當中。從社會歷史背景來看,法國經歷了三次大革命,隨後拿破崙奪取政權,建立法蘭西和國。革命失敗後,1848歐洲革命對戰敗國進行了相應的懲罰和制裁。這時法國已是四分五裂的狀態,急需社會團結來解決這一問題,他提出社會事實正是在這么一種條件下產生的,他對一些當時在法國處於思想崩潰和建立自己共和國的人們提供了行動的指南和支持,這是我們應該看到的積極的、進步的一面,這對法國以後的改革和對制度的建設具有重大而又現實的意義。其次就是當時的第二次工業革命來看,自然科學滲透到社會的各個方面當中,對社會科學產生了直接的影響,從迪爾凱姆的《社會學方法的準則》中可以看到。上面是從法國當時所處的歷史背景角度和自然科學的飛速發展方面對團結的必要性進行了邏輯性的說明。迪爾凱姆通過自然中的有機性和分工特徵來說明整個社會也應當具有一種整體性,這種整體性應以社會的強制性和制度性來制約個人的行為,從而為維持整體性提供合理性的理論依據。

對傳統價值觀的一次深刻的衝擊

我認為社會事實強調整體性,社會事實的提出是依據當時的客觀和現實狀況而提出的,他要求社會對個人的普遍性制約,使個人的行動統一到集體的行為中去,更大地發揮集體的作用。不過從另一方面講,這種社會事實的要求應尊重和接受廣大人民的意願,而不應強制性剝奪廣大人民的發言權,而對於處於無知狀態的公民應合理地進行教育和正面的宣傳,引導它們行為納入規範化的渠道,這樣個人才能不斷調適公民的行為,才能發揮社會事實的整體作用。在當今時代,隨著科技革命的進一步發展,自然科學的發展深深地改變和影響著我們的現實世界和人們的生活方式,這在客觀上要求社會科學也應具有一種和自然科學一樣的實證精神的科學(或社會科學)不斷地將人類的智力推向前進,這是其它學科所不具備的。《社會學方法的準則》是對傳統價值觀的一次深刻的衝擊,並不斷影響和豐富其它的社會科學。不過我們應該反對自然科學對社會科學全面指導的絕對化觀點,但不能全盤接受社會科學的精神絕對化,要通過對自然科學的了解,來逐步認識和補充社會科學的不足,要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與時俱進,不斷提高人的認識水平和改造社會和世界的水平。

自然科學深深地影響著我們

迪爾凱姆這本書,它是一部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深深交織的一本反映當時自然科學對社會科學的決定性著作,它基本脫離了人的主觀色彩和想像,而是通過闡發自然性來對傳統的形而上的意識形態哲學的深刻批判,來告訴人們一個道理,應該重視科學技術,特別是自然科學,在當時那個年代有如此的遠見卓識確實是難能可貴的。我覺得從這本書的引進和廣泛傳播,必然有它的實用性和科學性。改革開放以前,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開展的“文化大革命”,極端重視意識形態性,忽視了自然科學的發展,導致中國和世界已開發國家發展水平差距進一步拉大。改革開放後,科學技術已成為第一生產力,極大地推動了我國經濟的全面發展,從根本上改變了改革開放前積貧積弱的局面,這樣我們才有理由說“中國人從此站起來了”。總之迪爾凱姆這本書它印證了一個結論:自然科學深深地影響著我們!所以他在本書的最後一頁說道:讓感情和偏見休唉。由此可見《社會學方法的準則》中關於社會事實的邏輯性是很強的,很值得我們學習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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