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將市政府辦公室黨政群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小汽車定編的職責劃入市監察局。
(二)將市法制局公路“三亂”行為查處的職責劃入市監察局。
主要職責
(一)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省紀委、省監察廳以及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協助市委抓好黨風建設,組織協調全市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監督檢查市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領導成員執行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省、市政府頒發的決議和命令的情況。
(二)負責檢查並處理市委、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市、區)黨的組織和市管的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及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管轄範圍內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
(三)負責查處市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各縣(市、區)政府及其領導成員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以及政紀的行為。受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和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四)負責作出維護黨紀的決定,制定黨風黨紀政紀教育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紀檢、行政監察工作方針、政策的宣傳工作和對黨員、國家工作人員遵紀守法、為政清廉的教育工作。
(五)負責紀檢監察工作理論及有關問題的調查研究;擬訂有關政策規定。
(六)負責抓好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負責執法監察、效能監察及其綜合治理工作。
(七)負責與市直有關部門、各縣(市、區)黨委政府共同管理紀檢、監察幹部,審核各縣(市、區)紀委領導班子、監察領導幹部以及市直派駐(出)紀檢、監察機構領導幹部人選;組織和指導紀檢、監察系統幹部的培訓工作。
(八) 負責全市黨政群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小汽車定編管理和公路“三亂”治理、督察工作。
(九)承辦市委、市政府和省紀委、省監察廳授權和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紀委機關、市監察局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綜合、分析全市紀檢、監察工作情況;組織起草工作計畫、報告和有關檔案;負責常委會、全委會及其他重要會議的會務工作;協調機關各室的有關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內部審計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檔案印發、機要通信、保密檔案、行政事務、接待、辦公自動化和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對上級和本委(局)重要工作部署、決定事項、領導批辦事項以及重要案件等的督促檢查;編髮紀檢監察工作信息。
(二)監察綜合室(清遠市人民政府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
負責以監察局的名義與市委、市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的聯繫以及對監察綜合工作的業務指導;辦理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議案和提案;承辦特邀監察員的選聘和聯絡工作;綜合、分析部門和行業作風的建設情況,提出糾正不正之風的有關意見;督促、檢查、指導對不正之風的專項治理工作;協調對糾風工作的重要檢查活動和頂風違紀典型案件的查處工作。
(三)黨風廉政建設室
監督檢查和綜合分析全市黨風廉政建設情況;組織重要的黨風廉政檢查活動;負責牽頭與有關部門共同抓好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和預防、治理腐敗工作;負責建立廉政檔案;承擔市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執法監察室
負責監督檢查各地區各部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及政府規章、決定、命令的情況;組織重要的專項執法監察活動;參與查處行政監察對象失職、瀆職和重大責任事故的案件。
(五)第一紀檢監察室
負責承辦各縣(市、區)市管幹部違紀違法案件和其他重要、複雜案件的核實、檢查工作,並做好有關案件查處的協調工作;指導、協調聯繫各縣(市、區)紀檢監察案件檢查工作。
(六)第二紀檢監察室
負責承辦市直各單位市管幹部違紀違法案件和其他重要、複雜案件的核實、檢查工作,並做好有關案件查處的協調工作;指導市直各部門和各派駐(出)紀檢組紀檢監察案件檢查工作。
(七)案件審理室
審理呈報上級審批的案件和本委(局)檢查處理以及有關部門移送的案件;審理按規定範圍審核備案的案件;審理複議和複查的案件;受理黨員和監察對象不服黨紀、政紀處分的申訴;負責對受處分人員的回訪教育,辦理行政處分的解除手續;承辦市監察局在行政訴訟中的應訴事宜。
(八)信訪室(舉報中心)
負責辦理民眾來信、來訪和電話舉報事項;受理涉及黨風黨紀和政風政紀問題的檢舉、控告、申訴;調查了解民眾反映的突出問題,核查重要信訪案件線索;承辦上級交辦的信訪案件;督促、催辦轉請下級紀委、監察部門承辦的控告、申訴和其他重要的信訪問題;編報重要信訪信息。
(九)宣傳教育調查研究室
宣傳紀檢、監察工作方針、政策;負責相關的新聞報導和新聞發布工作;負責反腐倡廉黨紀政紀條規教育;負責廉政文化建設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紀檢監察幹部的業務培訓計畫;開展紀檢監察工作的理論研究,擬定有關規定、制度。
(十)效能監察室(清遠市直機關效能監督投訴中心)
負責行政決策、執行等施政過程和行為的監督;開展對重點部門和行業的效能監察;規範行政服務中心和行政效能投訴中心的運行;健全和完善效能監察機制和制度;負責對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的監控,嚴肅糾正和查處嚴重影響行政效能的行為;保障和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有效地實施行政管理。
(十一)案件監督管理室
負責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和委、局機關辦案和案件管理工作情況綜合、統計匯總、綜合分析、組織協調、跟蹤督辦;督促檢查各縣(市、區)紀檢監察機關實施“兩規”、“兩指”措施的審批、備案及辦案場所的安全保衛和保密工作情況;承擔市委反腐敗協調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檢查落實領導批辦、交辦的案件,協調配合外地紀委到我市調查取證等工作。
(十二)小汽車定編辦公室(清遠市人民政府治理公路“三亂”督察隊辦公室)
負責全市黨政群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小汽車定編審核、呈報、年度審核、過戶、報廢、補證等編後管理工作;查處違反小汽車定編管理規定的工作;承擔市人民政府查禁公路“三亂”領導小組及市人民政府治理公路“三亂”督察隊的日常業務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公路“三亂”治理工作。
(十三)幹部室
負責本機關機構編制、人事、工資、老乾和工青婦工作;審核各縣(市、區)紀檢監察領導班子和市直派駐(出)紀檢監察機構領導幹部人選;研究分析紀檢、監察系統組織建設情況;協助有關職能室抓好紀檢監察幹部培訓工作;負責機關黨務、精神文明建設和紀律檢查工作。
人員編制
市紀委機關、市監察局行政編制49名,紀委常委按9名配備,其中:書記1名(市委常委兼)、副書記3名,監察局局長l名(紀委副書記兼)、副局長2名(紀委常委兼);室主任(副處級)13名、室副主任(正科級)14名。
後勤服務人員數5名。
其他事項
市紀委、市監察局向市直單位派駐(出)13個紀檢監察機構,其主要職責參照清辦發〔2009〕17號文執行。核定編制51名(其中行政編制32名、政法專項編制19名),組長為副處級,副組長為正科級。
1、市紀委(市監察局)派出市直屬機關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市直屬機關行政監察室),核定行政編制5名,其中書記1名、副書記(兼市直屬機關行政監察室主任)1名。
2、市紀委(市監察局)派駐市交通運輸局紀檢組,核定行政編制3名,其中組長1名、副組長1名。
3、市紀委(市監察局)派駐市財政局紀檢組,核定行政編制3名,其中組長1名、副組長1名。
4、市紀委(市監察局)派駐市衛生局紀檢組,核定行政編制3名,其中組長1名、副組長1名。
5、市紀委(市監察局)派駐市民政局紀檢組,核定行政編制3名,其中組長1名、副組長1名。
6、市紀委(市監察局)派駐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紀檢組,核定行政編制3名,其中組長1名、副組長1名。
7、市紀委(市監察局)派駐市教育局紀檢組,核定行政編制3名,其中組長1名、副組長1名。
8、市紀委(市監察局)派駐市農業局紀檢組,核定行政編制3名,其中組長1名、副組長1名。
9、市紀委(市監察局)派駐市審計局紀檢組,核定行政編制3名,其中組長1名、副組長1名。
10、市紀委(市監察局)派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紀檢組,核定行政編制3名,其中組長1名、副組長1名。
11、市紀委(市監察局)派駐市公安局紀檢組,核定政法專項編制11名,其中組長1名、副組長2名。
12、市紀委(市監察局)派駐市人民檢察院紀檢組,核定政法專項編制4名,其中組長1名、副組長1名。
13、市紀委(市監察局)派駐市中級人民法院紀檢組,核定政法專項編制4名,其中組長1名、副組長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