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資質監督管理,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測繪單位(以下簡稱“測繪單位”)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 測繪資質監督檢查是指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測繪單位資質進行的監督檢查,以及對測繪單位是否在資質許可的範圍內從事測繪活動和履行測繪法律法規制度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是測繪資質監督檢查機關。
第四條 測繪資質監督檢查實行年度註冊與日常檢查相結合的制度。
年度註冊是指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年度對測繪單位進行書面形式的核查,確認其是否繼續符合現有測繪資質的基本條件,以及對違反測繪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做出的處理。
日常檢查是指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測繪單位日常從事測繪活動過程中,遵守測繪法律法規情況、資質標準符合情況,以及在資質許可的範圍內從事測繪活動情況進行的檢查。
第五條 測繪單位依法在其資質許可的範圍內從事測繪活動受法律保護。
測繪單位必須接受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並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第六條 測繪資質年度註冊實行分級管理。
測繪資質發證機關負責測繪資質的年度註冊。
根據工作需要,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也可以委託下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單位進行年度註冊。
第七條 測繪資質年度註冊時間為每年的第一季度。測繪單位應當在年度註冊期內按規定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材料,進行年度註冊。
年度內取得測繪資質的單位,下一年度起進行年度註冊。
取得測繪資質未滿一年的單位,不參加年度註冊。
第八條 測繪資質年度註冊核查的主要內容:
(一)單位性質、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技術負責人變更情況;
(二)相應測繪資質標準符合情況;
(三)完成的主要測繪項目及測繪成果質量情況;
(四)測繪單位信用情況;
(五)違法測繪行為被依法處罰情況。
第九條 測繪資質年度註冊程式:
(一)測繪單位從國家測繪局網站上下載《測繪資質年度註冊報告書》,按規定填寫有關內容,準備有關材料,並在註冊期內按規定報送相應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核查有關材料;
(三)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年度註冊條件的,予以註冊;對緩期註冊或不予註冊的,應當向測繪單位書面說明理由;
(四)統計匯總年度註冊情況,並及時將年度註冊結果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五)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公布年度註冊結果。
第十條 測繪單位進行年度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 《測繪資質年度註冊報告書》(一式三份);
(二) 《測繪資質證書》全部副本;
(三)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複印件);
(四) 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條 測繪單位應當如實提交年度註冊材料,並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 《測繪資質年度註冊報告書》、測繪資質年度註冊專用標識樣式由國家測繪局統一規定。
第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緩期註冊:
(一) 未按時報送年度註冊材料的、年度註冊材料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二) 應當變更的事項未變更的;
(三) 未按規定登記測繪項目的。
第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註冊:
(一) 年度註冊材料弄虛作假的;
(二) 不符合相應測繪資質標準條件的;
(三) 單位信用不良,被投訴且造成較大影響,並經核查屬實的;
(四) 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給用戶造成損失且情節嚴重的;
(五) 緩期註冊的測繪單位逾期未整改的;
(六) 有嚴重違反測繪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十五條 緩期註冊的期限為3個月。緩期註冊期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測繪單位限期整改,整改後符合規定的,予以註冊。
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逾期未整改,或因信用不良被投訴且造成較大影響,並經核查屬實的,2年內不得申請測繪資質升級或者增加測繪業務範圍。
第十七條 對不符合測繪資質標準條件、出現測繪成果質量事故、有嚴重違反測繪法律法規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及有關法規作出處理。
第十八條 測繪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作出處理。
第十九條 測繪資質發證機關對1年內未參加年度註冊的測繪單位予以公告;對2年內未參加年度註冊的測繪單位,註銷其《測繪資質證書》。
第二十條 測繪單位實施測繪項目前,根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需要進行測繪項目登記的,應當對測繪資質進行驗證。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測繪項目登記,不得以任何非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絕測繪單位進行驗證登記。
第二十一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單位資質的日常監督檢查。日常監督檢查的內容:
(一) 相應資質標準條件的符合情況;
(二) 是否有超越資質許可的範圍及作業限額從事測繪活動的行為;
(三) 是否有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的行為;
(四) 是否有塗改、轉讓、轉借《測繪資質證書》的行為;
(五) 是否有將承接的測繪項目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行為;
(六) 測繪單位信用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二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及處理意見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並正式告知被檢查單位。日常監督檢查的處理意見將作為測繪單位參加年度註冊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測繪單位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公平競爭、遵紀守法的原則。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信用不良的測繪單位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公布年度註冊結果和監督檢查結果。
第二十五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測繪資質監督檢查工作應嚴格依法辦事,不得妨礙測繪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實施測繪資質監督檢查工作中,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二○○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發布的《〈測繪資格證書〉持證單位年度檢驗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