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範圍
一、測繪工程
(一)大地測量;
(二)航空攝影測量;
(三)地形測量(含水下地形測量);
(四)地圖編制、印刷;
(五)工程測量;
(六)數位化測圖;
(七)地籍測繪;
(八)海洋測繪;
(九)衛星定位技術(GPS)測量。
成果成圖資料
一)天文測量、大地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的數據和圖件;
(二)攝影與遙感測繪圖像拷貝、磁帶等;
(三)各種地圖(包括地形圖、普通地圖、地籍圖、海圖和其他專題地圖等);
(四)界線與地籍測繪圖件和數據,
(五)工程測量數據和圖件;
(六)其他有關地理數據;
(七)與測繪成果直接有關的技術資料等。
費用組成
一、核定測繪工程收費標準以測繪產品社會平均生產成本(含管理費、流通費、技術工作費)、稅金(營業稅)和社會平均利潤等為基礎。
二、測繪成果、成圖資料收費標準含測繪生產的部分成本,並考慮使用頻率、更新周期、管理費、維護費及技術處理費用等因素。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應加強對測繪收費的管理,維護測繪市場的正常秩序。為保護測繪單位的合法權益,確保成果成圖質量,防止不正當競爭,確定收費標準的85%為最低保護標準。特殊情況(如貧困地區的測繪需求等)低於保護標準時,須經任務或資料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