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在本州行政區域內從事土家醫藥苗醫藥的傳承、醫療、預防、保健、藥材種植養殖、加工、採集利用、藥材經營、對外交流、教學、科研等活動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土家醫藥苗醫藥是指:
(一)土家族苗族獨特的醫學理論;
(二)土家醫藥苗醫藥獨有的診療和保健養生技能、技法;
(三)土家醫藥苗醫藥單方、驗方、秘方、偏方、常用方;
(四)土家醫藥苗醫藥獨有的原材、原藥以及飲片、製劑等的製作技術;
州內各級政府應該採取措施,保護土家醫藥苗醫藥野生藥材物種資源及基因資源。保護土家醫藥苗醫藥經卷、文獻、手稿、手抄本、碑文。
第四條 土家醫藥苗醫藥保護工作應當堅持發掘、整理、總結、提高的方針,遵循政府引導、搶救第一、保護為主、統籌規劃、科學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家醫藥苗醫藥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保護、發展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應該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土家醫藥苗醫藥的保護髮展工作。州、縣(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土家醫藥苗醫藥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編制保護髮展規劃,確定重點保護項目。
第七條 州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土家醫藥苗醫藥重點醫藥生態保護區和野生珍稀藥材資源保護區、點,確定地理標識,進行重點保護。
第八條 州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編制土家醫藥苗醫藥保護名錄、藥材標準、臨床診療指南、技術操作規範及療效評價標準。
第九條 鼓勵土家醫藥苗醫藥研究保護機構、其他學術團體、單位和個人,從事土家醫藥苗醫藥的收集、發掘、整理和研究。
鼓勵擁有土家醫藥苗醫藥經卷、文獻、手稿、手抄本、單方、偏方、秘方、驗方的單位和個人,將資料及實物捐贈給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研究保護機構或醫療機構。
鼓勵土家醫藥苗醫藥申報智慧財產權。
第十條 土家醫藥苗醫藥從業人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並通過註冊取得執業證書。
沒有取得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確有獨特診療技術的土家醫藥苗醫藥從業人員,經本人申請,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推薦,州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委員會考核確認,並根據《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註冊取得執業證書。
第十一條 實行土家醫藥苗醫藥傳承人制度。由州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報州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土家醫藥苗醫藥傳承人,並予以公示、頒證。符合民族民間文化遺產傳承人條件的,按有關規定申請或推薦。
第十二條 鼓勵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的土家醫藥苗醫藥傳承人和註冊的從業人員設立專科、專病醫療機構,自采、自製、自用藥材,帶徒傳技、培訓講學以及開展學術研究活動。
鼓勵州內各級中醫院、民族醫院及綜合醫療機構聘用取得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土家醫藥苗醫藥人員從事臨床、科研及教學活動。
第十三條 二級以上中醫醫療機構、綜合醫療機構可以設定土家醫藥苗醫藥專科專病科室。
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可以設定土家醫藥苗醫藥診室和藥房。
鼓勵村衛生室的鄉村醫生學習掌握土家醫藥苗醫藥基本知識和診療技術。
土家醫藥苗醫藥診療科目可以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目錄。
第十四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土家醫藥苗醫藥保護專項資金。主要用於:
(一)土家醫藥苗醫藥重點項目的開發、保護和研究;
(二)土家醫藥苗醫藥珍貴文獻、資料的徵集、整理、編纂和保存;
(三)搶救瀕滅的土家醫藥苗醫藥技能、技法和動植物藥材物種;
(四)對土家醫藥苗醫藥傳承人和從業人員的資助;
(五) 對劃定的土家醫藥苗醫藥重點醫藥生態保護區和野生珍稀藥材資源保護區、點的資助;
(六)土家醫藥苗醫藥重要學術研究成果和智慧財產權的轉化和利用。
第十五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家醫藥苗醫藥管理機構和研究保護機構建設。
第十六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土家醫藥苗醫藥研究人才的培養,建立和完善土家醫藥苗醫藥從業人員繼續教育制度,將從業人員列入農村科技實用人才培訓計畫。州內有條件的高等院校、職業學校可以開設土家醫藥苗醫藥專業課程,加大土家醫藥苗醫藥人才培養力度。
第十七條 州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土家醫藥苗醫藥製劑的開發與使用。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採取多種投資方式,發展土家醫藥苗醫藥產業。
土家醫藥苗醫藥智慧財產權經評估可以作為資本入股。
經批准研製的符合國家標準的土家醫藥苗醫藥,可以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
第十八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土家醫藥苗醫藥理論研究、臨床研究、新技術的套用,加快土家醫藥苗醫藥科研成果的推廣和轉化。
鼓勵州內高校、科研機構和製藥企業加強對土家醫藥苗醫藥秘方、驗方等開發研究,利用高新技術,推進土家醫藥苗醫藥產業化建設。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土家醫藥苗醫藥重點生態保護區和野生珍稀藥材資源保護區、點的建設和發展,扶持建立動植物藥材的人工種植、馴化和繁殖基地。應當支持土家醫藥苗醫藥的產業開發,在科研、立項、資金、產品報批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二十條 執行本條例,在保護、繼承和發展土家醫藥苗醫藥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州、縣(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因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致使本條例第三條所列的保護內容造成損失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關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未按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擅自開設土家醫藥苗醫藥醫療機構的,由縣(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擅自從業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經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