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點
《清代冠服制度》,崇德時期,清皇室定下“上下冠服諸制”和不得“變本忘先”的訓誡。乾隆三十七年(公元1772年)提出“祖宗成憲具在,所宜永守勿愆也”,最終決定本著“不輕變祖訓”原則,在保持滿族服飾特點的同時,吸收漢族帝王服飾的色彩和章法紋飾,再對服飾制度作一些增加補充,確定形成最終的典章制度,執行起來極為嚴格。
由來及發展
清順治九年(1652)四月上諭:“凡違禁衣服,如:三爪、五爪滿水緞圓補子,黃色、秋香色、黑狐皮,俱不許存留在家。餘越品衣服,如御賜許穿用,若非御賜,聽其變賣不許穿用……”另據康熙九年(1670)議政王等議定服制:“民公以下,有頂帶官員以上,禁止穿五爪、三爪蟒緞滿翠緞圓補服,黑狐皮、黃色、秋香色衣……”
清代冠服制度具有全面性、系統性、嚴肅性。皇帝每年秋審,對“服制斬犯”達到近乎瘋狂的殘酷。據乾隆四十七年(1782)九月《清實錄》中載:“丙午,上御依清曠勾到,秋審官犯、服制及雲南、貴州情實罪犯。停決官犯斬犯六人、絞犯四人、服制斬犯四十二人、雲南絞犯七人、貴州斬犯一人,絞犯八人……”可見因服制被斬首的犯人在死刑犯中占相當大的比例。
然而,到了清代晚期,在冠服制度上雖然更注重繁文縟節,但實際上隨著政權的衰落,有些制度已經變樣,不免有些隨心所欲,對服制的管束也日漸寬鬆。
乾隆自己曾慨嘆道:“每歲秋審,謀故殺人犯已不勝誅,豈能將侈肆越禮之人,復一一繩以三尺乎?此時朕非不能辦,實不忍辦,亦不必辦也……”
按理說,乾隆朝的服飾制度政策應該相當嚴格,但是,隨著政權的鞏固和大清國綜合國力的不斷增強,這一嚴格的政策在乾隆朝中後期卻開始鬆動。究其原因,除了盛世奢華和乾隆實行懷柔政策外,另外的因素就是法不責眾與實出無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