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補服,是指明、清凡裝飾有“補子”的官服,稱為補服,也稱為“補褂”。前後各綴有一塊補子,形式比袍短又類似褂,但是比褂還要長,其袖端平,對襟,所以又名“外褂”、“外套”,在清代官服中是穿用場合最多,時間最長的一種,而表示官階差異最明顯的地方,就是文官繡有文禽、武將繡有猛獸紋飾的“補子”。
明代和清代“補子”的差別,除了部分動物不同外,就是明代的“補子”前後都一樣,而清代的“補”前面的部分是將其圖案分成兩半。清代官制設定嚴謹、細密。無論文官、武將均設定九品十八級,也就是所謂的“正”、“從”。
補服的由來
雍正三年(1725)三月七日,當天津衛正式設立321年以後,清王朝為了適應天津不斷地發展,將天津三衛合併,改為天津州,歸河間府管轄,從此天津邁出了成為中國最重要城市之一的第一步。由此,天津由一個軍事重鎮逐漸向一個行政區劃轉變。也許這對當時的老百姓並不會有什麼影響,但對當時天津的官員,可以說是發生了一個很大的變化,管理天津的 官員“升職”了。
封建王朝的衣冠之治集中體現在官服上,這在清代又稱補服,就是在褂子的前胸後背各綴一塊布稱為補子,繡上不同的飛禽走獸,以表示官職的差別和道德含義,‘補子’的圖案根據官員級別的不同也都是不一樣的。
每一塊‘補子’的樣子都是不同的,根據當時記載,天津設州後,最高的行政官員是一名‘知州’。根據清朝的官制,這員官員的‘行政級別’就是五品,或者是從五品。五品官員的‘補子’上面繡著一種名叫白鷳的禽類,在前胸的是由兩片拼在一起,後胸是一塊整片的。這是因為清朝穿的是對襟衣服,就是咱們現在的衣服一樣,在前面有紐扣,所以前胸的‘補子’是由兩片組成。“補子”質地極為堅硬,並不像普通布比較柔軟。清朝初、中期的補子,製作時的彩線外全都包裹著一層薄薄的黃金或白銀,製作完成後,整個補子會比較硬。但到了清朝晚期,補子基本都是用普通的刺繡線來完成的,質地就比較柔軟,但保存極為不便,容易掉絲、脫絲。清朝時期的官服都是由‘江南織造局’來完成製作的,一般的裁縫是不能製作官服的。線外包金銀的叫做平金繡,在夏服上用的叫戳紗繡,只用彩線而線外不包金銀的叫彩繡,還有打籽繡等多種方式。
“補服”的質地就好像現在的紗布,網眼狀。分左右兩片,縫在第二和第四個紐扣中間,官服顏色為石青色,衣服的布料在製作時加入了暗花,呈團狀均勻分布在衣服上。而現在的電視我們經常看到清朝的官員們穿著顏色不同的官服,紅的綠的色彩斑斕。其實在當時,清代的官服上自皇帝,下自九品芝麻官,都是同一種顏色。總的表現是由藍色向石青色逐漸過渡,到了乾隆年間,補服被明確規定,只能使用石青色,一直被沿用到清末。電視劇里有些官服中出現紅綠色的情況在當時是絕對不可能的。
到了清朝後期,因為封建政府的腐敗無能,國庫空虛,補子也從原來的彩線包金的平金繡,改成了彩繡,金銀已經很少用於補子上了。
|
| 三品文官孔雀補服 | 四品文官鴛鴦補服 | 五品文官白鷳補服 |
六品文官鷺鷥補服 | 七品文官鸂鶒補服 | 八品文官鵪鶉補服 | 九品文官藍雀補服 | 獬豸神獸,專司辨別忠奸,為都御史官服補子 |
文官武官繡禽獸 衣冠禽獸由此來
天津由衛改州,其實就是從軍事區劃改成行政區劃,對老百姓沒有什麼影響,只是對在天津任職的官員從級別上有一些更改。由衛進州,變化最大的就是官員的級別了。“衣冠禽獸”這個詞據說就是根據官服來的,因為當時的官服文官‘補子’的圖案是禽類,而武官的圖案是獸類,老百姓管穿著官服不給百姓辦實事的官員叫‘衣冠禽獸’。當然了,這種說法雖不足為據,但卻生動地說明了官服上的特點。‘補子’的圖案不同,官員的級別也就分出來了。”
補子上除了有飛禽走獸外,還繡有海水和岩石的圖案,寓意“海水江崖,江山永固”的意思,是封建皇帝想永遠把人們置於自己統治之下的表示。
| 二品武職獅子補服 | 三品武職豹補服 | 四品武職虎補服 |
五品武職熊羆補服 | 六品武職彪補服 | 七、八品武職犀牛補服 | 九品武職海馬補服 |
尺寸圖案規定嚴私自改變必重罰
清代皇家宗室的補服和補子,均是由南京、蘇州、杭州即江南三織造訂做進貢的,用料講究,做工精良,尺寸、圖案都有嚴格規定,官員不能私自改變身上與其品級相對應的官服。
清代官員的補服和補子,可以由本人按典章制度自備。清代有專賣補子的店鋪,這樣就自然會出現同品級官員的補子由於做工不一而不盡相同的現象。更有甚者,竟做出了新花樣。據記載,乾隆年間,八旗都統金簡是武二品兼文二品戶部侍郎,他認為兩個品級是一樣的,便別出心裁在其補子上的獅子尾端加繡了一隻小錦雞。一天皇上召見,看到他身上的補子竟有兩隻吉祥禽獸,十分氣憤,便把他革去官職,交給了主管部門處理。僅僅是因為裝飾自己的服裝就被革職查辦,金簡的這頂烏紗帽丟的可真的是有點冤枉了。
穿錯衣可招致“殺身之禍”
早在崇德時期清皇室就定下了“上下冠服諸制”和不得“變本忘先”的訓誡。到了乾隆三十七年(公元1772年)也提出“祖宗成憲具在,所宜永守勿愆也”,最終決定本著“不輕變祖訓”的原則,在保持滿族服飾特點的同時,吸收漢族帝王服飾的色彩和章法紋飾,再對服飾制度作一些增加補充,形成最終的典章制度確定下來,並極為嚴格。
清順治九年(1652)四月上諭:“凡違禁衣服,如:三爪、五爪滿水緞圓補子,黃色、秋香色、黑狐皮,俱不許存留在家。餘越品衣服,如御賜許穿用,若非御賜,聽其變賣不許穿用……”另據康熙九年(1670)議政王等議定服制:“民公以下,有頂帶官員以上,禁止穿五爪、三爪蟒緞滿翠緞圓補服,黑狐皮、黃色、秋香色衣……”
清代冠服制度具有全面性、系統性、嚴肅性,皇帝每年秋審,對“服制斬犯”達到近乎瘋狂的殘酷。據乾隆四十七年(1782)九月《清實錄》中載:“丙午,上御依清曠勾到,秋審官犯、服制及雲南、貴州情實罪犯。停決官犯斬犯六人、絞犯四人、服制斬犯四十二人、雲南絞犯七人、貴州斬犯一人,絞犯八人……”可見因服制被斬首的犯人在死刑犯中占相當大的比例。 然而,到了清代晚期,在冠服制度上雖然更注重繁文縟節,但實際上隨著政權的衰落,有些制度已經變樣,不免有些隨心所欲,對服制的管束也日漸寬鬆。乾隆自己就曾慨嘆道:“每歲秋審,謀故殺人犯已不勝誅,豈能將侈肆越禮之人,復一一繩以三尺乎?此時朕非不能辦,實不忍辦,亦不必辦也……”按理說,乾隆朝的服制政策應該相當嚴格,但是,隨著政權的鞏固和大清國綜合國力的不斷增強,這一嚴格的政策在乾隆朝中後期卻開始鬆動。究其原因,除了盛世奢華和乾隆實行懷柔政策外,另外的因素就是法不責眾也實出無奈。