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浙江省測繪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溫州市規劃局是本市測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各縣(市)規劃建設局是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其業務受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測繪管理專門機構具體負責測繪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測繪法律、法規、規章,依法查處測繪違法行為;
(二)管理測繪基準、標準並監督執行;
(三)管理和組織實施基礎測繪,建立本地區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和信息系統;
(四)組織管理地籍測繪和房產測繪中的基礎地形測繪,監督管理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
(五)管理和監督測繪資質、測繪市場和測繪項目招標投標活動;
(六)管理地圖編制、地圖審核、地圖產品和地圖市場;
(七)管理測繪成果,向社會提供基礎測繪成果和測繪公共服務;
(八)管理和維護測量標誌;
(九)管理建設工程的規劃放線、驗線、竣工測量和變形觀測等工作;
(十)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測繪系統和溫州城市坐標系統。測繪基準和系統的引用應當以四等(含)以上控制點為起算點。
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應當執行國家、省測繪技術規範、標準和本市測繪技術規定。測繪技術規定,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省測繪技術規範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章基礎測繪與其他測繪
第六條 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實行統籌規劃、分級管理、定期更新、保障需求、促進套用的原則。
第七條 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建立和複測基礎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空間定位網和城市地面沉降檢測水準網;
(二)測制和更新1∶500、1∶1000、1∶2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位化產品;
(三)測制和更新水下基礎地形圖;
(四)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
(五)建立和維護更新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六)建設和維護衛星連續運行綜合服務系統等基礎測繪設施;
(七)普查、整測城市地下管線,建立和維護更新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
(八)實施基礎測繪計畫指標體系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八條 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發改部門根據上級人民政府的基礎測繪規劃及本行政區域的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基礎測繪列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縣(市)發改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和當年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畫,並分別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市、縣(市)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基礎測繪年度計畫安排的項目和國家規定的測繪成本定額,核撥基礎測繪經費。
第十條 市、縣(市)發改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畫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非基礎測繪項目(含建設工程測繪項目),發改部門在批准立項前應當徵求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財政部門在審核涉及未經立項批准的測繪項目或者購置遙感影像資料的預算支出時,應當徵求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反饋意見。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已有適宜測繪成果可供利用,不需進行測繪或者購置的,發改、財政部門應予審查。確屬重複測繪或者重複購置的,不得批准立項及預算支出。
第十二條 市、縣(市)行政區域範圍應當覆蓋1:2000國家基本比例尺的地形圖;城市、村鎮規劃區範圍應當覆蓋1:500或者1:1000國家基本比例尺的地形圖;主要江河水域、近海應當覆蓋適宜比例尺水下基礎地形圖。
1:500、1:1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的更新周期為2年,水下基礎地形圖的更新周期為5年。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其中反映社會經濟發展變化的要素,應當實行動態更新。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空間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地理空間信息數據交換機構,促進基礎地理信息資源共享,滿足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地理空間信息的需求。
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統一的地理空間基礎框架平台,向社會提供服務。
第十四條 建立專業地理信息系統,應當使用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符合國家、省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採用本辦法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二)採用當地地理空間基礎框架平台為基礎數據平台;
(三)涉密測繪成果的存儲、使用符合保密規定。
電子政務信息平台使用地理信息數據時,適用本條前款規定。
第十五條 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分別會同同級國土資源、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籍測繪規劃、房產測繪規劃。地籍測繪規劃、房產測繪規劃應當與基礎測繪規劃相銜接。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劃負責組織實施地籍測繪規劃和房產測繪規劃中的基礎地形圖測繪;國土資源、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組織實施其中的地籍專業測繪、房產專業測繪,所需的基礎地形圖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提供。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的撥地定樁、規劃放線、變形觀測和竣工測量,應當由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測繪單位實施。
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進行竣工測繪;地下管線工程應當在覆土前進行測繪。與該工程有關的地籍變更登記測繪和房產測繪應當以經當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竣工測繪成果為基礎。
第三章測繪資質
第十七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
外地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業務前,應當持有效的測繪資質證書等材料,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測繪資質備案,但測繪項目已備案的除外。
第十八條 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申請《測繪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規定的儀器設備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四)獨立的法人單位,並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第十九條 本市測繪單位不得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測繪分支機構。本市以外的測繪單位可以按照規定在本市設立獨立法人或者非獨立法人的測繪分支機構。
測繪分支機構的派出單位應當具有乙級以上測繪資質,同時應當提供派出單位所在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書面函件和人員名冊。測繪分支機構的技術人員及儀器設備數量不得低於測繪資質丁級標準。
獨立法人測繪分支機構,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後,方可以測繪分支機構的名義在核定的業務範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非獨立法人測繪分支機構,應當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必須以派出單位的名義在核定測繪業務範圍內承擔測繪項目,不得以分支機構的名義從事測繪業務。
第二十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含分支機構)實施測繪資質監督檢查,按照規定進行年度註冊與日常檢查,如實記錄持證單位遵守法律法規等情況和處理結果。
測繪單位應當接受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與測繪資質監督檢查有關的情況和材料,以及與測繪業務活動有關的財務報表、賬冊、原始憑證及相關財務資料。
第二十一條 測繪及其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只能受聘於一個測繪單位從事測繪業務。測繪單位聘用測繪及其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必須依法簽訂聘用契約。
從事測繪作業的人員,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的測繪作業證件,但臨時聘用從事非技術性勞務的人員除外。
第四章測繪市場
第二十二條 測繪項目應當委託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測繪單位實施。測繪項目發包單位和測繪單位應當簽訂測繪契約,並使用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測繪契約文本。
第二十三條 工程預算在5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測繪項目,必須進行招標。
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而不適宜招標的測繪項目,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測繪項目依法應當實行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下列測繪項目在委託測繪前,測繪項目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專業部門及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技術方案會審:
(一)覆蓋縣級以上城市規劃區或者行政區域的大地測量;
(二)以測繪或者資源調查為目的的航空攝影;
(三)市、縣級的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建設;
(四)市、縣級的地圖集編制;
(五)測繪契約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測繪項目。
第二十五條 測繪項目符合備案條件的,測繪單位在測繪項目實施前,應當持下列材料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測繪項目備案表;
(二)加蓋本單位印章的測繪資質副本複印件;
(三)測繪項目契約;
(四)作業人員名冊;
(五)項目技術設計。
其中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應當進行技術方案會審的測繪項目,應當提交技術方案會審紀要。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重點工程測繪項目、市本級及跨縣(市、區)測繪項目的備案,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項目備案。
第二十六條 測繪單位應當在測繪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作業限額內承包測繪業務。經發包單位同意,可以將測繪項目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但分包量不得超過總工程量的25%。接受分包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測繪資質。
第二十七條 測繪單位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偽造、塗改、轉借、轉讓和出租測繪資質證書;
(二)超出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從事測繪活動;
(三)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
(四)允許其他測繪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
(五)違法分包、轉包測繪項目。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行業信用建設,建立測繪單位信用檔案,及時向社會公布在本行政區域內承攬測繪項目單位的資質、業績、測繪成果質量以及違反測繪法律、法規等情況。
第五章測繪成果和測量標誌
第二十九條 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測繪單位在測繪項目驗收完成之日起3個月內,依照規定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無償匯交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
非財政資金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測繪項目出資人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無償匯交測繪成果目錄。
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每年定期向市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上一年度的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
市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編制全市測繪成果目錄,實行動態更新,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測繪成果資料的匯交接收、保管制度,落實專門人員和崗位責任制,配備必要的存放設施,確保測繪成果的完整和安全。
第三十一條 單位或者個人需要使用屬於國家秘密的市、縣級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持下列材料向管理基礎測繪成果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一)基礎測繪成果使用申請表;
(二)單位介紹信(函)或者個人身份證件;
(三)依法應當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申請材料齊全的,受理申請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提供使用的決定;不予提供使用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並說明理由。
申請使用省級基礎測繪成果的,按照省規定程式辦理。索取的密級測繪成果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歸檔管理,接受省、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測繪成果保密檢查。
應對突發事件需使用基礎測繪成果的,可以通過電話、傳真等形式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作出是否準予提供使用的決定,並及時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二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地理信息資源的共建共享機制與交換制度,拓寬測繪成果的使用範圍。
第三十三條 基礎測繪成果歸國家所有,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按照國家、省規定標準收費。基礎測繪成果有償使用的收入納入政府非稅收入資金管理,用於補充基礎測繪經費。
第三十四條 基礎測繪成果與國家投資完成的測繪成果用於下列事項的,應當無償提供:
(一)國家機關規劃、決策、行政管理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
(二)政府及有關部門和軍隊因防災、減災、國防建設等公共利益的;
(三)屬財政投入的政府重大民生工程的;
(四)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專業地理信息系統建設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無償提供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未經測繪成果提供部門或者測繪成果所有權人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複製、編輯、轉讓、轉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測繪成果,不得接受、使用來源不明、非法、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測繪成果。
第三十六條 測繪成果資料密級的確定、變更和解密以及涉密測繪成果的生產、處理、使用、保管、銷毀等,依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向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涉及國家秘密的本市測繪成果,應當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脫密處理後,方可公開使用。
向境外組織或者個人提供本市未公開的測繪成果,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
測繪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測繪成果的質量保證體系,並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進行檢驗。未經檢驗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使用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成果,組織實施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委託具有測繪質量檢驗資質的機構檢驗。未按規定委託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測繪成果,不得提供使用。
第三十八條 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量標誌的統一管理和保護工作,並具體管理和維護本行政區域內國家三、四等點和本級基礎控制網點測量標誌。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永久性測量標誌進行普查和維修。永久性測量標誌的普查、維修和保管經費,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
第四十條 測量標誌保管實行義務保管與發放津貼相結合的制度,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定期向測量標誌保管員發放津貼。
第四十一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部門做好需重點保護管理測量標誌點的土地登記發證工作。
第四十二條 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將測量標誌有關信息納入規劃和土地管理信息系統,在建設工程規劃和土地審批時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做好測量標誌保護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條 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誌;確實無法避開,需要拆遷永久性測量標誌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誌失去使用效能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一)測量標誌拆遷申請表;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已批准的規劃總平面布置圖;
(四)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經批准同意並支付拆建費用後,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方可移動、拆除或者覆蓋永久性測量標誌。
第六章地圖
第四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編制、印刷、出版、發行、展示、登載地圖及地圖產品生產、銷售活動的管理,保證地圖質量,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第四十五條 地圖內容表示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編制地圖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
編制公開出版本市各類地圖的,編制單位應當向地圖表現地的測繪管理機構索取最新的地圖資料作為編制基礎。
第四十六條 在公共場所懸掛、報紙刊登、影視播放、書刊插附、網上登載未經公開出版標有國界線和省界線的示意性地圖的,地圖樣圖應當由所在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在公共場所懸掛、報紙刊登、影視播放、書刊插附、網上登載未經公開出版的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各類示意性地圖的,地圖樣圖應當報所在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第四十七條 編制單位在編制公開出版的本市各類地圖前,應當持下列材料報地圖表現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地圖編制項目備案表;
(二)加蓋本單位印章的測繪資質證書副本複印件;
(三)合法使用基礎測繪資料的證明材料;
(四)地圖試製樣圖;
(五)作業人員名冊;
(六)地圖采編活動守法誠信承諾書。
其中在地圖上登載廣告的,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地圖廣告證明單、加蓋單位印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委託契約書或者協定書、加蓋受委託單位印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第四十八條 外經貿主管部門在審批涉及地圖產品的加工貿易業務時,應當驗證國家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地圖審核批准檔案。
地圖和地圖產品進出口,海關應當查驗國家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地圖審核批准檔案和樣品。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暫停提供基礎測繪成果,暫停期限不超過12個月。
第五十一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在辦理審核批准事項或者查處違法行為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管理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行為。
有關測繪單位、測繪項目發包單位、政府有關部門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測繪業務,包括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城市地下管線探測、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製作等,以及為各種建設工程、資源調查項目服務的測繪業務。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31日溫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溫州市測繪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