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我國選舉法規定,獲得過半數選票當選代表的名額少於應選代表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在未當選的代表候選人中另行選舉,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不得少於選票的三分之一,簡稱另選。地方組織法規定,在選舉地方各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組成人員時,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人數少於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可以根據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候選人,也可依法定程式另行提名、確定候選人。經本級人大會議決定,不足的名額的另行選舉可以在本次人大會議上進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大會議上進行。另行選舉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委員和政府副職領導人員,應依法差額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