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定編審人丁制

清定編審人丁制是順治五年發布的制度

順治五年(1648),清廷為周知天下“生民之數”(即戶口),以徵收丁賦,制定了編審人丁之制。規定每三年編審一次(十三年又改定為五),責成州縣印官照舊例造冊。以百一十戶為里,推丁多者十人為長,余百戶為十甲。城中曰坊,近城曰廂,在鄉曰里,各有長。凡造冊人戶,各登其丁口之數,而授之甲長,甲長授之坊、廂、里長,上之州縣,州縣合而上之府,府別造一總冊上之布政司。民年六十以上免除丁賦,十六歲以上(俗稱丁)起征。凡戶籍有四種:軍、民、匠、灶,各分上中下三等。丁分民丁、站丁、土軍丁、衛丁、屯丁,總其丁之數而登黃冊。督撫據布政司所上各屬之冊,呈達戶部。順治十一年(1655)十一月三十日,清廷又從戶部議,命各省自順治十三年為始編審人丁地土;各省責成於布政使司,直隸責成於各道;編審時要逐里逐甲查審均平,詳載所征丁賦的原額、新增、開除,實在四項數目,造冊報呈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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