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二)將原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劃入市農業局。
(三)加強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改革與發展重大問題研究,加強對農業、農村和農民(以下簡稱“三農”)工作的綜合協調職責。
(四)加強農產品產需調控、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加強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物質能產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央和省有關農業農村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規範性檔案,組織開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改革與發展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農村體制改革。(二)擬訂種植業、畜牧業、農業機械化等農業有關產業(以下簡稱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參與制定相關涉農政策。
(三)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工作,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經營權流轉、承包糾紛仲裁和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與發展。
(四)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生豬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指導實施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的規模、方向和有關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擬訂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五)擬訂農產品加工業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提出農業產業保護、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和農產品進出口的政策建議,參與擬訂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六)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責任,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依法管理農業標準化工作,完善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依法組織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奶畜飼養以及生鮮乳生產環節、收購環節的監督管理。
(七)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草種、種畜禽、肥料、農藥、獸藥、飼料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開展獸醫醫療器械和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負責農業機械安全和產品質量監督管理。
(八)負責動物疫病和農作物病蟲害監測預警與防控,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動植物防疫檢疫政策,指導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動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監測、普查,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的管理。
(九)承擔農業救災復產工作,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實施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農業救災和災後恢復生產,承擔農業突發事件應急管理。
(十)制定農業科技、農技推廣的規劃和有關政策,指導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和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業科研、成果轉化、科技示範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組織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十二)組織實施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宜農濕地、牧草地和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牽頭擬訂農田基本建設規劃,指導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節水農業。
(十三)制定並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農業生物質能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指導、協調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工作,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發展。
(十四)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會同有關部門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情況,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綜合分析和反映“三農”工作動態,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綜合協調涉農部門的有關工作。
(十五)指導漁業產業的結構調整、產品品質改善、漁業產業化和可持續發展,研究提出漁業發展規劃和相關管理的政策,管理、指導漁業科研、技術開發和示範推廣,負責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負責魚類病害防治、藥物、漁具、種苗、飼料生產管理和質量監督。
(十六)組織開展農業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七)承辦市委、市政府和省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農業局設15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新聞宣傳、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重要文稿審核工作;承擔行政審批綜合辦理有關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有關外事工作;負責局政府採購管理工作。
(二)綜合協調科
綜合協調市直涉農單位的有關工作;協調處理“三農”工作的重點、難點問題;審核有關部門起草的涉農政策建議;組織開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研究,提出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和推進“三農”工作的政策建議;組織開展中央、省和市“三農”工作方針政策、決策部署貫徹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組織起草重要會議的綜合性報告及工作總結。
(三)發展計畫與交流合作科
擬訂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承擔農業專項資金管理、農業固定資產投資的相關工作;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引導農業結構調整;開展農業對外交流與合作;協調農業企業境外投資、農業招商引資和農產品出口基地建設;組織協調農業會展、洽談會、論壇等活動;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援外項目。
(四)農村改革與新農村建設指導科
研究提出農村改革與發展的相關政策建議;擬訂農村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擬訂新農村建設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有關試點、示範工作;協調推進農村經營管理制度、社會保障制度、金融保險制度和農林牧漁體制改革創新;研究提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統籌城鄉發展的相關政策建議。
(五)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科
研究提出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協調農村土地承包、耕地經營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提出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現代農業園區建設的政策措施,協調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業現代化建設;擬訂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的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減輕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協調、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設與改革;協調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工作;協調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建設和發展;組織開展農村集體經濟統計工作。
(六)市場與經濟信息科(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科)
提出主要農產品價格和重要農業生產資料價格政策建議;承擔種植業統計有關工作,收集、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承擔擬訂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體系建設規劃的相關工作;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建設;承擔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的有關工作;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依法管理農業標準化工作,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和信息發布工作;組織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工作;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工作。
(七)科技教育科
擬訂農業科研、教育、技術推廣及其隊伍建設的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實施農業科技示範、技術推廣;組織引進農業優良品種與先進技術;承擔農業科技成果的管理、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協調農業教育培訓體系建設,參與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農業生物質能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發展。
(八)種植業管理科
擬訂種植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種植業結構和布局調整及標準化生產工作;組織實施種植業相關生產建設項目;協調農作物新品種和適用先進技術的引進、推廣工作;組織抗災救災和救災備荒種子、化肥等生產資料的儲備和調撥;組織肥料、農藥、種子等產品的質量監督、檢驗、登記;牽頭擬訂農田基本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發展節水農業工作。
(九)農業機械化管理科
擬訂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協調農機引進、示範、推廣、培訓工作;組織擬訂農機作業規範和技術標準;協調農機推廣體系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承擔農業機械化、農機事故統計;依法組織實施農機安全監理和質量監督,協調農機安全生產;承擔對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機駕駛培訓管理。
(十)農業綜合開發科
提出農業綜合開發中長期發展規劃和重大技術措施;開展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準備和申報工作,按國家、省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批准的計畫組織項目實施,對竣工項目組織全面驗收;參與農業綜合開發專項資金的安排和監督管理;指導縣(市、區)農業綜合開發及幹部業務培訓工作。
(十一)政策法規科(農業應急管理辦公室)
組織起草有關地方規範性檔案,承辦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組織開展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農業法制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編制、檢查和督促實施農業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各專項預案;協調處置農業突發公共事件;組織實施農業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預警、應急演練、應急處置、調查評估、應急保障工作;牽頭協調直屬單位及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十二)漁業科
指導漁業產業的結構調整、產品品質改善、漁業產業化和可持續發展,研究提出漁業發展規劃和相關管理的政策;管理、指導漁業科研、技術開發和示範推廣;承擔行政執行檢查工作;負責漁船、漁港、漁政、漁監監督管理及江河增殖、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負責魚類病害防治、藥物、漁具、種苗、飼料生產管理和質量監督;協調水產服務體系及水產場、所、站建設。
(十三)計財科
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財政、信貸等有關政策建議;編報部門預算、決算並組織執行;協調中央、省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相關工作;指導農業行業和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與審計工作;組織開展內部審計。
(十四)人事科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勞動工資、勞動保險、工青婦、計畫生育、雙擁、培訓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
(十五)市畜牧獸醫局
負責動物防疫、防疫監督、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獸藥殘留監督、飼料質量安全監督的指導和管理工作;依法開展種畜禽、牧草、飼料監督管理;負責奶畜飼養和生鮮乳生產環節、收購環節的監督管理;負責獸醫醫政、獸藥藥政工作;承擔畜禽遺傳資源和牧草地資源保護工作。
四、人員編制
市農業局機關行政編制61名。其中:局長(主任)1名、副局長4名(其中1名兼市畜牧獸醫局局長)、市委農村工作辦公室副主任1名(兼市農業局副局長)、總畜牧獸醫師(副處級)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7名(含市畜牧獸醫局副局長2名、總農藝師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6名。後勤服務人員數6名。
五、其他事項
廣東省漁政總隊清遠支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漁業船舶檢驗局清遠分局)為市農業局行政執法機構,其編制另行核定。六、事業單位
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意見〉的通知》(粵發〔2010〕6號)精神,清遠市農業局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方案確定如下:一、指導思想和原則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廣東省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要求,科學分類、整合資源、調整職能、創新機制,逐步建立起公益目標明確、布局結構合理、投入機制完善、治理結構規範、微觀運行高效、監管制度健全的農業現代化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不斷提高為“三農”服務的質量和水平,促進我市農業發展方式轉變和農民持續增收,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社會事業又快又好發展。
二、任務調整
(一)將市農業局機關承擔的下列職能交給事業單位承擔:
1、基本農田保護、耕地質量建設和管理,肥料產品行政執法和監督管理的調查取證和節水農業的具體工作;
2、農作物種子和蠶種的監督管理的前期工作;
3、農作物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的具體工作;
4、牧草地和畜禽遺傳資源的調查與保護的具體工作。
(二)加強的職能:
1、漁業資源環境調查和監測監視;
2、水生動物疫病防疫檢疫監控;
3、水產品質量安全檢驗監測。
三、改革內容
(一)保留的單位
1、清遠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副處級,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其機構編制方案另文下發。
2、清遠市動物衛生監督所,正科級,行政類事業單位。主要任務:組織實施全市動物防疫監督管理執法工作,組織實施全市動物和動物產品檢疫工作,制定並實施全市動物疫病監測計畫,開展動物疫病診斷、疫情上報和流行病學調查工作,開展動物疫病預防的宣傳教育、技術指導,負責全市檢疫證明、檢疫標誌和畜禽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動物疫病的控制和撲滅工作,負責全市動物檢疫員的培訓、考核管理工作,對違反《動物防疫法》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核定事業編制18名,其中所長1名,副所長2名。經費比照行政機關有關標準撥付。
3、清遠市農機安全監督管理所,正科級,行政類事業單位。主要任務:貫徹實施國家和省有關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依法核發拖拉機等農業機械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證;按規定核發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員駕駛證;依法對在農業機械作業場所作業的農業機械實施安全監督檢查,糾正違章行為,按規定負責處理農業機械作業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或者損失事故。核定事業編制7名,其中所長1名,副所長1名。經費比照行政機關有關標準撥付。
4、清遠市植物保護站,正科級,行政類事業單位。主要任務: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制訂的植物檢疫、植物保護工作發展規劃;負責農業植物檢疫審批、指導植物檢疫體系建設、植物疫情監測和防控工作;指導全市農業有害生物災害監測預警與防治工作,開展農藥田間藥效的試驗、示範和推廣工作;受市農業局委託負責農藥行政執法工作。核定事業編制5名,其中站長1名,副站長1名。經費比照行政機關有關標準撥付。
5、清遠市種子站,正科級,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主要任務:依法承擔農作物種子管理和市場監管等工作;擬訂種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組織我市農作物新品種送省審定、登記等管理工作;承擔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審核和許可;組織落實國家、省、市應急種子貯備和調撥工作;承擔蠶種和食用菌菌種的生產、經營許可等審核管理工作。核定事業編制5名,其中站長1名,副站長1名。經費按財政補助一類撥付。
6、清遠市水生動物防疫檢驗站,正科級、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主要任務:依照水生動物防疫法律、法規和規章,起草本轄區水生動物防疫規劃、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調查本轄區內的水生動物的病害流行傳播情況;水生動物疫病情監測、採取予警予報、分析、控制、撲滅等應急處理;水生動物種苗、產品的檢疫和引進隔離檢疫監控;漁業資源環境監測、水質、魚藥、飼料的質量檢測;承擔水生動物防疫標準的宣傳,釋義和技術諮詢服務工作;承擔本轄區水生動物防疫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審查任用工作。核定事業編制3名,其中站長1名。經費按財政補助一類撥付。
7、清遠市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正科級,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主要任務:承擔轄區內農產品市場準入的檢驗檢測工作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日常監督檢驗工作;承擔市級以上政府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各項檢測工作;受委託承擔產地環境及農產品質量檢測;承擔農業投入品和農產品生產企業的升級,產品檢驗和產品質量分等分級的檢驗;承擔農業投入品和農產品質量的仲裁檢驗和其他委託檢驗;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宣傳貫徹和檢測技術的培訓。核定事業編制1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經費按財政補助一類撥付。
8、清遠市土壤肥料站,正科級,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主要任務:受委託承擔基本農田保護,組織耕地質量建設和改造中低產田工作;開展引進改良土壤的先進技術示範工作;對農田實行地力監測;指導開展旱作節水農業示範,先進的節水灌溉設備和技術示範、培訓工作;受委託負責轄區內肥料考核與抽樣工作,受委託負責轄區內肥料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組織肥料試驗、示範,指導開展科學施肥示範、培訓工作;發展綠肥生產,開展使用有機肥宣傳、培訓工作。核定事業編制10名,其中站長1名,副站長2名。經費按財政補助一類撥付。
(二)調整的單位
1、將清遠市農業技術推廣中心和清遠市農業科學研究所的工作任務整合,劃入新組建的清遠市農業技術推廣站。清遠市農業技術推廣站掛清遠市農業科學研究所牌子,正科級,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主要任務:承擔農作物新品種區域試驗、生產示範和良種繁育推廣工作;承擔農作物高新技術及配套技術的引進、集成、示範和推廣工作;推廣先進的農業技術;承擔農作物種質資源的收集、整理、保存工作;蒐集、引進和保存、展示農業名優、珍稀品種;核定事業編制30名,其中站長1名,副站長3名。經費按財政補助一類撥付。
2、清遠市蠶種場,劃歸市農業技術推廣站管理,副科級,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主要任務:承擔蠶業科技的推廣、指導、培訓服務;開展蠶業產品、蠶桑副產品綜合利用等工作;開展家蠶優良品種品比、繁殖、推廣;承擔清遠市及各縣(市)蠶種供應。核定事業編制數14 名,其中場長1名。經費按財政補助一類撥付。
3、將清遠市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站和清遠市農機檢測服務中心的工作任務整合,劃入新組建的清遠市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站。清遠市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站,正科級,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主要任務:組織農業機械新機具、新技術的引進、試驗、示範、宣傳,指導全市農機推廣體系建設;組織和指導全市農機維修網點建設;組織和指導農機推廣信息網路建設;指導全市農機專業合作社建設;組織和指導農機跨區作業服務及開展農機社會化服務;組織和指導開展農機技術培訓,組織開展農機陽光工程培訓。核定事業編制9名,其中站長1名,副站長1名。經費按財政補助一類撥付。
4、將清遠市畜牧水產技術推廣站的水產相關工作任務和清遠市水產科學研究所工作任務整合,劃入新組建的清遠市水產技術推廣站。清遠市水產技術推廣站掛清遠市水產科學研究所牌子,正科級,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主要任務:組織和指導全市漁業技術推廣工作,研究撰寫清遠地區的漁業發展戰略和近期及中長期限的發展規劃,貫徹國家和地方的水產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為漁業行業管理提供基礎性輔助性、技術性的支撐與保障,引進先進技術、優良品種,發展保護北江優質魚類資源。對水產的病害及災情實行預防、預警和撲滅。對水產品質量安全檢查和飼料、藥物的質量檢測以及漁業資源的普查。組織水產業和漁民船職業技術、技能培訓、監察和信息服務、認證工作,為漁業技術推廣體系、行業的發展和廣大民眾提供公益性技術服務。核定事業編制15名,其中站長1名,副站長2名。經費按財政補助一類撥付。
5、將清遠市畜牧水產技術推廣站的畜牧相關工作任務和清遠市畜牧研究所、清遠市清遠雞研究發展中心的相關任務整合,劃入新組建的清遠市畜牧技術推廣站。清遠市畜牧技術推廣站掛清遠市畜牧研究所、清遠市畜牧水產示範場牌子,正科級,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主要任務:承擔畜牧業良種和關鍵技術的引進、試驗、示範和推廣;承擔畜禽良種登記與生產性能測定;承擔畜牧飼養環境和種畜禽質量監督檢測工作;承擔畜牧業公共信息服務工作;承擔牧草地和畜禽遺傳資源的調查與保護工作。核定事業編制15名,其中站長1名,副站長2名。經費按財政補助一類撥付。
(三)撤銷的單位
1、撤銷清遠市魚苗場,核銷經費自籌事業編制15名。
2、撤銷清遠市種子公司,核銷經費自籌事業編制20名。
3、撤銷清遠市種豬繁育場,核銷經費自籌事業編制5名。
4、撤銷清遠市種雞場,核銷經費自籌事業編制10名。
5、撤銷清遠市水產良種場,核銷經費自籌事業編制10名。
四、其他事項
(一)建市以來,凡涉及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發生變化的,以本文為準。
(二)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調整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到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