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2008修訂)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畫,由主任會議通過,向人大常委會報告,並由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書面通知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必要時可以邀請本級或者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列席人大常委會會議,聽取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並發表意見。 第四十三條主任會議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

(1996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08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訂通過 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號)

湖南省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於2008年7月31日經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8年7月31日

湖南省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本省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推進依法治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依據憲法、法律和本條例的規定,行使監督職權。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職權,應當圍繞國家工作大局,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體行使監督職權。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實施監督,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職權的內容和程式,應當按照監督法的規定向社會公開,在本級人大常委會公報或者本行政區域內新聞媒體上公布。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負責處理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職權的重要日常工作。

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在本級人大常委會領導下,按照規定的職責協助人大常委會開展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負責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職權的有關具體工作。

第二章 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每年選擇若干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畫地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建議,由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按照下列職責分工提出:

(一)本級人大常委會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由具體組織執法檢查的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整理提出;

(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集中反映的問題,由人大常委會代表聯絡工作機構整理提出;

(三)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由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整理提出,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配合;

(四)專門委員會、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在調查研究中發現的突出問題,由開展調查研究的專門委員會、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整理提出;

(五)人民來信來訪集中反映的問題,由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機構整理提出;

(六)社會普遍關注的其他問題,由人大常委會研究室或者辦公室整理提出,其他有關工作機構配合;

(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求報告專項工作的建議,由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整理提出。

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提出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建議前,應當分別徵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意見。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負責匯總各專門委員會、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提出的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建議,擬定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畫。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畫,由主任會議通過,向人大常委會報告,並由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書面通知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畫根據實際情況或者有關國家機關的要求需要進行調整的,應當經主任會議決定,向人大常委會報告,並由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將調整情況及時通知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第十三條 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根據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畫,按照職責分工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應當在會議舉行三十日前通知有關國家機關。

  第十五條 專項工作報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負責人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託有關部門負責人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主任會議可以組織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本級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本級或者下級國家機關以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工作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有關國家機關和單位應當按照人大常委會的工作程式予以協助。

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可以向被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的單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

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結束後,負責有關具體工作的專門委員會、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或者工作機構應當將發現的問題以及各方面對該項工作的意見匯總整理,形成書面報告,為人大常委會審議該項工作報告提供參考。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必要時可以邀請本級或者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列席人大常委會會議,聽取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並發表意見。

第十八條 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應當會同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將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意見及時進行綜合整理,經主任會議研究,形成書面審議意見。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專項工作報告作出決議。

審議意見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專項工作報告的總體評價、存在的主要問題、改進工作的建議和辦理期限等。

審議意見由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交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並通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十九條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審議意見後兩個月內提出研究處理方案,並送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

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對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的研究處理情況進行督辦。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一般應當在六個月內將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結果送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徵求意見後,向人大常委會提出書面報告;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報告的,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前提出延期申請,經主任會議同意可以延期報告。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決定將報告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可以聽取本行政區域內不屬於本級人民政府管理的行政機關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工作情況的匯報,必要時可以進行審議,並將審議意見向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

第三章 審查和批准決算,聽取和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執行情況報告,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將上一年度的本級決算草案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並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本年度上一階段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執行情況。

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聽取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執行情況的匯報;經主任會議同意,可以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執行中的重大事項進行專題調查研究。

第二十二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經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在執行過程中需要作部分調整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請審查和批准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部分調整的時間,不得遲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中,因上級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調整而引起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部分調整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調整執行,並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每年審查和批准決算草案的同時,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關於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審計工作報告的意見由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及時進行綜合整理,經主任會議討論,形成書面審議意見,並由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人民政府應當在三個月內將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向人大常委會提出書面報告。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

第二十五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經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人民政府應當在五年規劃實施的第三年對前兩年的實施情況提出中期評估報告,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議。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決算、聽取和審議預算的執行情況報告的具體程式,按照《湖南省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執法檢查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應當有計畫地對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制定執法檢查年度計畫,應當充分考慮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以及人民來信來訪所反映的意見。

執法檢查年度計畫由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會同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擬定,由主任會議通過,向人大常委會報告,並由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以書面形式通知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執法檢查年度計畫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應當由主任會議決定,向人大常委會報告,並由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將調整情況及時通知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第二十八條 執法檢查應當制定執法檢查方案。執法檢查方案由具體組織實施執法檢查工作的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擬定,報主任會議確定。執法檢查方案應當包括執法檢查的目的、內容、方式、時間、要求等事項。

第二十九條 執法檢查應當根據需要,按照精幹、效能的原則,成立執法檢查組。

執法檢查組由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組成。組長由主任會議從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確定。組員從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中確定,並可以邀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

  第三十條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執法檢查組的要求如實匯報情況,協助做好有關工作。執法檢查方案要求自查的,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執法責任,認真組織自查。

執法檢查組可以向被檢查的國家機關和其他有關單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

第三十一條 執法檢查組應當在執法檢查方案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執法檢查報告。

執法檢查報告應當包括對所檢查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評價,對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和原因的分析,改進執法工作、處理違法案件以及對有關法律、法規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議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 執法檢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必要時,人大常委會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人大常委會審議執法檢查報告時,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

第三十三條 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執法檢查報告的意見由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會同具體組織實施執法檢查的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匯總整理,經主任會議研究,形成書面審議意見。審議意見連同執法檢查報告,由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一併交由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一般應當在六個月內將研究處理結果送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後,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書面報告。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報告的,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前提出延期申請,經主任會議同意可以延期報告。

第三十四條 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處理結果不滿意或者情況複雜、需要進行跟蹤檢查的,由主任會議決定組織跟蹤檢查。人大常委會可以委託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進行跟蹤檢查。

跟蹤檢查的情況應當及時向主任會議報告。必要時,主任會議可以要求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到會接受詢問,並可以將跟蹤檢查情況的報告印發人大常委會會議。

第五章 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

第三十五條 下列規範性檔案,應當報送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長沙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長沙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自治州和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授權,就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適用中的具體問題所作的規定;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社會公開發布的決定、命令以及其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檔案;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向社會公開發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檔案。

長沙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在報送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的同時,還應當報送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三十六條 下列規範性檔案,應當報送上一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

(二)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決定。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對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的具體程式,按照《湖南省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派有關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期間,省、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縣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可以向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質詢案應當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四十條 質詢案經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在人大常委會會議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提質詢案的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向主任會議報告。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將答覆質詢案情況的報告印發人大常委會會議。

質詢案以口頭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覆;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人大常委會會議或者提質詢案的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四十一條 受質詢機關在人大常委會會議上答覆質詢案,提質詢案的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過半數不滿意的,由受質詢機關重新作出答覆;受質詢機關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質詢案,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過半數不滿意的,經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重新作出答覆。

第七章 特定問題調查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對屬於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需要作出決議、決定,但有關重大事實不清的,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四十三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

五分之一以上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

四十四條 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主任會議在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提請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

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根據實際需要,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四十五條 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不得拒絕。

第四十六條 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調查結束後,應當向人大常委會提出調查報告。人大常委會可以根據調查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八章 撤職案的審議和決定

第四十七條 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可以依法撤銷違法、違紀、失職、瀆職的本級人民政府個別副職領導人員和由它任命的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的職務。

第四十八條 人民政府省長、州長、市長、縣長、區長,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個別副職領導人員和由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其他組成人員的撤職案。

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對由其提請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工作人員的撤職案。

主任會議或者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分之一以上書面聯名,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所列人員的撤職案。

撤職案應當寫明撤職的對象和理由,並提供有關材料。

第四十九條 撤職案由主任會議提出的,由主任會議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由人民政府省長、州長、市長、縣長、區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的,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

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提出的撤職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或者由主任會議提議,經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由以後的人大常委會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決定。

  第五十條 撤職案提請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撤職的人員有權在人大常委會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全體會議。

撤職案提請人大常委會表決前,全體提案人要求撤回或者部分提案人要求撤回且堅持提撤職案的人員少於法定人數的,由主任會議決定並向人大常委會報告,對該項撤職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五十一條 撤職案的表決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以人大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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