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泉控制徵稅
正文
稅務機關對應稅收入在稅源形成或收入支付環節進行徵稅的方法。亦稱從源控制徵收。為世界各國普遍重視。國民收入是稅收的根本源泉。國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形成企業、經濟組織和個人的各種收入,構成各種稅收的來源。為了加強徵收管理,防止稅收的流失和偷漏,確保稅款的及時入庫,稅款徵收通常儘量放在各種收入形成的起點和必經環節上。因此,各國的稅法對此都作了明確規定。例如,各國均規定,進口商品應納的進口關稅及各種流轉稅由海關在商品進口報關時負責徵收。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開徵的許多稅種的稅款徵收,也都確定在收入形成的起點和必經環節上。如燒油特別稅,規定燒用原油、重油的單位應納的燒油特別稅款由供油單位負責代征代繳;對單位和個人生產並交售給國營、集體收購單位的應稅農、林、牧、水產品繳納產品稅,由收購單位根據所支付的金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納稅;個人所得稅由支付所得的單位實行源泉扣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