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各縣(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監督管理,並接受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市、縣(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與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地理信息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納入本級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並將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經費和測繪基礎設施維護的費用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採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或者採用經依法批准的本市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並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範和標準。
第六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領導,鼓勵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測繪科學技術研究,採用先進技術和設備,提高測繪技術水平,對在測繪工作和測繪科學技術研究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
第七條 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其內容包括:
(一)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空間定位系統的建立、更新與維護;
(二)基礎地理信息的航空攝影和航天遙感測繪資料的獲取;
(三)相應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的測制、更新以及相應深化產品的測制與更新;
(四)市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及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的建立、更新和維護;
(五)基礎測繪設施建設、維護和管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基礎測繪事項。
第八條 市、縣(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第九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畫,並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市、縣(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應對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需要,制定相應的基礎測繪應急保障預案。
第十一條 下列基礎測繪項目,由市、縣(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一)建立和更新本行政區域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測制本行政區域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及其數位化產品;
(三)建立和更新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四)建立與維護地理信息公共平台;
(五)獲取基礎地理信息遙感資料;
(六)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第十二條 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定期更新。
本行政區域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更新複測周期為5年;本行政區域內1∶500、1∶1000比例尺地形圖更新改造周期不超過2年;1∶2000比例尺地形圖更新改造周期不超過3年。
市、縣(市)建成區內的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圖,應當每年進行修補測。
第十三條 市、縣(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並定期組織開展基礎地理信息變化監測和綜合分析,為經濟社會發展和科學決策提供地理國情數據。
第十四條 市、縣(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設,積極協助其他有關部門利用地理信息公共平台開發建設專題套用系統,推廣套用數字城市建設成果。
第十五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測繪地理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內,向本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用於基礎測繪成果更新的地名、界線、交通、電力、水系等信息,用於及時更新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第十六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會同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能分工編制地籍測繪、房產測繪、地下空間測繪、地下管線測繪等專業測繪規劃,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範組織實施。
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建立本行政區域的地理信息系統或者建立與地理信息有關的其他信息系統,必須採用符合國家和本市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第三章 測繪地理信息市場
第十八條 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測繪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
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委託,負責乙、丙級測繪資質的申請受理以及丁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和審核工作。
第十九條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條件。進行外業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
第二十條 測繪單位和其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偽造、塗改、轉借、轉讓和出租《測繪資質證書》;
(二)超越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
(三)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
(四)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
(五)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測繪地理信息項目。
第二十一條 除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等不適宜招標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外,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招標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必須依法實施招標投標,並接受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測繪單位承擔測繪項目,應當使用檢驗合格的測繪儀器設備。使用未經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測繪儀器設備生產的測繪地理信息成果不得提供使用。
第二十三條 基礎測繪成果和使用財政資金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應當經測繪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測,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其成果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條 測繪單位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到項目所在地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一)單位介紹信或委託書;
(二)測繪資質證書、收費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副本;
(三)測繪地理信息契約書或任務書;
(四)測繪地理信息技術設計書;
(五)測繪人員名單及其作業證件。
第二十五條 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列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備案:
(一)四等(含本數)以上的平面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
(二)10平方公里以上的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圖(包括地籍圖、房產圖等);
(三)跨縣(市、區)行政區域的線路測量和其他測繪項目;
(四)縣(市)級的行政區域界線測繪;
(五)基於1∶500、1∶1000、1∶2000比例尺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地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工作;
(六)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測繪地理信息項目。
第二十六條 縣(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列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備案:
(一)四等以下的平面控制測量及高程控制測量;
(二)小於10平方公里的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圖(包括地籍圖、房產圖等);
(三)本行政區域內的線路測量和其他測繪項目;
(四)縣(市)級以下的行政區域界線測繪。
第二十七條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測繪單位信用檔案,及時向社會公布在本行政區域內承攬測繪項目單位的資質、業績、測繪成果質量以及遵紀守法等情況。
第四章 測繪地理信息成果
第二十八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查制度,通過抽檢或者重點測繪項目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
測繪單位應當建立測繪成果的質量保證體系,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
第二十九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成果依法實行匯交制度。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由測繪單位在測繪項目驗收完成之日起3個月內,依照規定向市、縣(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資料。財政部門在對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和建設工程測繪項目進行結算審查時,應當查驗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匯交憑證;未按規定匯交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資料的,不予辦理財政資金結算手續。
其他資金投資完成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由項目出資人在測繪項目驗收完成之日起3個月內,向項目所在地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資料。
第三十條 縣(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三月底前向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匯交上一年度的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資料。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六月底前向社會公布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目錄。
第三十一條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測繪成果資料的保管制度,配備必要的設施,確保測繪成果資料的安全,並對基礎測繪成果資料實行異地備份存放制度。
測繪成果資料的存放設施與條件,應當符合國家保密、消防及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第三十二條 財政投資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和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有關部門在批准立項前,應當以書面形式徵求本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有適宜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的,應當充分利用已有的測繪地理信息成果,避免重複測繪。
第三十三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個人需要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提出明確的利用目的和範圍,報測繪成果所在地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對外提供屬於國家秘密的測繪地理信息成果,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報批。
第三十四條 基礎測繪成果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提供;其他測繪成果由測繪成果所有權人向社會提供。
未經測繪成果所有權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複製、轉讓或者轉借測繪成果。確需複製保密測繪成果的,應當按照原密級管理。
第三十五條 市、縣級基礎測繪成果與財政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於下列事項的,應當無償提供:
(一)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
(二)政府及有關部門和軍隊因防災、減災、國防建設等公共利益的;
(三)政府重大民生工程的;
(四)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專業地理信息系統建設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無償提供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外,測繪成果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收費標準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基礎測繪成果有償使用的收入納入政府非稅收入資金管理,用於補充基礎測繪經費。
第三十六條 使用基礎測繪成果,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基礎測繪成果的秘密等級按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並採取有效的保密措施;
(二)僅限於在本單位的範圍內,按照其申請並經批准的使用目的使用,不得擴展到所屬系統或者其他單位;
(三)委託第三方開發利用基礎測繪成果,項目完成後,使用基礎測繪成果申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銷毀相應的測繪成果;
(四)在使用基礎測繪成果所形成的成果的顯著位置註明基礎測繪成果著作權的所有者;
(五)不得擅自複製基礎測繪成果或者將基礎測繪成果轉讓、轉借給其他單位、個人使用。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加強地圖市場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編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載地圖的管理,保證地圖質量,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
從事網際網路地圖服務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並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從事地圖服務,不得上傳、存儲、標註危害國家主權、安全以及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內容。
第三十九條 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本市地圖的,編制單位應當將試製樣圖報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將審核情況報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未經審核批准的地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發行、銷售。
第五章 測量標誌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誌和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誌,不得侵占永久性測量標誌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測量標誌安全控制範圍內從事危害測量標誌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市、縣(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永久性測量標誌進行普查和維修,並委託所在地的國土資源所負責保管,與其簽訂測量標誌委託保管書。永久性測量標誌的普查、維修和保管經費,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
第四十二條 永久性測量標誌建設前,測繪單位應當將測量標誌設計圖、埋設位置、保護範圍、占用土地或設施的權屬單位等材料報測量標誌所在地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建設永久性測量標誌,可按照用地性質和實際情況,辦理土地使用相關登記手續。
第四十四條 城鄉規劃、建設等部門應當將測量標誌有關信息納入本部門信息管理系統,在審批有可能對測量標誌用地和使用效能造成影響的項目前,應當徵求同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四十五條 建設單位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誌。確實無法避開,需要遷建永久性測量標誌或者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應當經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按照國家規定支付遷建費用。
第四十六條 申請遷建永久性測量標誌,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遷建申請;
(二)建設工程立項及規劃批准檔案;
(三)建設工程總平面圖。
第四十七條 測繪人員使用永久性測量標誌,必須持有測繪作業證件,並按照操作規程使用,保證測量標誌完好無損。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塗改、轉借、轉讓和出租《測繪資質證書》的;
(二)將承接的測繪項目違法分包的;
(三)未按批准的利用目的和範圍利用基礎測繪成果的;
(四)委託第三方開發利用基礎測繪成果,在項目完成後未及時銷毀測繪成果的。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規定,未履行備案手續的,由縣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1994年9月22日石家莊市人民政府令第53號發布的《石家莊市測繪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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