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整頓開發區的審核原則和標準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整頓各類開發區加強建設用地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3〕70號)、《國務院關於加大工作力度進一步治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的緊急通知》(國發明電〔2003〕7號)和《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的要求,現提出對省級及省級以下開發區清理整頓的審核原則和標準如下:
一、審核原則
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國土資源部建設部商務部《關於清理整頓現有各類開發區的具體標準和政策界限的通知》(發改外資〔2003〕2343號)的精神,確定以下審核原則:
(一)
(二)符合區別對待、分類設定的要求。按照不同經濟帶的經濟發展水平、行政區劃、生產力布局、可供土地資源等因素,綜合考慮審定設立開發區以及開發區的數量、類型和規模等。
(三)符合集約化的要求。申請保留的開發區應符合“布局集中、用地集約、產業集聚”的要求,是產業特色鮮明、綜合配套能力強的現代製造業聚集區。對單位土地面積投資強度大、資源消耗低、環境保護好、產出效益高、形成一定規模和產業特色的開發區,優先保留。
二、審核標準
(一)對設立5年(1999年底以前批准設立)以上、入區企業少、開發面積不足已批准規劃面積20%的開發區應予以撤銷。
(二)對嚴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開發區應予以撤銷。
(三)下列園、區不再冠以帶有開發區含義的稱謂,不納入開發區管理:
1、各類新建高教園區、大學園區等;
2、省級及以下物流園區;
3、省級及以下旅遊度假區;
4、建設新城為主的各類園區;
5、沒有改變農業用地性質的農業園區。
(四)申請保留的開發區中的房地產開發部分(開發區配套設施除外)應劃歸開發區所在地政府管理,相應核減開發區面積。
(五)開發區的“區中園”,不作為獨立園區保留(經國務院批准的除外),不單獨計算面積。
(六)對地處一市、縣且相鄰的開發區應予以合併,但不得藉機搞“一區多址”。對城市遠郊區、縣及縣級市已建開發區具有一定規模和產業特色的,原則上保留1個開發區。未有的一般不再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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