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67號)

《湖南省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條例》於2001年9月29日經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1年9月29日

湖南省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2001年9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預算行為,嚴格預算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監督本級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級政府預算(以下簡稱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本級政府決算(以下簡稱本級決算);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第三條 省、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根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由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以下統稱人大財經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主要內容、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並協助人大常委會做好預算執行監督工作。

縣級人大常委會對本級預算草案主要內容進行初步審查。縣級人大常委會授權的工作機構應當做好對本級預算草案主要內容初步審查、預算調整方案審查、決算草案審查和預算執行監督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人大常委會有權就預算執行、決算中的重大事項或者特定問題組織調查,有關的人民政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五條 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依法就預算執行、預算調整、決算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者質詢,受詢問或者受質詢的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必須及時給予答覆。

第二章 預算草案主要內容的初步審查

第六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依法編制部門預算草案和單位預算草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部門、本單位應當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實行綜合預算。部門預算草案應當編制到項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必須依法編制本級總預算草案和本級預算草案。

本級預算草案應當列至款級預算科目,逐步列至項級預算科目,經常性支出應當按照本級各部門編制,建設性支出、基金支出以及對下級的補助支出應當按類別以及若干重大項目編制。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大財經委員會或者縣級人大常委會通報有關預算編制情況,並提交預算初步方案。人大財經委員會或者縣級人大常委會應當對預算初步方案進行討論研究,提出意見,由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轉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意見的採納情況報告本級人大常委會。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三十日前,向本級人大財經委員會或者縣級人大常委會提交本級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及相關材料:

(一)預算編制依據、有關說明;

(二)科目列至款、重要的列至項的一般預算收支表和政府性基金預算收支表;

(三)部門預算項目表;

(四)建設性支出、基金支出類別表和重大建設項目表;

(五)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支出表;

(六)按類別劃分的上級財政返還、補助收入和對下級財政返還、補助支出表。

第九條 對預算草案主要內容的初步審查,應當遵循真實、合法、效益和具有預測性的原則,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預算編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貫徹量入為出、收支平衡原則的情況;

(二)預算收支結構情況;

(三)設定預備費的情況;

(四)實現預算擬採取的措施;

(五)其他重要問題。

第十條 對預算草案主要內容進行初步審查,可以採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多種形式,徵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等方面以及專家的意見。

第十一條 人大財經委員會或者縣級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審查預算草案主要內容時,可以通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列席會議,回答詢問。

第十二條 人大財經委員會或者縣級人大常委會對預算草案主要內容進行初步審查後,應當為人民代表大會審查預算草案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將本級總預算草案、本級預算草案以及關於預算草案的報告提交人民代表大會。本級預算草案應當包括預算收支總表、本級各部門預算收支匯總表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本級預算之日起三十日內批覆本級各部門預算。各部門應當自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覆本部門預算之日起十五日內批覆所屬各單位預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批覆的部門預算抄報本級人大財經委員會或者縣級人大常委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下一級人民政府上報備案的預算匯總,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三章 預算執行監督

第十五條 人大常委會監督本級總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的主要內容:

(一)執行人民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

(二)為實現預算採取的各項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預算收入依法征繳情況;

(四)國庫按規定收納、劃分、留解、撥付預算資金以及退庫的情況;

(五)按照批准的年度預算和用款計畫及時、足額撥付預算資金情況;

(六)預算收入和支出的依法管理情況;

(七)預算執行中發生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十六條 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預算超收收入使用的審查監督。

省人民政府在本級預算執行中,確需動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時,應當編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時向省人大財經委員會通報情況;省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大常委會作預計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況的報告。

自治州、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使用預算超收收入的審查監督辦法,由本級人大常委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七條 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應當按照預算科目執行。不同預算科目間的預算資金需要調劑使用的,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報經批准。

各級預算安排的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預算資金的調減,須經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預算執行中,應當每半年將上級人民政府追加、追減的各項專款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第三季度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上半年預算執行情況,在預算年度終了後向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年預算執行情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月向本級人大財經委員會或者縣級人大常委會報送財政預算收支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交的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中,應當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主要內容作出說明。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大財經委員會或者縣級人大常委會提交落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預算決議的情況,預算執行情況,社會保障基金等重點資金收支執行情況,有關經濟、財政、審計、稅務等綜合性統計報告及有關的規範性檔案。

第二十一條 在預算執行監督中,人大常委會可以要求本級人民政府責成審計機關進行專項審計,並向人大常委會報告審計結果。

第二十二條 預算年度開始後、人民代表大會批准本級預算前,本級人民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度同期安排用於各部門正常運轉的人員經費、業務經費等必需的支出數額安排支出;預算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

第四章 預算調整的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三條 經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不得擅自調整。

本級預算在執行中因特殊情況確需增加支出或者減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預算的總支出超過總收入,必須進行預算調整時,本級人民政府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於當年七月至十月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審查批准預算調整方案的二十日前,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說明及有關的詳細材料提交本級人大財經委員會或者縣級人大常委會授權的工作機構進行審查。人大財經委員會或者縣級人大常委會授權的工作機構應當將審查意見及時反饋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第二十五條 人大財經委員會或者縣級人大常委會授權的工作機構舉行會議審查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時,可以通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列席會議,說明預算調整的原因及相關情況,回答詢問。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審查批准預算調整方案的十日前,將預算調整方案及說明報本級人大常委會。

人大財經委員會或者縣級人大常委會授權的工作機構應當對預算調整方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審查意見,提交本級人大常委會審議。

第二十七條 預算調整方案審查的重點:

(一)調整的依據;

(二)調整的範圍;

(三)調整方案中收支結構變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是否保證收支平衡。

第二十八條 人大常委會對預算調整方案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作出決議。

第五章 決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內,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交上一年度本級決算草案和關於決算草案的報告。

決算草案及其報告,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預算執行結果。

第三十條 決算草案應當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按預算數、調整或者變更數以及實際執行數分別列出,變化較大的應當作出說明。

決算草案的報告應當包括:預算執行情況;未實現預算的主要原因;存在的主要問題;對審計工作報告提出的問題作出的說明;人民政府認為應當說明或者人大常委會要求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審查批准本級決算的二十日前,將本級決算草案和關於決算草案的報告報本級人大常委會。

人大財經委員會或者縣級人大常委會授權的工作機構應當對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審查意見,提交本級人大常委會審議。

第三十二條 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本級決算前,應當先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於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必要時,可以調閱審計案卷或者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

第三十三條 決算草案審查的重點:

(一)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情況;

(二)重點支出的完成情況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

(三)上年結餘和結轉資金、上級財政返還或者給予補助資金、專項撥款、預備費等使用情況;

(四)調整預算、超收收入使用和預算資金科目之間調劑使用的合法性;

(五)對審計工作報告中提出的問題的改進措施。

第三十四條 人大常委會對決算草案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作出決議。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決算草案中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應當及時辦理,並將辦理情況向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匯總後的決算,在每年八月底前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責令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故意隱瞞事實或者虛列收入、支出,造成預算、決算失實的;

(二)擅自借出預算資金、提供財政擔保的;

(三)挪用預算資金、舉借債務的;

(四)擅自進行預算科目之間資金調劑的;

(五)對審計工作報告提出的重大問題不予糾正的;

(六)對檢舉、揭發和控告違反預算法律、法規行為的單位、個人打擊報復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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